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234號
TPHM,113,聲,1234,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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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文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99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鎮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8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鎮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之事實,有各判決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 行刑,應予准許。審酌內外部界限、各罪犯罪類型、動機、 態樣、行為次數、司法耗費程度及受刑人陳述等情狀,整體 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就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第  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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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