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41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振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645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44967、51622
、6001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926、5927、5928、5929、5930、
5931、5932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69601號),
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偵字第80005號、113年度偵字第4687、4688、4689、4694、67
98、7748、15671、22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廖振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其收受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廖振宇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可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不具信 賴關係之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等財產犯 罪所得財物匯入、轉帳匯出之工具,藉此達到掩飾、隱匿犯 罪所得去向之目的,竟基於縱令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行詐欺 取財犯行,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其本意之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2 月1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下稱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容任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 上開帳戶。嗣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推 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先後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騙 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 分別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各編號 所示之金額匯款至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旋均經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轉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共同掩飾、隱
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察覺受 騙,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聖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徐家麟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莊雅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 橋分局,黃武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郭芸家訴 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周淑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 仁分局,張曉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及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均報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陳麗雲訴由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及何雯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龎涴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黃壽星訴由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謝夙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 局,陳泊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王學庸、林翊 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紀永真訴由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許瑞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 局,均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被告廖振宇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其提供上開 帳戶而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見偵緝5926卷第33頁、 原審卷第85、93頁、本院卷第174、269、275頁),且有國 泰世華銀行被告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偵6232 9卷第39至44頁)及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項第2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幫助真實身分不詳之人詐取林聖輝等19人之 財物及洗錢,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而各觸犯數相同罪名;及 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 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論 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 為幫助犯,本院綜衡其情,認當與正犯有別,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㈣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112年6月 1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 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 條文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後者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始減輕其刑,要件顯然更為嚴苛。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 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告 就本案犯罪事實,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合 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應依法 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㈤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附表一編號11至19部分),與本件起 訴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另以 113年度偵字第774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與原 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均得併予審究。 三、撤銷改判及量刑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 案經檢察官上訴後,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80005號、113年度偵字第4687、4688、4689、4694、 6798、15671、22881號)如附表一編號12至19所示之事實, 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併予審究,原 審未及審理,自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指稱原判決不當,為有 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容 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造成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 損失,並使此類犯罪層出不窮,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 濟秩序,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 去向,增加檢警機關追查之困難,且迄未與告訴人、被害人 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兼 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 經濟狀況、本案被害人及告訴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就併科 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
