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1243號
TPHM,113,上訴,1243,202405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秉家


指定辯護人 蔡旻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2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509號;第
一次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緝字第5510、5511、5512、5513
、5514、5515、5516、5517號,111年度偵字第49713、52524、5
4250、57847、60327、61180、61954號;第二次移送併辦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231號;第三次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591
34、59136號;第四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1127號;
第五次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2370、44686號,112年度
偵字第127號;第六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0619號;
第七次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52332號;第八次移送併辦
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6078號;第九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
偵字第30970號;第十次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6819號
,112年度偵字第5346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0045號、113年度偵字第509、1272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亥○○依其智識及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 之帳號、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作為 詐欺犯罪收取不法款項之用,並將犯罪所得款項匯入、轉出 ,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基於縱若有人利用其 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 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前近 接之某時許,先以LINE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及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北富邦帳戶)之帳號傳送 予暱稱「小幫手」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提供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及依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嗣「小幫手



」所屬詐騙集團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於附表一「詐騙時間 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受害人 」欄所示之D○○等34人施以詐術,致D○○等34人均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附表一「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將所示 之金額匯入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旋遭詐騙集 團成員以網路轉帳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 得之去向。
二、案經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G○○、F○○、 D○○、午○○、宇○○、辛○○、I○○、寅○○訴、E○○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三重分局,C○○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丑○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H○○、辰○○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卯○○訴由彰化縣 警察局鹿港分局,壬○○、申○○、丁○○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大園分局,戌○○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B○○訴由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 局,甲○○○訴由新竹市警察察局第三分局,戊○○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庚○○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天○○、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未○○、地○○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子○○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埔里分局,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巳○○訴 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及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A○○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 分局,乙○○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均報請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有關傳聞法則之立法,旨在確保訴訟當 事人之反對詰問權,而被告反對詰問權之行使,乃為落實其 訴訟上之防禦,則被告於審判中就待證之犯罪事實本於自由 意志而為不利於己之自白,且該自白經調查復與事實相符者 ,因被告對犯罪事實既不再爭執,顯無為訴訟上防禦之意, 則反對詰問權之行使已失其意義,要無以傳聞法則規範之必 要。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因被 告對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無傳聞法則與交互詰問規定之適 用,即本於同一旨趣(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775號判決 意旨參照)。次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 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 有明文,此係因被告已於第一審程序到庭陳述,並針對事實



及法律為辯論,應認已相當程度保障被告到庭行使訴訟權, 如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為避免訴 訟程序延宕,期能符合訴訟經濟之要求,並兼顧被告訴訟權 之保障,除被告於上訴書狀內已為與第一審不同之陳述外, 應解為被告係放棄在第二審程序中為與第一審相異之主張, 而默示同意於第二審程序中,逕引用其在第一審所為相同之 事實及法律主張。從而,針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倘被告於第一審程序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為同意或經認定為默示同意作為證據,嗣被告於第二審經合 法傳喚不到庭,並經法院依法逕行判決,揆諸前揭說明,自 應認被告於第二審程序中,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仍採取與 第一審相同之同意或默示同意。查被告亥○○(下稱被告)於 原審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原審因而裁定行簡式審判程 序;嗣於本院審判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本 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之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陳述,經本院審理時逐項提示,檢察官及辯護 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而並未爭執,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狀況,尚無違法取得證據 及證明力明顯過低等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 聯,作為證據充足全案事實之認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下列認 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 無違法取得、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 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 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於本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而上揭事實 業據被告於原審坦承不諱(見原審金訴卷第108、114、119 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 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112年6 月16日起發生效力。