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思伯
選任辯護人 洪宗暉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30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183、2184
、2815、2816號、112年度偵字第549、2480、2744、3302號;移
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8081、5184、5254、5736、577
0、5802、8970、9322、17426、20907、20957、23436號),提
起上訴,及移送併辦(同署112年度偵字第30003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劉思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劉思伯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帳戶供己使用,應可預見將銀行帳戶資料及密碼提供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為收取、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犯罪工具,並持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或去向,竟基於縱使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第一商業銀行江子翠分行前,欲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對價,將其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容任同詐騙集團成員持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各該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蘇姿方等34人行騙,致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旋即操作網路銀行或遣人持本案帳戶提款卡,將該等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或提領殆盡,致生金流斷點,無從追索查緝,以此方式掩飾
、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包含人證、書證,詳下述 及者),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與本 案亦有自然之關連性,公訴人、被告劉思伯及其辯護人迄至 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均不爭執該等卷證之證據能力或未曾提 出關於證據能力之聲明異議,本院認引為證據為適當,是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等規定,下述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 方法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 與附表所示之34位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指述相符,並有附表所 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匯款、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被告之本案 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存卷可查,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 白查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為真,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同一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幫助某詐欺集團詐欺附表 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財物及洗錢,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而 各觸犯數相同罪名;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其刑。
㈣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有所修正,業經總統於 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自同 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該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 按包含第14條),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後該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按包含第14條),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則比較修正前、後之 規定,舊法較被告為有利,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查被 告於原審及本院就幫助洗錢之犯行自白犯罪,自應依前述對 被告較為有利之修正前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2第3項第1款收受對價交付帳戶罪,
雖經總統以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 公布,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然基於刑法第1條前段之 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為限,本件被告行為時(000年0月間)並無該罪之明定,則 被告所為自無從論以該罪,併此指明。
㈥刑法第16條部分:
⒈按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 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不知法律,係指對於刑罰法律有所不知而言,亦即對 於其行為欠缺違法性之認識,包括誤認其行為係屬合法之情 形在內。且該條關於違法性錯誤之規定,依94年2月2日修正 時之立法理由,係採責任理論,即違法性錯誤之法律效果, 區分為有正當(充分)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 任,而阻卻犯罪成立,以及無正當(充分)理由而非無法避 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之成立,僅得按其情節由法院裁量減 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而所謂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對 於其行為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而言,不以行為人確切認識其 行為之可罰性或處罰規定為必要,祇須行為人在概念上知悉 其行為違反刑罰法律規範者,即具有違法性認識(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354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16條規定予以減刑,然查,本案被告 乃為貼補家用而為前揭犯行,客觀上並非有何正當或充分之 理由誤認其行為合法,且依另案起訴書記載,被告交付本案 帳戶資料後,仍接受詐騙集團安排前去住在旅館,後因未拿 到報酬才報警處理等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認確有上情 ,自難認為被告欠缺違法性認識而為本案犯行,則依據前揭 說明,本案並無刑法第16條之適用餘地,辯護人前揭主張, 難認可採。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罪刑部分:
原審以被告所犯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 ,①原審未及審酌附表編號33、34所示告訴人遭詐騙匯款之 併辦事實,②原審判決後,被告陸續與附表編號3之告訴人黃 淑俐、編號13之告訴人林婕妤、編號24之告訴人張雅嵐成立 調解(被告向其等道歉,其等不請求賠償、諒解被告所為) ,附表編號19之告訴人陳玫華亦撤回刑事告訴及民事起訴, 表達不再追究之意,此有各該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 民事撤回起訴證明在卷可查,是原審同未及審酌此等對被告 有利之量刑事實。從而,原審所為犯罪事實之認定及宣告刑 之裁量,即非完整、允當,檢察官以原審未及審酌附表編號
33、34之併辦事實及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有理由 ,原判決既有上開無可維持之原因,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 銷改判。
㈡量刑:
爰審酌被告將上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交付予他人使用,以此 方式幫助取得帳戶之某詐騙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與洗錢之 犯行,致使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更提高犯罪偵查追訴之困難 ,危害交易秩序與人我互信,並造成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 人多達34人受有實際財產損害(合計損失超過百萬元),被 告犯罪情節非輕,但終究被告犯後坦認全部犯行、表達悔意 ,且被告已取得前揭告訴人之諒解,但仍未能與其他告訴人 或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其等諒解,所能彌補其所為造成他 人之金錢損失相當有限,然仍非毫無作為,犯後態度尚可,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受輔助宣告),及其現需扶養母親 ,以打零工為生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參酌到庭之告訴人 王彥凱、蔡子玄、蔡嘉妤等人之意見,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 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緩刑:
查被告前雖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 易字第9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且於99年7月18日 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然此後迄今逾5年未再因故意犯罪 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此次其因一時失慮犯案,犯後已於原審及本院坦承犯行 、表達悔意,且被告已取得前揭告訴人之諒解或撤告,參酌 被告之身心狀況特殊、到庭告訴人之意見,本院認被告經此 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利自新。
㈣不予沒收之說明:
查被告既已將第一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交付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且各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遭詐騙款項業經本案 詐騙集團遣人提領一空或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匯出至其他帳戶 ,卷內除無證據證明匯入、提領、匯出之詐欺犯罪所得屬於 被告外,亦乏被告已自該詐欺集團取得出售帳戶代價(即犯 罪所得)之事證,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沒 收洗錢罪之標的(即掩飾之特定犯罪所得財物)或依刑法第 38條之1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乙軒、蔡啟文、蔡東利、江耀民、陳銘鋒、錢義達(以上原審)及蔡景聖(本院)移送併辦,檢察官王碩志提起上訴,檢察官王盛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及卷頁所在 1 告 訴 人 蘇姿方【起訴書附表編號1】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9日,以LINE結識蘇姿方,假借徵求助理云云,致蘇姿方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12時45分許 5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姿方於警詢之陳述(偵21333卷第39至41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21333卷第47至48頁) ⒊LINE對話記錄擷圖【蘇姿方、Leo李思源/財務醫生】、【蘇姿方、forexlimixed財務部門】(偵21333卷第49至52頁) ⒋蘇姿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偵21333卷第53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葉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1333卷第54至55頁、第60至61頁、第64至65頁) 111年7月19日12時4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7月12日,應予更正】 76,000元 2 告 訴 人 陳宥羽【起訴書附表編號2】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投資廣告連結結識陳宥羽,佯稱可投資加密貨幣賺錢云云,致陳宥羽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6日13時30分許 22,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宥羽於警詢之陳述(偵22219卷第5至6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22219卷第13頁) ⒊LINE對話記錄擷圖【陳宥羽、Leo李思源/財務醫生】、【陳宥羽、線上客服中心】(偵22219卷第13至14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2219卷第7至10頁、第12頁) 3 告 訴 人 黃淑俐【起訴書附表編號3】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24日,以臉書廣告連結結識黃淑俐,佯稱招募小幫手云云,致黃淑俐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8日15時13分許 30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淑俐於警詢之陳述(偵22570卷第6至9頁)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22570卷第25頁) ⒊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黃淑俐、蝦好康訊息較多請耐心等候回復】、【黃淑俐、特助笑笑】、【黃淑俐、領導-楊冠廷】、【黃淑俐、Happy蝦蝦購】、【黃淑俐、MF線上客服】(偵22570卷第27至37頁) ⒋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2570卷第38至41頁、第43至44頁) 4 告 訴 人 宋婉婷【起訴書附表編號4】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14日前不詳時間,以LINE結識宋婉婷,假借投資賺錢云云,致宋婉婷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4日15時11分許 5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宋婉婷於警詢之陳述(偵23830卷第6至8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宋婉婷、客服】、【宋婉婷、佩姍助理】(偵23830卷第14至18頁) 