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9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韓忠祐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52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韓忠祐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5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罪合併聲請定執行刑 之事實,有各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 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可 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審酌附表編 號1傷害罪,編號2、4均為強盜罪,皆屬侵害人身的犯罪; 編號5非法持有槍、彈罪,屬於重大危害社會治安之罪;犯 強盜罪之後,又犯傷害罪,另又觸犯非法持有槍、彈罪,又 再犯強盜罪,嚴重無視法禁;司法耗費程度及受刑人之陳述 ,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情狀,定其應執行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