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 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 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同法第14條、第15條罪名 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方得依該條規定 減輕其刑,相較於修正前係規定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曾有1 次自白即可減刑,自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三)被告以一次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使詐欺者得向告訴 人D○○等37人先後為37次詐騙行為及洗錢行為,係以一提 供帳戶行為同時觸犯37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及37個幫助洗 錢罪名,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分別僅論以1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1個幫助洗錢罪。又 被告亦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2 罪名,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四)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 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 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於原審中自白犯罪,業如前述,符合上開減刑要件,爰依 該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五)檢察官先後以111年度偵緝字第5510、5511、5512、5513 、5514、5515、5516、5517號,111年度偵字第49713、52 524、54250、57847、60327、61180、61954號;112年度 偵字第231號;111年度偵字第59134、59136號;112年度 偵字第11127號;111年度偵字第42370、44686號,112年 度偵字第127號;112年度偵字第20619號;111年度偵字第 52332號;112年度偵字第36078號;112年度偵字第30970 號;111年度偵字第46819號,112年度偵字第5346號;112 年度偵字第80045號、113年度偵字第509、12723號移送併 辦附表一編號1至16、18至37號部分,與附表一編號17部 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自得併予審究。
三、撤銷改判及科刑審酌:
  原審認被告所犯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0045號、113年度偵 字第509、12723號移送併辦附表一編號35、36、37所示之告 訴人遭詐欺取財部分,均係被告同時提供如事實欄所示個人



金融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依指示辦理約定轉帳 帳戶等之同一幫助行為,供本案詐欺集團向附表一所示之告 訴人、被害人施以詐術,並使其等均陷於錯誤匯入款項,而 侵害數法益之一行為,為想像競合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 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及審究,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 指摘認原審量刑過輕,及被告另涉犯上開移送併辦部分犯行 等語,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 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 告知悉目前社會詐騙盛行,竟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 用,非但助長社會詐騙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 上損害,造成執法機關難以追查詐騙者之真實身分及犯罪所 得之去向,益增告訴人、被害人等求償之困難度,行為殊不 足取,並考量被告於原審坦承犯行,並與其中告訴人申○○成 立調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前 科之素行、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財產損害數額,暨其自承 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工地及物流工作、與未成年子女 同住、須扶養未成年子女及父親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 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案113年5月9日審判程序傳票,於113年3月18日送達至被 告上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 僱人,經郵務機關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 明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 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以為送達等情,有 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3頁),其經合法 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何克凡、劉新耀、賴建如、劉文瀚、魏子凱、鄭淑壬、楊景舜偵查後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勝傑提起上訴,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1 告訴人D○○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日起,以LINE向D○○謊稱彩券中獎,須支付手續費始能領錢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匯款。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4日12時31分/4萬元 2 告訴人C○○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3日起,以LINE向C○○謊稱可於博奕平台充值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4日14時24分/50萬元 3 告訴人壬○○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7日起,以LINE向壬○○謊稱可於英皇集團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4日15時22分/3萬元 4 告訴人酉○○ 詐騙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起,以LINE向酉○○謊稱可加入電商網站買賣商品賺價差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⑴111年3月15日9時5分/2萬元 ⑵111年3月15日9時59分/2萬4000元 ⑶111年3月16日9時9分/2萬6000元 5 告訴人未○○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4日起,以LINE向未○○謊稱可繳費成為彩券明牌群組會員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5日10時10分/3萬元 6 被害人癸○○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1日起,以LINE向癸○○謊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5日10時38分/3萬2000元 7 告訴人玄○○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1日起,經由交友軟體向玄○○謊稱可投資博奕彩球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5日12時15分/10萬8200元 8 告訴人申○○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0日13時起,以LINE向申○○謊稱可於投資平台ATFX投資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5日13時23分/3萬元 9 告訴人H○○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3日10時起,以LINE向H○○謊稱可付費加入報明牌之群組云云,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5日14時14分/5萬元 10 