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333號
TPHM,113,上訴,333,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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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秋雲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112年度訴字第176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91、329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均撤銷。
方秋雲所犯二十六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6「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 由
壹、審理範圍:
上訴人即被告方秋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明示僅就原判 決所為之科刑範圍提起上訴(本院卷第107至108、134頁) ,是本案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 規定以為判斷,而僅限於原判決關於被告所處之刑,不及於 其認定之事實、所犯法條(罪名)及沒收部分,惟本院就科 刑審理之依據,均引用原判決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貳、援用原判決認定之事實與罪名:
一、被告意圖營利而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26所示時間、地點,分別販賣 各所示數量、金額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方英楨李玫霖方祐 翔。
二、被告就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26所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並應分論併罰。參、科刑之說明:
  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 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 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 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資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 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亦採此見解。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 定刑為:「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惟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各人 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 之分,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 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於 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 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 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 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 ,符合比例原則。經查,被告所為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26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無視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 固屬不當,然考量本案被告所為第二級毒品交易行為之販賣 數量及金額尚屬零星販賣,其販賣對象共3人,其中被告與 方英楨為姑姪,方祐翔為被告鄰居,被告為李玫霖任職公司 客戶,而有一定之親誼,其毒品流通之擴散性有限,足見其 非跨國販毒者或販賣毒品之大、中盤商,主觀上亦應無大量 販賣、散布第二級毒品之意圖,而被告於原審最後審理調查 證據時雖否認全部犯行,然其前於偵查中曾坦承販賣甲基安 非他命予方英楨李玫霖方祐翔等人(偵2591卷第30、46 頁及反面),嗣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亦曾就原判決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犯行均坦認而自白(原審卷第38至39、131頁), 是觀其全部犯罪情節、犯罪後之態度,尚非重大惡極,相較 於長期、大量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真正毒梟而言,對社會秩序 與國民健康之危害,顯較不成比例,佐以被告為00年00月00 日生,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已係逾70歲之齡,於因本案羈押 入所時有高血壓、心臟病,伴有混合憂鬱情緒及焦慮之適應 疾患等病史而需服用藥物,有法務部○○○○○○○○112年7月6日 宜所女字第11232000010號函、法務部○○○○○○○心理輔導紀錄 表等可參(原審卷第119、123至125、137至139頁),在別 無其他減刑事由之情形下,倘就其所犯各罪科以法定最輕本 刑,未免過苛,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且無從與 大量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惡行區別,是本院衡其犯罪情狀、犯 罪後之態度、被告之身體健康狀況等,認其所犯各次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行,縱科以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其犯罪情 狀顯可憫恕,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確有情輕法 重之失衡情狀,爰就被告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26所示販賣 第二級毒品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
一、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前述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事證明確 而予以科刑,固非無見。惟: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 ,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



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 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 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 立法本旨相契合。又刑法上量刑之一般標準,應以行為人之 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刑法第57條所列各 款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諸如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之 危險、犯罪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均應綜合考量;又刑之量 定,固為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此項職 權之行使,仍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支 配,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應行注意事項及一切情狀為之 ,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此即所 謂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查,被告所犯如原判決附表所示 26罪,其各次販賣毒品之重量、價格不同,所獲犯罪所得自 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5,000元不等,而被告於原審審理 程序之最後就所犯26次犯行均否認,惟其於原審準備程序時 係就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20所示犯行均自白,是原審僅就被 告否認之其餘6次犯行進行證人李玫霖方祐翔之傳喚調查 ,亦即被告在各次犯行上耗費之司法資源亦屬有別,以及被 告之身體及精神狀況確有不佳,復經原審調查在卷,原判決 就以上足以影響量刑之因素未加審酌,逕自全部均判處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法定最低本刑有期徒刑10年,既 未彰顯被告最後否認犯行而未見悔意之犯罪後態度與其屢屢 違犯政府極力遏制毒品氾濫之刑事政策,亦未審度被告各次 犯行犯罪情狀之明顯區別,暨就各次犯行坦認與否及耗費司 法資源之不同,仍全部量處法定最低度刑,自與罪刑相當之 原則有違,其刑度已難謂允當;復未及審酌被告上訴後於本 院審理中業已就全部犯行自白認罪,而在原審均判處最低法 定刑之前提下,衡酌前述「參」所述事由,被告應有刑法第 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是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 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就原判 決附表所示26次犯行均能坦承犯行,誠實面對自己所為,尚 屬可取,惟其為謀一己之私利,販賣毒品予他人,損害國民 健康及社會秩序之危害甚巨,又前曾有竊盜、藏匿人犯及多 次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 未端,然念其販賣毒品之數量及價金均非鉅,與購毒之方英 楨、李玫霖方祐翔尚具有一定之親誼關係,且已逾70歲之 齡,並自述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沒有工作、偶爾撿拾回收 物品,離婚、女兒已經嫁人、兒子過世、現自己1人獨居,



無需扶養之家人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46頁) 及如前「參」所述身體健康狀況,兼衡被告各次犯行販賣毒 品之數量與所獲犯罪所得,前曾就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20 所示犯行自白在卷(原審卷第38至39、131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審酌被 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 益,暨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等情 綜合判斷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景明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廖先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相應之原判決附表編浩與購毒者/毒品之價額、數量 原判決主文 本院判決主文 1 1. 方英楨 /重量不詳、 1,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2 2. 方英楨 /重量不詳、 2,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3 3. 方英楨 /重量不詳、 1,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4 4. 方英楨 /重量不詳、 1,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5 5. 方英楨 /重量不詳、 1,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6 6. 方英楨 /重量不詳、 1,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7 7. 方英楨 /重量不詳、 1,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8 8. 方英楨 /重量不詳、 1,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9 9. 方英楨 /重量不詳、 1,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10 1. 方英楨 /重量不詳、 1,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11 11. 李玫霖 /重量不詳、 2,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12 12. 李玫霖 /重量不詳、 3,5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13 13. 李玫霖 /重量不詳、 3,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14 14. 李玫霖 /重量不詳、 2,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15 15. 李玫霖 /重量不詳、 2,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16 16. 李玫霖 /重量不詳、 2,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17 17. 李玫霖 /重量不詳、 2,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18 18. 李玫霖 /重量不詳、 4,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19 19. 李玫霖 /重量不詳、 2,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20 20. 李玫霖 /重量不詳、 2,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21 21. 李玫霖 /重量不詳、 5,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玖年。 22 22. 李玫霖 /重量不詳、 5,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玖年。 23 23. 李玫霖 /重量不詳、 4,5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24 24. 李玫霖 /重量不詳、 4,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25 25. 李玫霖 /重量不詳、 4,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26 26. 方祐翔 /重量不詳、 1,000元 方秋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方秋雲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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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