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融
選任辯護人 賴思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91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799、3382
6、41639、46423、499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緩刑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陳柏融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件一至八所示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和解書之內容履行賠償,且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拾貳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事 實
一、陳柏融為熟習網站架設及程式設計之人,可預見若將虛擬貨 幣交易網站之電腦程式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 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被害人將虛擬貨幣匯入網站後,再經由 電腦程式將被害人匯入之虛擬貨幣轉匯至其他虛擬貨幣錢包 或提領等,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並因此產生掩 飾、隱匿財產犯罪所得去向、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 罰之效果,且縱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竟仍基於幫助詐欺 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自民國111年6月起,接續提供BT CEX、BITRUE、AAEX等3個虛擬貨幣交易網站平台之電腦程式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 「Hi hi hi」之人使用。嗣飛機暱稱「Hi hi hi」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電腦程式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 附表一所示遭詐欺時間,透過話術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之 信任後,再引導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登入或下載前開BTCEX、B ITRUE、AAEX等詐騙投資網站平台或APP等電腦程式,而以「 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誆騙附表一所示之人出金參與投資 ,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匯 款時間、匯出如附表一所示遭詐騙金額,至指定之虛擬貨幣 錢包內。嗣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驚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苡情、劉彥汝、林佳慧、林季醇、劉思琪、林芫妤、 陳詩宜、林蓉、林鷺均、邱雅婷、張家慈、許馨云、鄭雅云 、江怡慧、廖子涵、王雅、吳于涵、陳怡伶、顏柏瑜、邱淑 婷、曹至斌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彰化縣警察局溪 湖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亦有明定。查本件檢察官、被告陳柏融(下稱被告) 、辯護人就本判決下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 據能力均未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均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該些供述證據作成時,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 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 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 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 。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認不 諱(見偵21799卷一第140至155頁,卷二第120至125頁;偵4 1639卷第6至9頁背面;偵49963卷第10至11頁;原審卷第148 、163頁;本院卷第464頁),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駿霆於警詢及偵查證詞(見偵21799卷一第 16至27頁背面,卷二第112至118、143至144頁;偵33826卷 第18至20頁背面、21至29頁背面)。
㈡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附表二之警詢證詞(卷頁位 置詳附表二)。
㈢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附表二之相關證物(卷頁出 處詳附表二)。
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偵41639 卷第107至110頁)。
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員吳品賢112年3月3日偵查林駿 霆詐欺水房案偵查報告(見他2164卷第2至14頁背面)。 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員薛方琪112年3月15日偵辦詐
欺案偵查報告(見他2547卷第4至15頁背面)。 ㈦被告及同案被告林駿霆之手機通訊軟體微信、Telegram等對 話紀錄畫面擷圖、電子錢包管理畫面5張(見偵21799卷二第 145至147頁;偵33826卷第32至38、168至175頁;偵41639卷 第15至17頁背面、18至20頁)。
㈧同案被告林駿霆之「時間技術區塊鏈影片概念」腳本及承攬 製作廣告價目表(見偵21799卷二第148至155頁背面)。 ㈨幣安鍊公開帳本、幣安交易所登入紀錄、幣安智能鍊、電子 錢包個人資料及交易紀錄(見偵33826卷第49至132、176至1 80、182至247頁;偵41639卷第23至25頁;偵49963卷第254 至305頁背面)。
㈩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 偵33826卷第136至139頁;偵21799卷一第135至138頁)。 綜合前揭證據,堪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 1項定有明文。112年6月16日施行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其刑。」嗣立法者將「偵查或審判中」修正為「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者」,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經比 較新舊法規定,新法規定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提供BTCEX、B ITRUE、AAEX等3個虛擬貨幣交易網站平台供「Hi hi hi」使 用,使「Hi hi hi」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欺取財、 洗錢等犯行,惟其僅係單純提供上述3個虛擬貨幣交易網站 平台予他人使用,且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詐欺取財或洗錢 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其所為應僅止於幫助。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及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