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23830卷第19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3830卷第11至13頁) 5 被 害 人 陳怡君【起訴書附表編號5】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自000年0月間,以交友軟體探探結識陳怡君,假借儲值消費可獲高額回饋金云云,致陳怡君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1日22時4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2時47分,應予更正】 10,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怡君於警詢之陳述(偵549卷第33至34頁) ⒉陳怡君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影本(偵549卷第40至41頁) ⒊對話記錄擷圖【陳怡君、凱翔】、【陳怡君、官方客服】(偵549卷第42至46頁) 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549卷第47頁) ⒌屏東市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49卷第32頁、第35至38頁、第56至57頁) 6 告 訴 人 陳宥霏【起訴書附表編號6】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5日,以臉書社團結識陳宥霏,假借投資賺錢云云,致陳宥霏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12時31分許 25,000元 【起訴書誤將兩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宥霏於警詢之陳述(偵549卷第72至74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陳宥霏、客服】、【陳怡君、佩姍助理】(偵549卷第85至87頁) 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549卷第88頁) ⒋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49卷第76至78頁、第81至84頁) 111年7月12日12時32分許 25,000元 7 告 訴 人 郭家菱【起訴書附表編號7】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24日,以臉書家庭代工廣告為由結識郭家菱,假借投資國際黃金云云,致郭家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13時3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3時15分,應予更正】 70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家菱於警詢之陳述(偵549卷第93至95頁) ⒉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2)(偵549卷第98頁) ⒊對話記錄擷圖【郭家菱、巧婷】(偵549卷第103頁) ⒋詐騙網站SchoolBtctTW網頁擷圖(偵549卷第104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49卷第106至108頁、第120至121頁) 8 告 訴 人 蔡應興【起訴書附表編號8】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27日,以交友軟體JUSTDATING結識蔡應興,假借投資賺錢云云,致蔡應興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16時3分許 3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應興於警詢之陳述(偵549卷第135至137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549卷第170頁) ⒊詐騙平台網站擷圖(偵549卷第171頁) ⒋對話記錄擷圖【蔡應興、涵】(偵549卷第172至175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49卷第134頁、第139至140頁、第156至157頁、第176至177頁) 9 告 訴 人 陳羿如【起訴書附表編號9】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中旬,以交友軟體Omi結識陳羿如,佯稱蝦皮邀請碼可獲現金回饋云云,致陳羿如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4日18時55分許 5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羿如於警詢之陳述(偵549卷第188至191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陳羿如、承】(偵549卷第193頁) 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549卷第194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49卷第184至186頁、第197至199頁、第212至213頁) 10 告 訴 人 邱美雲【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初,以臉書家庭代工廣告為由結識邱美雲,假借投資比特幣云云,致邱美雲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5日9時53分許 100,000元 【起訴書誤將四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美雲於警詢之陳述(偵549卷第216至220頁)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549卷第224頁) 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549卷第236至237頁) ⒋對話記錄擷圖【邱美雲、詐騙集團成員】、【邱美雲、客服】(偵549卷第225至232頁) ⒌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49卷第238至239頁、第246至249頁) 111年7月15日9時53分許 100,000元 111年7月15日12時28分許 260,000元 111年7月16日11時25分許 40,000元 11 被 害 人 江潔昕【起訴書附表編號11】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初,以IG廣告結識江潔昕,假借投資虛擬幣、美金、黃金云云,致江潔昕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5日10時26分許 10,000元 【起訴書誤將四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被害人江潔昕於警詢之陳述(偵549卷第254至256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549卷第257頁) ⒊投資平台Schoolbtctw網頁擷圖(偵549卷第260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49卷第261至262頁、第266至267頁、第278至281頁) 111年7月15日10時27分許 10,000元 111年7月15日10時27分許 10,000元 111年7月16日12時48分許 10,000元 12 告 訴 人 梁淵鑫【起訴書附表編號12】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18日,以交友軟體WeDate結識梁淵鑫,假借投資賺錢云云,致梁淵鑫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5日11時02分許 50,000元 【起訴書誤將四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淵鑫於警詢之陳述(偵549卷第287至290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549卷第292頁) ⒊對話記錄擷圖【梁淵鑫、luckykitty】、【梁淵鑫、Patti雨格】(偵549卷第294至296頁) ⒋投資平台網頁擷圖(偵549卷第296頁) ⒌苗栗縣政府警察局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49卷第286頁、第297至302頁、第312至313頁) 