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3年度,786號
TPHM,113,抗,786,202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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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786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周訓財Tower 00 Queen's Road Center Hong Kong(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00號)
居Room 0000,WING ON PLAZA,00 MODY ROAD,TSIMSHATSUI EASR,KOWLOON(九 龍尖沙咀麼道00號,永安廣場0000室)
福建省福州市○○區○○鎮○○路000 號財茂城淘帝樓0樓
居ROOM C.00/F. TOWER 0,GRAND AUSTIN ,0 AUSTIN RD,TSIM SHA TSUI,KLN HK
江蘇省宿迁市○○區○○○路0000號 江蘇財茂城接待中心
訴訟代理人 洪志勳律師
賴逸涵律師
高敬棠律師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古鎮華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案件,不服中華民國
112年10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倘原審就假扣押之聲請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抗告 人不服該裁定合法提起抗告,上級法院僅應就此部分為審判 時,依前揭規定,自應將此部分移送民事庭(最高法院99年 度台附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抗告人即相對人周訓財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現由原審法院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刑事 案件審理中。聲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 中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經原審以112年 度刑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對抗告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之聲請 ,抗告人不服,於收受上開裁定後合法提起抗告,惟本件刑 事案件仍於原審審理中,並未繫屬本院,有本案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稽,屬僅應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假扣押部分之抗告為 審判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將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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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