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 項明定:「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同法)第十四條或第 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 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 之。」其立法理由略稱:我國近來司法實務常見吸金案件、 跨境詐欺集團案件、跨國盜領集團案件等,對國內金融秩序 造成相當大之衝擊,因其具有集團性或常習性等特性,且因 集團性細膩分工,造成追訴不易。另常習性犯罪模式,影響 民生甚鉅,共通點均係藉由洗錢行為獲取不法利得,戕害我
國之資金金流秩序。惟司法實務上,縱於查獲時發現與本案 無關,但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之財產,如 不能沒收,將使洗錢防制成效難盡其功,且縱耗盡司法資源 仍未能調查得悉可能來源,而無法沒收,產生犯罪誘因,而 難以杜絕犯罪行為。為彰顯我國對於金流秩序公平正義之重 視,而有引進擴大沒收之必要。所謂擴大沒收,係指就查獲 被告本案違法行為時,亦發現被告有其他來源不明而可能來 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雖無法確定來自特定之違 法行為,仍可沒收之,爰增列前開規定等旨。因此,如查獲 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實行之洗錢行為,又查獲其他來源不 明之不法財產時,於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依個案權衡 判斷,該來源不明之財產,實質上較可能源於其他違法行為 時,即應予沒收之,以杜絕不法金流橫行(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76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固無證據證明被告 因交付帳戶資料而獲有報酬,然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致如 附表一所示林聖輝等19人因受詐騙而將款項匯入,足證該帳 戶是詐欺者作為常習性洗錢之工具。又依被告所陳:其將本 案帳戶資料交予對方使用時,該帳戶內僅有1,000元,其餘 金額皆非其所有等語(見本院卷第175頁),堪認本案帳戶 經列警示帳戶時之餘額3,263元(見偵62329卷第44頁),扣 除扣除被告帳戶原有餘額後,尚有餘額2,263元(計算式:3 ,263元-1,000元=2,263元),均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之犯罪 所得,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併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提起公訴,檢察官徐綱廷、鄭淑壬、蔡宜臻、黃偉、曾開源移送併辦,檢察官賴怡伶提起上訴,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實際入帳)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告訴人 林聖輝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民國111年12月底某日,傳送不實投資訊息予林聖輝,林聖輝瀏覽後即加入通訊軟體LINE「家泓夢想起飛班10」社群,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再以暱稱「林穎-助教」名義,向林聖輝佯稱:可在「嘉信證券」APP(http://schwsec.com/)上註冊,跟著老師下單操作領取獲利云云,致林聖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列金額轉至廖振宇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廖振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內。 ① 112年2月1日 9時26分許 ② 112年2月1日 9時28分許 ③ 112年2月1日 9時29分許 ① 41,040元 ② 50,000元 ③ 40,000元 1.起訴書附表編號1。 2.林聖輝之警詢陳述(偵44967卷第13至15頁)。 3.林聖輝報案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4967卷第31至33、35、40頁)。 4.林聖輝網路轉帳交易結果畫面截圖(偵44967卷第44頁左上圖、右上圖、左下圖)。 5.林聖輝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詐騙集團使用之聯絡人畫面截圖(偵44967卷第45至46頁)。 6.被告廖振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偵72329卷第45頁)。 2 告訴人 陳麗雲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15日將陳麗雲加入通訊軟體LINE「古道熱腸」、「營利規劃VIP時操班013」社群,再以暱稱「陳曉妍(Amy)」名義,對陳麗雲誆稱:可在「凱鵬華盈」投資網站(http://m.kopen.top?openExternalBrowser=1)上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麗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至廖振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內。 112年2月1日 13時 7分許 850,000元 1.起訴書附表編號2(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74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陳麗雲之警詢陳述(偵51622卷第223至225頁)。 3.陳麗雲報案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1622卷第221至222、227至229、241至242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112年2月1日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偵51622卷第249頁中圖)。 5.詐騙集團提供之不實服務證照片、不實投資網站畫面截圖(偵51622卷第251至282頁)。 6.被告廖振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偵72329卷第47頁)。 3 被害人 郭錦玲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17日15時8分許前某日時,於社群軟體臉書上刊登不實代操遊戲平台獲利廣告,郭錦玲於112年1月17日15時8分許瀏覽後與對方聯繫,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AI優勢數位科技」之人,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對郭錦玲佯稱:提供「THA娛樂城」之帳號密碼並於遊戲內儲值,即可為其代操獲利云云,致郭錦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至廖振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內。 112年2月1日 12時 3分許 50,000元 1.起訴書附表編號3。 2.郭錦玲之警詢陳述(偵60016卷第7至11頁)。 3.郭錦玲報案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溪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0016卷第13至15、45至47、51至53頁)。 4.郭錦玲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0016卷第17至25頁)。 5.