111年7月15日11時03分許 50,000元 111年7月16日12時29分許 50,000元 111年7月16日12時29分許 50,000元 13 告 訴 人 林婕妤【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初,以交友軟體結識林婕妤,假借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婕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6日14時13分許 30,000元 【起訴書誤將兩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婕妤於警詢之陳述(偵549卷第316至317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林婕妤、Roune客服】(偵549卷第328至336頁) 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549卷第330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49卷第318至321頁、第325至327頁) 111年7月18日14時03分許 80,000元 14 告 訴 人 洪文玲【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6日,以臉書社群廣告結識洪文玲,假借投資賺錢云云,致洪文玲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6日15時37分許 1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文玲於警詢之陳述(偵549卷第341至343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49卷第347至351頁) 15 告 訴 人 何怡慧【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17日,以臉書社團廣告結識何怡慧,假借投資賺錢云云,致何怡慧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8日11時46分許 50,000元 【起訴書誤將兩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怡慧於警詢之陳述(偵549卷第362至365頁) ⒉臉書社團廣告擷圖(偵549卷第375頁) ⒊對話記錄擷圖【何怡慧、林美蓮】、【何怡慧、客服】(偵549卷第376至383頁) 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549卷第384至385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49卷第361頁、第366至367頁、第370至371頁、第374頁、第388頁) 111年7月18日11時47分許 50,000元 16 告 訴 人 陳怡苹【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7日,以臉書求職廣告結識陳怡苹,假借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陳怡苹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8日12時44分許 50,000元 【起訴書誤將兩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怡苹於警詢之陳述(偵549卷第391至394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549卷第396頁) ⒊臉書求職廣告擷圖(偵549卷第398頁) ⒋對話記錄擷圖【陳怡苹、巧婷】、【陳怡苹、總監】(偵549卷第398至401頁) ⒌詐騙網站SchoolBtctTW網頁擷圖(偵549卷第401頁) 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49卷第402頁、第407至408頁、第410頁) 111年7月18日12時44分許 30,000元 17 告 訴 人 陳伯昌【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9日,以IG求職廣告結識陳伯昌,假借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陳伯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8日12時54分許 4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伯昌於警詢之陳述(偵549卷第415至417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陳伯昌、Julia盈珊】、【陳伯昌、Noah】(偵549卷第424至427頁) ⒊投資平台網頁擷圖(偵549卷第428頁、第430頁) 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549卷第428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49卷第414頁、第418至419頁、第422頁) 18 告 訴 人 侯威琰【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初,以LINE結識侯威琰,假借電商買賣云云,致侯威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12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2時42分,應予更正】 520,000元 【起訴書誤將兩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侯威琰於警詢之陳述(偵2480卷第7至10頁) ⒉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偵2480卷第44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80號第37至43頁) 111年7月19日12時39分許 126,100元 19 告 訴 人 陳玫華【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4月10日,以臉書結識陳玫華,假借操作博弈遊戲云云,致陳玫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6日19時38分許 100,000元 【起訴書誤將兩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玫華於警詢之陳述(偵2744卷第11至17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陳玫華、詐騙集團成員】、【陳玫華、case小助手】、【陳玫華、Mina指導員】、【陳玫華、Camco線上客服】、【陳玫華、日盛金融陳專員】、【陳玫華、B.F.C線上客服】(偵2744卷第75至102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744卷第29至30頁、第65至67頁、第103至105頁) 111年7月16日19時40分許 100,000元 20 被 害 人 李儀芬【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11日,以LINE結識李儀芬,假借投資賺錢云云,致李儀芬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5日15時34分許 800,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儀芬於警詢之陳述(偵3302卷第14至16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偵3302卷第56頁) ⒊李儀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偵3302卷第57頁) ⒋對話記錄擷圖【李儀芬、坤】(偵3302卷第58頁、第60頁) ⒌投資平台網頁擷圖(偵3302卷第60頁) ⒍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竹村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302卷第45至46頁、第55頁) 21 告 訴 人 