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1715號
TPHM,113,上訴,1715,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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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7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煥然



選任辯護人 蔡文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92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080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柒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
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科刑及沒收事項已可不隨 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 刑與沒收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 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 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㈡本件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僅被告蘇煥然提起第二審上訴,  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表示:對於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罪名及沒收部分均無意見,僅就量刑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 語(本院卷第81頁),足認被告只對原審之科刑事項提起上 訴。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 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二、本案係依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據以審查量刑妥 適與否:  
㈠所犯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 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罪 。兩者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被告與「臺北」、「阿庭」及甲男為共同正犯。 ㈡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就本案事實業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不諱,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2.本案不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 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 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 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 。本案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經依前述條例有關自 白之規定減輕其刑,法定最低本刑已減為「5年以上有期徒 刑」,又本案遭查獲之大麻數量甚多,價值甚高,一旦流出 市面,危害顯鉅,所涉情節並非輕微,其所述之犯罪動機及 案發時之狀況(詳後述),亦無顯可憫恕之處,故不依刑法 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詳予調查後,依前揭法條論處被告有期徒刑8年,固屬卓 見。然被告警查獲之始即供出全部共犯,並提供「阿庭」之 行動電話號碼以供檢警調查,並就客觀犯行亦始終供述一致 ,有其歷次筆錄在卷可參,雖「阿庭」等共犯未經查獲,被 告未符合供出上手之法定減輕要件,然其犯後態度尚稱良好 ;佐以其無相關犯罪之前案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本案毒品數量雖鉅,幸經查獲而未流入市面,犯罪 所生危害已大幅減輕;而卷內亦無證據得佐被告於案發前知 悉其所運輸之毒品數量為何;再參諸本案亦無證據足認被告 獲有報酬,原審疏未審酌上述各情,稍有未合,此部分量刑 基礎既有變更,被告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即有理由。是原 判決關於被告量刑部分既有前述不當之處,即應由本院將原 判決關於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自述其犯罪動機係因疫情失業,香港之物價甚高 ,其女兒考上大學需要學費,在需款孔急之情況下誤信透過 網路遊戲認識之人所言,為此犯行,在香港機場時原有反悔 之意,然「阿庭」表示:「我知道你的家人有誰,也知道他 們的住處。」等語,被告遂繼續為本案犯行,以及被告並未 獲得犯罪所得等情;參以本案犯罪情節非輕、被告犯後態度 尚稱良好,兼衡被告稱其學歷為初中肄業、之前從事裝潢工 作,失業前月收入約港幣3萬6千元,須扶養父母之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84頁),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庭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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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