郭錦玲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 易明細(偵60016卷第29頁)。 6.被告廖振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偵72329卷第47頁)。 4 告訴人 徐家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某日,先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阮慕驊」之股市老師名義結識徐家麟,再以通訊軟體暱稱「郭伊雯」、「Annie」等名義,向徐家麟騙稱:可使用「GREEN」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徐家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至廖振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內。 112年2月1日 9時45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10時43分許) 200,000元 1.起訴書附表編號4。 2.徐家麟之警詢陳述(偵34575卷第7至9頁)。 3.徐家麟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4575卷第11至18頁)。 4.板橋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12年2月1日匯款申請書照片(偵34575卷第19頁)。 5.徐家麟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4575卷第21至23頁)。 6.被告廖振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偵72329卷第46頁)。 5 告訴人 莊雅嵐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主持 阮老師」名義加莊雅嵐為好友,佯稱可指導其投資股票,再以暱稱「Even 郭伊雯」、「Evelyn」等名義對莊雅蘭謊稱:可使用「利興證券」網站(http://lehinmarket.com/mobile/zh-hant/m.html#/)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莊雅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至廖振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內。 112年2月1日 10時 6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10時14分許) 50,852元 1.起訴書附表編號5。 2.莊雅嵐之警詢陳述(偵34927卷第11至13、15至17頁)。 3.莊雅嵐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4927卷第77至78頁)。 4.莊雅嵐之匯款明細一覽表(偵34927卷第19頁)。 5.玉山銀行北新分行112年2月1日匯款申請書影本(偵34927卷第39頁)。 6.莊雅蘭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不實投資APP操作畫面截圖(偵34927卷第43至52頁)。 7.被告廖振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偵72329卷第45頁)。 6 被害人 潘彥伶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12日12時前某日時,在社群軟體臉書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潘彥伶於112年1月12日12時許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退休財務戰隊」社群,暱稱「玲子」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即向潘彥伶騙稱:可指導其利用投資平台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潘彥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至廖振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內。 ① 112年2月1日 12時25分許 ② 112年2月1日 12時27分許 ① 50,000元 ② 50,000元 1.起訴書附表編號6。 2.潘彥伶之警詢陳述(偵39322卷第11至16頁)。 3.潘彥伶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9322卷第29至30、39至41、49、53、55頁)。 4.潘彥伶網路銀行之轉帳結果截圖(偵39322卷第18頁下圖、19頁上圖)。 5.潘彥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不實投資平台操作畫面截圖(偵39322卷第21頁下圖至27頁)。 6.被告廖振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偵72329卷第47頁)。7 7 告訴人 黃武光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7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不實投資教學課程,黃武光瀏覽後,於111年12月7日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之人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再以暱稱「思琪」、「林穎」、「Janet」等名義,對黃武光佯稱:可透過「嘉信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武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至廖振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內。 112年2月1日 11時15分許 163,800元 1.起訴書附表編號7。 2.黃武光之警詢陳述(偵40200卷第9至19頁)。 3.黃武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0200卷第21至27頁)。 4.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112年2月1日匯款委託書影本(偵40200卷第31頁下圖)。 5.黃武光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文字檔(偵40200卷第51至225頁)。 6.被告廖振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偵72329卷第46頁)。 8 告訴人 郭芸家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2年1月某日在通訊軟體LINE不詳群組內分享不實投資心得與連結,郭芸家瀏覽後,點擊連結加入LINE「宇宙念學分享群87」社群,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再以暱稱「凱鵬華盈~徐美玲」名義與郭芸家聯繫,誆稱:可透過「凱鵬華盈」APP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郭芸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至廖振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內。 112年2月1日 12時 3分許 50,000元 1.起訴書附表編號8。 2.郭芸家之警詢陳述(偵45094卷第13至16頁)。 3.郭芸家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5094卷第29至32、41至45、59頁)。 4.郭芸家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偵45094卷第33頁)。 5.郭芸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不實投資APP截圖(偵45094卷第67至72頁)。 6.被告廖振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偵72329卷第47頁)。 9 告訴人 周淑女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16日前某日在社群軟體臉書上,以暱稱「阮慕驊」名義刊登不實投資教學廣告,周淑女於111年11月16日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阮老師」之人及不實投資LINE社群,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再以LINE暱稱「郭伊雯」、「Evelyn」等名義,對周淑女誆稱:可依指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周淑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至廖振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內。 112年2月1日 10時18分許 140,000元 1.起訴書附表編號9。 2.