王彥凱【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81號併辦意旨書】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12日以交友軟體探探結識王彥凱,假借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王彥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18時32分許 75,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彥凱於警詢之陳述(偵8081卷第11至17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王彥凱、詐騙集團成員】、【王彥凱、客服】(偵8081卷第43至58頁) 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8081卷第54頁、第57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081卷第25至27頁、第29頁) 111年7月14日11時4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43分,應予更正】 75,000元 22 告 訴 人 何嘉紘【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84、5254、5736、5770、580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11日,以Youtube賺錢廣告結識何嘉紘,假借投資賺錢云云,致何嘉紘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8日14時1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6分許,應予更正】 8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嘉紘於警詢之陳述(偵5184卷第43至45頁) ⒉何嘉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偵5184卷第53至57頁) ⒊對話記錄擷圖【何嘉紘、Milk牛奶】、【何嘉紘、洪元帥】、【何嘉紘、立即上工】(偵5184卷第59至77頁) 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5184卷第61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184卷第47至51頁) 23 告 訴 人 蔡嘉妤【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84、5254、5736、5770、580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5月19日,以臉書徵才廣告結識蔡嘉妤,假借投資賺錢云云,致蔡嘉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16時17分許 100,000元 【起訴書誤將兩筆匯款合計為一筆,應予更正】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嘉妤於警詢之陳述(偵35601卷第11至13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蔡嘉妤、凡眾派工】、【蔡嘉妤、客服】、【蔡嘉妤、魚的水團隊湘妮團隊】、【蔡嘉妤、Ke湘妮】(偵35601卷第25至61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5601卷第15至16頁、第23至24頁) 111年7月12日16時18分許 76,000元 111年7月12日16時35分許 24,000元 111年7月16日19時3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9時35分,應予更正】 13,850元 111年7月16日21時05分許 35,000元 24 告 訴 人 張雅嵐【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84、5254、5736、5770、580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1日,以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張雅嵐,佯稱領取蝦皮指定回饋商品,可獲回饋金云云,致張雅嵐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1日21時45分許 3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雅嵐於警詢之陳述(偵5736卷第89至90頁) ⒉張雅嵐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客戶當日交易明細查詢(偵5736卷第105頁、第107至110頁) ⒊對話記錄擷圖【張雅嵐、銘】、【張雅嵐、客服】(偵5736號第141至251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736卷第95至98頁、第118頁、第131頁、第138頁) 25 告 訴 人 陳宣谷【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84、5254、5736、5770、580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15日,以交友軟體緣圈結識陳宣谷,佯稱參加蝦皮回饋活動可賺錢云云,致陳宣谷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6日14時56分許 1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宣谷於警詢之陳述(偵5770卷第13至18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陳宣谷、詐騙集團成員】、【陳宣谷、本穎】、【陳宣谷、單-另200-AnAn】(偵5770卷第59至118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770卷第19至20頁、第43頁) 26 被 害 人 蘇芷筳【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84、5254、5736、5770、580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自111年7月中,以LINE結識蘇芷筳,假借投資國際黃金云云,致蘇芷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8日12時47分許 50,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芷筳於警詢之陳述(偵5802卷第38至39頁) ⒉對話記錄擷圖【蘇芷筳、7/202點…規劃】(偵5802卷第50至58頁) 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5802卷第54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802卷第40至41頁、第45頁、第47至48頁) 111年7月18日12時48分許 30,000元 27 被 害 人 陳秀鳳【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970號併辦意旨書】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14日,以臉書徵才廣告結識陳秀鳳,假借投資股票云云,致陳秀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14時58分許【併辦意旨書疏漏載時間,應予補充】 150,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秀鳳於警詢之陳述(偵8970卷第23至25頁) 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8970卷第71至73頁) ⒊臉書徵才廣告擷圖(偵8970卷第81頁) ⒋對話記錄擷圖【陳秀鳳、陳芷姍】、【陳秀鳳、客服】(偵8970卷第81至85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昭明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970卷第27至31頁、第59至61頁) 111年7月12日15時2分許【併辦意旨書疏漏載時間,應予補充】 50,000元 28 