告訴人甲○○○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3日左右,經由交友平台向甲○○○謊稱可加入電商投資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7時42分/3萬元 11 告訴人黃○○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3日12時,以LINE向黃○○謊稱可投資國際黃金獲利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0時14分/12萬元 12 告訴人地○○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0日起,以LINE向地○○謊稱欲將車子過戶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0時51分/1萬元 13 告訴人F○○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6日起,以LINE向F○○謊稱可於金沙娛樂博奕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F○○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⑴111年3月16日11時27分/1萬元 ⑵111年3月16日11時43分/1萬元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⑴111年3月17日12時40分/3萬元 ⑵111年3月17日12時41分/2萬4000元 ⑶111年3月18日9時23分/2萬8000元 14 告訴人辰○○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4日起,以LINE向辰○○謊稱可繳費加入報明牌會員群組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⑴111年3月16日11時29分/2萬元 ⑵111年3月16日13時7分/4萬元 15 告訴人寅○○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7日3時58分起,以LINE向寅○○謊稱可於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1時50分/2萬元 16 告訴人卯○○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1日起,以LINE向卯○○謊稱可於ArsesBuy平台經營店鋪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2時0分/3萬元 17 告訴人宙○○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7日21時起,以LINE向宙○○謊稱可於易達購物儲值買賣商品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2時11分/5萬元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12時37分/7萬元 18 告訴人辛○○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14日起,以LINE向辛○○謊稱可於MT5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2時20分/3萬元 19 告訴人丙○○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0日起,以LINE向丙○○謊稱可繳費加入報明牌會員群組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2時23分/3萬元 20 告訴人午○○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6日起,以LINE向午○○謊稱可於心願網購購物平台上買賣商品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2時29分/2萬元 21 告訴人B○○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6日9時45分起,以LINE向B○○謊稱可繳費加入報明牌會員群組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2時58分/3萬元 22 告訴人G○○ 詐騙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起,以LINE向G○○謊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4時48分/15萬元 23 告訴人丁○○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7日14時28起,以LINE向丁○○謊稱可協助公司推廣商品,並於先為客戶匯產品進價後,公司再給付產品進價及服務費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9時48分/4萬元 24 告訴人庚○○ 詐騙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起,以LINE向庚○○謊稱可經營購物平台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⑴111年3月17日10時6分/5萬元 ⑵111年3月17日10時7分/1萬元 25 告訴人戊○○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3日15時30分起,以LINE向戊○○謊稱可加入Aresebuy平台買賣商品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⑴111年3月17日10時6分/5萬元 ⑵111年3月17日10時9分/5萬元 26 告訴人I○○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4日起,以LINE向I○○謊稱可於國際福彩娛樂城投資平台儲值,利用漏洞賺錢云云,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11時17分/5萬元 27 告訴人己○○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4日17時43分起,以LINE向己○○謊稱可加入亞馬遜電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商品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11時23分/3萬元 28 告訴人丑○○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4日起,以LINE向丑○○謊稱可經由安銀國際APP投資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11時27分/12萬8080元 29 被害人李芠綺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日起,以LINE向李芠綺謊稱可於博奕網站獲利云云,致李芠綺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⑴111年3月17日11時28分/5萬元 ⑵111年3月17日11時29分/5萬元 30 告訴人天○○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2日17時27分起,以LINE向天○○謊稱可加入闊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商品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11時27分/7萬6000元 31 告訴人宇○○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4日17時42分起,以LINE向宇○○謊稱可加入東森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商品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11時38分/2萬8000元 32 告訴人戌○○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1日起,以LINE向戌○○謊稱可繳費加入報明牌會員群組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11時44分/4萬元 33 告訴人子○○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1、2月間起,以LINE向子○○謊稱可加入SK購物網買賣商品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12時17分/3萬元 34 告訴人巳○○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2日起,以LINE向巳○○謊稱可繳費加入報明牌會員群組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多筆匯款,其中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111年3月17日11時45分/5萬元 35 告訴人E○○ 假投資 本案中信帳戶 ⑴111年3月15日9時52分/5萬元 ⑵111年3月15日9時54分/2萬3090元 36 告訴人A○○ 假投資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 ⑴111年3月17日10時30分/5萬元 ⑵111年3月17日10時30分/5萬元 ⑶111年3月17日10時33分/1萬元 37 告訴人乙○○ 假投資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3月16日12時34分/1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本案中信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111年度偵字第48026號卷(下稱偵48026卷)第9至28頁 2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48026卷第30至32頁 