周淑女之警詢陳述(偵46113卷第23至24頁)。 3.周淑女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6113卷第41至42、51至53頁)。 4.周淑女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6113卷第25至32頁)。 5.金山地區農會112年2月1日匯款申請書(偵46113卷第40頁)。 6.被告廖振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偵72329卷第46頁)。 10 告訴人 張曉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前某日在社群軟體臉書上刊登不實投資網站訊息,張曉娟於111年12月11日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之人,並進入「飆股研究社」社群,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再以暱稱「林穎」、「Janet」等名義,向張曉娟佯稱:可下載「嘉信證券」投資APP(http://schwfin.com),入金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曉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至廖振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內。 112年2月1日 10時20分許 44,280元 1.起訴書附表編號10。 2.張曉娟之警詢陳述(偵46371卷第33至37頁)。 3.張曉娟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6371卷第65至71、89、91頁)。 4.張曉娟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6371卷第73至87頁)。 5.張曉娟網路銀行台幣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46371卷第79頁上圖)。 6.被告廖振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偵72329卷第46頁)。 11 告訴人 何雯婷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8日前某日時,於社群軟體臉書「沙鹿之美」社團上以暱稱「陳秋彤」名義張貼不實徵才廣告,何雯婷瀏覽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煥文」之人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向何雯婷佯稱:依照指示在工具機檢驗網站(http://www.agencegout.com)輸入照片內容可獲取薪資,進一步投資該網站就能賺大錢云云,致何雯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至廖振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內。 112年2月1日 12時43分許 13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2偵6960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何雯婷之警詢陳述(偵69601卷第11至12頁)。 3.何雯婷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9601卷第19至20、23至25、29至33頁)。 4.國泰世華銀行沙鹿分行112年2月1日存款憑證影本(偵69601卷第27頁下圖)。 5.被告廖振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偵72329卷第47頁)。 12 告訴人 陳泊翰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初前某日時,在通訊軟體LINE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陳泊翰於111年10月初瀏覽後,點擊加入不實投資群組並與暱稱「財經 阮老師」之人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對陳泊翰佯稱:可下載「http://greenrenaissance.vom.tw/」程式,存錢入金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泊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至廖振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內。 112年2月1日 9時33分許 5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69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陳泊翰之警詢陳述(偵72329卷第7至11頁)。 3.陳泊翰報案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2329卷第27至31、35至36、41至42頁)。 4.陳泊翰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不實投資APP畫面截圖(偵72329卷第15至21頁左上圖)。 5.陳泊翰網路銀行台幣轉帳交易結果畫面截圖(偵72329卷第25頁右上圖)。 6.被告廖振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偵72329卷第45頁)。 13 告訴人 林翊婷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12日前某日時,在社群軟體臉書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林翊婷於111年10月12日瀏覽後,點擊網址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摩乃科斯」之人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向林翊婷佯稱:可在「仲亞金融(後改名為「Bitdeer」)」交易平台(http://HD61.hende88.com)上,買賣虛擬貨幣、投資VIX波動率等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林翊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至廖振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內。 112年2月1日 12時14分許 1,326,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567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林翊婷之警詢陳述(偵15671卷第7至10頁)。 3.林翊婷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671卷第11、18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2年2月1日存款憑證影本(偵15671卷第38頁正面右上圖)。 5.被告廖振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偵72329卷第47頁)。 14 告訴人 龐涴云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初某日前,在入口網站Yahoo奇摩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龐涴云於111年12月初某日瀏覽後,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不明投資社群,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再以暱稱「Janet」、「林穎」等名義向龐涴云誆稱:可利用「嘉信證券」APP(http://schwsec.com)操作買賣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龐涴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至廖振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內。 112年2月1日 12時18分許 46,800元 1.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688、468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2.龐涴云之警詢陳述(偵80010卷第11至13頁)。 3.龐涴云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0010卷第45至52、63至65頁)。 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林口分行112年2月1日匯出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偵80010卷第81頁上圖)。 5.龐涴云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80010卷第83至87頁)。 6.