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文隆
(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白文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文隆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 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 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3、4所示3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等 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且 均係於民國000年00月間所犯,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 甚高,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與如附表編號1 、3、4所示3罪不同,彼此間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並參 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3、4曾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324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等情後,就其所犯之罪整 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 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按法院受理刑事訴訟案件,採控訴原則,不告不理;受理聲 請案件,亦以聲請人所請求之事項,作為審查、裁定之範圍 。以數罪併罰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而言,法院僅能對
於聲請人所請求之數罪加以審查,縱然可能尚有其他依法應 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餘罪,仍不得逕行發動職權進行調查 ,一併將之納入裁定;即檢察官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 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其範圍,否則即有 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 第516號、104年度台抗字第138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檢 察官係就如附表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則受刑人 雖於113年5月22日、24日以陳述意見狀、聲請狀請求本院將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聲字第1224號聲請定應執行刑 之案件與本案一併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所指另犯之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聲字第1224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 件,既未經檢察官聲請與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自無從一併審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3日 109年6月3日 108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0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6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412、18147號、109年度偵字第72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8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324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8日 110年8月5日 110年1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8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324號 確定日期 110年6月2日 110年10月13日 111年2月8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3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9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4號 編號3、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4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5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412、18147號、109年度偵字第7210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324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3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324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1年2月8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4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編號3、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