3 告訴人D○○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34056號卷(下稱偵34056卷)第9、10頁 4 告訴人D○○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 偵34056卷第65、71至74頁 5 告訴人C○○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47583號卷(下稱偵47583卷)第53至56頁 6 告訴人C○○提供網站照片、對話紀錄 偵47583卷第59至65頁 7 告訴人壬○○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57847號卷(下稱偵57847卷)第63至67頁 8 告訴人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對話紀錄 偵57847卷第109至147頁 9 告訴人酉○○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52524號卷(下稱偵52524卷)第17至21頁 10 告訴人酉○○對話紀錄 偵52524卷第33至51頁 11 告訴人未○○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52332號卷(下稱偵52332卷)第23至27頁 12 告訴人未○○對話紀錄 偵52332卷第49至61頁 13 被害人癸○○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42370號卷(下稱偵42370卷)第15、16頁 14 被害人癸○○匯款紀錄 偵42370卷第26頁 15 告訴人玄○○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61954號卷(下稱偵61954卷)第17至19頁 16 告訴人玄○○玉山銀行帳戶存戶交易明細 偵61954卷第39頁 17 告訴人申○○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36078號卷(下稱偵36078卷)第37至40頁 18 告訴人申○○ATM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 偵36078卷第52至79頁 19 告訴人H○○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33228號卷(下稱偵33228卷)第9、10頁 20 告訴人H○○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偵33228卷第63至68、89頁 21 告訴人甲○○○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11127號卷(下稱偵11127卷)第17至22頁 22 告訴人甲○○○ATM交易明細 偵11127卷第88頁 23 告訴人黃○○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49713號卷(下稱偵49713卷)第55至57頁 24 告訴人黃○○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 偵49713卷第131、137至163頁 25 告訴人地○○警詢證述 偵52332卷第113至116頁 26 告訴人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 偵52332卷第131至165頁 27 告訴人F○○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43277號卷(下稱偵43277卷)第9至14頁 28 告訴人F○○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偵43277卷第41至49頁 29 告訴人辰○○警詢證述 偵33228卷第11至13頁 30 告訴人辰○○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偵33228卷第95至119頁 31 告訴人寅○○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59136號卷(下稱偵59136卷)第4至9頁 32 告訴人寅○○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偵59136卷第23至25頁 33 告訴人卯○○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54250號卷(下稱偵54250卷)第15至18頁 34 告訴人卯○○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偵54250卷第25頁 35 告訴人宙○○警詢證述 偵48026卷第5至7頁 36 告訴人宙○○彰銀存摺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對話紀錄 偵48026卷第34至49頁 37 告訴人辛○○警詢證述 112年度偵字第231號卷(下稱偵231卷)第6至15頁 38 告訴人辛○○ATM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 偵231卷第23、31至34頁 39 告訴人丙○○警詢證述 112年度偵字第5346號卷(下稱偵5346卷)第10至14頁 40 告訴人丙○○對話紀錄、華南帳戶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資料 偵5346卷第25、26、32至35頁 41 告訴人午○○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43270號卷(下稱偵43270卷)第9至13頁 42 告訴人午○○對話紀錄 偵43270卷第29至31頁 43 告訴人B○○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61180號卷(下稱偵61180卷)第33至41頁 44 告訴人B○○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偵61180卷第77頁 45 告訴人G○○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43274號卷(下稱偵43274卷)第9至11頁 46 告訴人G○○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對話紀錄 偵43274卷第27至33頁 47 告訴人丁○○警詢證述 偵36078卷第80、81頁 48 告訴人丁○○兆豐銀行存摺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偵36078卷第89至124頁 49 告訴人庚○○警詢證述 112年度偵字第127號卷(下稱偵127卷)第135至137頁 50 告訴人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偵127卷第169至177頁 51 告訴人戊○○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44686號卷(下稱偵44686卷)第339至343頁 52 告訴人戊○○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偵44686卷第345至350頁 53 告訴人I○○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59134號卷(下稱偵59134卷)第4至8頁 54 告訴人I○○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 偵59134卷第22至26頁 55 告訴人己○○警詢證述 112年度偵字第20619號卷(下稱偵20619卷)一第339至342頁 56 告訴人己○○對話紀錄 偵20619卷一第407至439頁 57 告訴人丑○○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36242號卷(下稱偵36242卷)第17、18頁 58 告訴人丑○○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偵36242卷第43至51頁 59 被害人李芠綺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39654號卷(下稱偵39654卷)第13至15頁 60 被害人李芠綺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偵39654卷第73至83頁 61 告訴人天○○警詢證述 偵20619卷一第67至71頁 62 告訴人天○○匯款憑據、對話紀錄 偵20619卷一第75、181至329頁 63 告訴人宇○○警詢證述 偵34056卷第11至13頁 64 告訴人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對話紀錄 偵34056卷第91至140頁 65 告訴人戌○○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60327號卷(下稱偵60327卷)第19至24頁 66 告訴人戌○○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 偵60327卷第25至33頁 67 告訴人子○○警詢證述 112年度偵字第30970號卷(下稱偵30970卷)第42至45頁 68 告訴人子○○ATM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偵30970卷第86至101頁 69 告訴人巳○○警詢證述 111年度偵字第46819號卷(下稱偵46819卷)第52、53頁 70 告訴人巳○○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 偵46819卷第54至64頁 71 告訴人E○○警詢時之證述、匯款資料及對話紀錄 112年度偵字第80045號卷第10至16、18至44頁反面、47至83頁 72 告訴人A○○警詢時之證述、匯款資料 113年度偵字第12723號卷第7至9、11至17、81至85頁 73 告訴人乙○○警詢時之證述、匯款資料 113年度偵字第509號卷第9至10、14至22、25至48頁

1/1頁


參考資料
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