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623號
TPHM,113,上訴,623,20240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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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2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YIHUA PHILIPPINES GROUP INC.
即 告訴人
法定代理人 ONG ORQUEZA HHOE SAN
代 理 人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
被 告 童昱銓



林佩璇


參 與 人 童奕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23、1115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一編號㈠所示被告童昱銓已扣案之新臺 幣48萬8,400元及編號㈡、㈢所示被告童昱銓於各加密貨幣錢 包之20萬、30萬USDT泰達幣(下稱U幣)、編號㈣所示被告林 佩璇名下加密貨幣錢包之4萬9,900U幣,及編號㈤所示被告童 昱銓之堂弟童奕霆加密貨幣錢包之9萬9,998U幣,係被告童 昱銓、林佩璇等人(以下合稱被告二人)詐騙聲請人即告訴 人YIHUA PHILIPPINES GROUP INC.(下稱聲請人)之部分犯 罪所得,前經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扣押,現被告業已坦承犯行 ,且金流往來亦經調查,應無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42條聲請發還附表一編號㈠「執行結果」欄所示 之已扣案款項至附表二編號㈠之帳戶、附表一編號㈡至㈤「扣 押金額」欄所示之U幣至附表二編號㈡之錢包等語。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二人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下稱刑事警察局)向原審法院聲請扣押被告二人、參與



人童奕霆及不明人士各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經原審法院以 112年度聲扣字第5號裁定(下稱扣押裁定)准予扣押並執行 後,分別扣得、凍結如附表編號㈠至㈥「執行結果」欄所示之 款項,有附表一「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此部 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聲請人固以前情聲請發還附表一編號㈠至㈤「執行結果」欄所 載之款項,惟查,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原審以112年度金 訴字第492號分別判處被告童昱銓、林佩璇各有期徒刑4年、 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並就其二人各自未經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1,500萬元、4萬5,296U幣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 價額在案,茲檢察官就原審判決關於被告二人之刑及沒收部 分提起上訴,而附表一編號㈠至㈤「執行結果」欄所載經扣案 、凍結之款項,依卷證資料顯示,其中附表編號㈡至㈤部分, 分屬被告二人犯罪所得之一部分,以及參與人童奕霆無償取 得之部分犯罪所得,依法應予宣告沒收,且本案尚未確定, 犯罪所得之認定與沒收之範圍仍有變動之可能,自不宜於本 案判決確定前逕予發還聲請人。至於編號㈠「執行結果」欄 所載之款項,固係被告童昱銓將其收受之部分U幣予以變現 花用後所剩餘之款項,然此部分與帳戶內之金額混同難以區 分,應待本案確定後作為檢察官追徵被告童昱銓未扣案犯罪 所得之責任財產,亦無從於本案判決確定前發還。㈢、綜上所述,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㈤「執行結果」欄所載扣案、已 凍結之之存款、U幣,仍有留存之必要,而無從於目前階段 予以發還。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附表一:扣押裁定執行情形一覽表
編號 受扣押人 扣押標的 扣押金額 執行結果 證據資料 ㈠ 被告童昱銓 名下渣打商業銀行所有活期、定期、支票、外幣等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89萬元 已扣得48萬8,400元 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25日函檢附相關資料暨扣押裁定執行結果彙整表(見本院113上訴623卷第91至101頁) ㈡ 名下MAX交易所熱錢包內之泰達幣USDT(錢包地址:TNH6SSXZNbY7xhuu8d6fS3xzyACFjTcG45) 20萬泰達幣(折合新臺幣約608萬7,004元) 已扣得2萬45.716913泰達幣(轉至刑事警察局指定之錢包) 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25日函檢附相關資料暨扣押裁定執行結果彙整表(見本院113上訴623卷第91至101頁)、扣押物品收據(見112偵18084卷第189頁) ㈢ 名下CoolWallet冷錢包內之泰達幣USDT(錢包地址:TBkj8chBcFnQmDwPkY3oA1W4GGEBo3fR2o) 30萬泰達幣(折合新臺幣約913萬5,056元) 泰達公司已凍結該帳戶內所有款項 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25日函檢附相關資料暨扣押裁定執行結果彙整表(見本院113上訴623卷第91至101頁) ㈣ 被告林佩璇 名下MAX交易所熱錢包內之泰達幣USDT(錢包地址:TAwQgLSNqtryXxt7pBafeE5aoJGgWJnjk2) 4萬9,900泰達幣(新臺幣151萬8,707元) 已扣得468.027007泰達幣(轉至刑事警察局指定之錢包) 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25日函檢附相關資料暨扣押裁定執行結果彙整表(見本院113上訴623卷第91至101頁)、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同上偵卷第191至197頁) ㈤ 參與人童奕霆 名下之幣安交易所錢包內之泰達幣USDT(錢包地址:TKwenPAeNmvjkbRhpk8ua6e1bxEXhejskS) 9萬9,998泰達幣(新臺幣304萬3,441元) 已扣得7萬1,320.256049泰達幣(轉至刑事警察局指定之錢包) 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25日函檢附相關資料暨扣押裁定執行結果彙整表(見本院113上訴623卷第91至101頁)、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同上偵卷第199至205頁) ㈥ 不明 Tether匿名錢包內之泰達幣USDT(錢包地址:TLsGCf5SqCoSRFxXxrm1mGHFZa2pigqsoS) 87萬泰達幣(新臺幣2,647萬8,469元) 泰達公司已凍結該匿名錢包內所有款項 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25日函檢附相關資料暨扣押裁定執行結果彙整表(見本院113上訴623卷第91至101頁) 附表二
編號 聲請人收受附表一扣押物之方式 ㈠ 銀行:菲律賓交通銀行(PHILIPPINE BANK OF COMMUNICATIONS)R214 PASAY分行 戶名:YIHUA PHILIPPINES GROUP INC. 帳號:0000000000000 ㈡ 錢包地址:TJ2TQs3Areno4hdNFQCqiBun3ey8Kcv2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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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