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耀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74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戴耀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耀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 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 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 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 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 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 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 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 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 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 案件(即編號2)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各 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於民國108年7月15日 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 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原不 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 請狀」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5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 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為 製造第三級毒品罪之侵害法益及罪質、犯罪時間相近及二罪 間之關聯性,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 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刑罰經濟 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等 因素,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 109頁陳述意見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 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由檢察 官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㈢、至於本件僅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科罰金刑,就該罰金刑部分 自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併予執行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處得易科罰金之刑、 然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均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萬元 犯罪日期 108年1月19日 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 108年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 108年度毒偵字第897號 基隆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85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98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95號 判決 日期 108年6月27日 109年3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98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67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7月15日 109年1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 108年度執字3102號 (已執畢) 基隆地檢 110年度執字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