被 害 人 魏溫嫺【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322號併辦意旨書】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6月初,以臉書投資廣告結識魏溫嫺,假借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魏溫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3日10時17分許【併辦意旨書疏漏載時間,應予補充】 201,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魏溫嫺於警詢之陳述(偵9322卷第67至75頁、第77至81頁) ⒉魏溫嫺提供詐騙平台相關資料(偵9322號第83至87頁、第129至131頁) ⒊魏溫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偵9322卷第121至123頁) 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9322卷第128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9322卷第65頁、第113至115頁、第139頁) 29 告 訴 人吳玄如【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907、20957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7月14日前不詳時間,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與吳玄如結識,佯稱請吳玄如幫忙領取蝦皮優選買家回饋商品,致吳玄如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6日21時40分許 2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玄如於警詢之陳述(偵20907卷第9至11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表(偵20907卷第33至35頁、第39頁、第55頁、第47頁、第49頁、第57至58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偵20907卷第67頁) 111年7月16日21時42分許 50,000元 111年7月16日21時44分許 30,000元 30 告 訴 人 蔡如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907、20957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某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獲利廣告,嗣蔡如蘋於111年6月10日點擊網址加入LINE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開通投資網站帳號並操作可以獲利云云,致蔡如蘋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8日14時25分許 3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如蘋於警詢之陳述(偵20957卷第65至67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957卷第15頁、第71至72頁、第79頁、第89頁、第91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20957卷第85至87頁) ⒋匯款交易明細(偵20957卷第87頁) 31 告 訴 人 謝佳佑【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426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分享平台Youtube刊登在家工作賺外快廣告,嗣謝佳佑於111年4月29日點擊該網址並加入LINE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介紹「HiTechVm」網站,佯稱在該網站可以操作期貨獲利云云,致謝佳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6日15時24分許 5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佳佑於警詢之陳述(偵17426卷第15至18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7426卷第35至39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17426卷第19至27頁) ⒋匯款交易明細(偵17426卷第28頁) 32 被 害 人 黃詩評【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436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3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黃詩評結識,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黃詩評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中午12時46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7分,應予更正】 20,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詩評於警詢之陳述(偵23436卷第41至44頁) ⒉匯款交易明細(偵23436卷第45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23436卷第45至50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3436卷第51至52頁、第59至63頁、第73頁) 111年7月12日中午12時35分許 50,000元 111年7月12日中午12時38分許 50,000元 33 告 訴 人 陳霈軒【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0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初,以Line向陳霈軒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陳霈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4日14時33分許 5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霈軒於警詢之陳述(偵30003卷第3-11至6頁) ⒉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內頁影本、匯款交易明細(偵30003卷第35至39頁) 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30003卷第40至70頁)、「SCHOOLBTCTW 」投資網站操作界面擷圖(偵30003卷第71至7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十五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0003卷第26頁、第29至34頁) 111年7月14日14時34分許 50,000元 111年7月15日11時05分許 150,000元 34 告 訴 人蔡子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0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初,以Line向蔡子玄佯稱可以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蔡子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8日11時42分許 50,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子玄於警詢之陳述(偵30003卷第7至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0003卷第27頁、第73至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