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2015號
TPHM,113,上訴,2015,2024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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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20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嘉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27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203號;移送併
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414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 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潘嘉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原審以112年度訴字第727號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經合法 送達被告後,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5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 書狀,惟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判決,上訴理由容 後補陳等情(見本院卷第21頁),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3年4月 23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並 於113年4月26日送達至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00○0號8樓 住處,由被告本人收受,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5至47頁)。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 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 卷第49至55頁),其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 被告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第36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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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