被告廖振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偵72329卷第47頁)。 15 告訴人 黃壽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中旬前某日,在社群軟體臉書上刊登不實之「阮慕驊股票投資教學」廣告,黃壽星於111年12月中旬瀏覽後,點擊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阮老師」之人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向黃壽星騙稱:可透過「Green Trading(華景證券)」投資網站(http://www.grmarket.te/#/)及下載APP(http://grcstock.com),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壽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至廖振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內。 112年2月1日 12時52分許 15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688、468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黃壽星之警詢陳述(偵59249卷第29至30頁)。 3.黃壽星報案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勢林分局天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9249卷第23至27、31至32、35至36頁)。 4.臺灣銀行天母分行112年2月1日匯款申請書影本(偵59249卷第49頁)。 5.被告廖振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偵72329卷第47頁)。 16 告訴人 謝夙惠 謝夙惠於111年12月某日,在社群軟體臉書上瀏覽到暱稱「朱家泓」之相關資料,點擊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之人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以LINE暱稱「黃詩雅」名義將謝夙惠加入「飆股研究社B」群組,又以暱稱「林穎」、「Janet」等名義向謝夙惠佯稱:可下載「嘉信證券」APP,透過APP儲值操作買賣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謝夙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至廖振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內。 112年2月1日 12時47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12時59分許) 113,385元 1.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68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謝夙惠之警詢陳述(偵62329卷第9至13頁)。 3.謝夙惠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2329卷第53至54、59至60、69至71、79至83頁)。 4.不實投資APP畫面、詐騙集團使用之聯絡人畫面、謝夙惠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2329卷第15至22頁)。 5.頭份蟠桃郵局112年2月1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62329卷第24、31頁)。 6.被告廖振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偵72329卷第47頁)。 17 告訴人 許瑞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2日14時20分許前某日時,於YouTube影片分享網頁上刊登不實投資理財廣告,許瑞娟於111年12月2日14時20分許瀏覽後,加入LINE通訊軟體暱稱「財經:阮老師」、「助理@喬琳」、「Colleen」等人,並加入不實LINE投資社群,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以上開名義向許瑞娟佯稱:可操作「睿晉證券」APP(http://wisewings.com.tw/),儲值投資賺錢云云,致許瑞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至廖振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內。 112年2月1日 13時 9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13時14分許) 285,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8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許瑞娟之警詢陳述(偵22881卷第53至57頁)。 3.許瑞娟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2881影卷第59、71、77、79頁)。 4.監察院郵局112年2月1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2881影卷第97頁)。 5.許瑞娟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22881影卷第105至119頁)。 6.被告廖振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偵72329卷第48頁)。 18 告訴人 紀永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阮老師」名義與紀永真聯繫,傳送不實投資台股相關訊息,再以暱稱「小瑩」名義向紀永真謊稱:可透過「Lehin」交易APP(http://www.lehinmarket.com/exchange/trading)融資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紀永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至廖振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內。 112年2月1日 13時28分許 1,257,750元 1.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6798號併辦意旨書。 2.紀永真之警詢陳述(偵82436卷第31至32頁反面)。 3.紀永真報案之刑事警察局第九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2436卷第33至34頁)。 4.臺灣銀行東桃園分行112年2月1日匯款申請書影本(偵82436卷第35頁反面下圖)。 5.「Lehin」投資APP畫面截圖、詐騙集團使用之聯絡人名稱、紀永真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82436卷第36至43頁反面)。 6.被告廖振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偵72329卷第48頁)。 19 告訴人 王學庸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5日前某日時在社群軟體臉書上張貼不實兼職貼文,王學庸瀏覽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WEN」、「陳幼麗」、「施文峰」等人聯繫,並加入不詳工作群組,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向王學庸騙稱:可幫機械公司從事線上檢測賺取薪資,若承接機台工作檢測完成後即可獲2倍以上之回款云云,致王學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至廖振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內。 112年2月1日 14時 1分許 30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005號併辦意旨書。 2.王學庸之警詢陳述(偵80005卷第50頁正反面)。 3.王學庸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0005卷第55、57至58、61至62頁)。 4.王學庸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詐騙集團使用之聯絡人畫面截圖(偵80005卷第51至52頁反面)。 5.臺灣銀行鳳山分行112年2月1日匯款申請書影本(偵80005卷第54頁)。 6.被告廖振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帳戶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偵72329卷第48頁)。
附表二:
金融帳戶 帳號 帳戶所有人 金額(新臺幣)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號 廖振宇 共計2,2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