㈣被告基於一個概括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於111年 6月,製作虛擬貨幣交易網站平台之電腦程式「AAEX」交付 飛機暱稱「Hi hi hi」之人,後於同年8至10月間,製作「B TCEX」、「BITRUE」交付「Hi hi hi」,其製作上開3個交 易平台網站,並在密接時間內交付「Hi hi hi」使用,各行
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㈤被告以上開一接續犯行,使詐騙集團成員得先後向附表一所 示26名告訴人及被害人,實行詐騙及後續洗錢行為,導致其 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想像競合犯;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 罪與幫助洗錢罪間,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㈥被告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網站,幫助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用,其行為既僅止於幫助,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減輕之。另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就幫助洗錢 犯行均自白不諱,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即原判決除關於緩刑以外之部分): 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事證明確,並審酌 被告為熟習網站架設及電腦程式設計之人,並擁有電子加密 貨幣(挖礦)、區塊鍊等專業科技知識,且被告於警詢自承 從107年從事虛擬貨幣幣商、資訊工程及挖礦等相關行業迄 今,其長期承接案件,對於客戶是否正派,當有相當程度的 敏銳度;其又熟悉虛擬貨幣金流不易追查、難以究責、不受 嚴格管制,而且靠電腦就可簡單、快速、自動處理大量資料 的特性,對於虛擬貨幣交易網站平台變成詐欺工具,將嚴重 危害國家金融交易秩序乙事,無從諉為不知,卻仍輕率將網 站交付不詳之人,愧對自己的專業,本件堪屬惡性重大,無 法與一般交付帳簿幫助洗錢案等同視之;兼衡被告之素行、 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犯罪情節、附表一所示26名告訴人 及被害人所受損害共新臺幣(下同)2651萬1020元,已與部 分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及犯後態度,檢察官於原審審判中請求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 ,併科罰金30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 罰金30萬元,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為1000元折算1日。另說明扣案金色iPhone手機1支(門號: 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為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應依法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現金30萬元、白 色iPhone手機1支、玫瑰金色iPhone手機1支、iPhone 14 pr o手機1支、iPad Pro 1台、HP筆電1台,均無證據足認與本 案相關,故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30萬元 ,然其賠償金額遠超過30萬元,如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顯 然過苛,爰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等旨。經核原判決(除緩刑 部分外)認事用法,洵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沒收亦無不 當,應予維持。檢察官就原判決此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指摘
原判決認事用法、量刑、沒收等部分有何違失或不當,檢察 官就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即原判決關於緩刑宣告部分): ㈠原審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能 坦承犯行,並已與一部分告訴人和被害人達成和解,足認被 告確實有悔悟之心,認其經此偵審程序,當能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而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年; 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8款規定,併予宣告應依附 件一、二所示內容向各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且應於判決確 定之日起3年內,接受檢察官指定之12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固非無見。然被告與附表一編號24之被害人張莉萍業於112 年11月15日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2 57頁,如附件三所示)、與附表一編號10之告訴人林蓉業於 113年1月11日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紙存卷可考(見本院卷 第187頁,如附件四所示)、與附表一編號12之告訴人邱雅 婷於113年2月22日達成和解,有原審法院112年度金字第415 號和解筆錄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91至192頁,如附件 五所示)、與附表一編號7之告訴人劉思琪於113年4月10日 達成和解,有原審法院113年度金字第116號和解筆錄1份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25頁,如附件六所示)、與附表一編 號14之告訴人許馨云於113年4月15日本院審理中達成調解, 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號調解筆錄1份存卷可證(見 本院卷第431頁,如附件七所示)、與附表一編號20之告訴 人吳于涵於113年4月21日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紙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71頁,如附件八所示),且前述各賠償條件 皆分期履行中,是應以前述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和解書所 載條件,做為被告緩刑之條件為宜,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僅 以附件一、二之調解筆錄為緩刑之條件,自有未恰;另原判 決雖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接受12小時 之法治教育課程為緩刑條件之一,惟漏未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法不合。檢 察官上訴指摘原審所為被告緩刑之宣告不當,雖非有據,惟 原判決關於緩刑部分既有前述未恰之處,仍無可維持,應由 本院將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緩刑之說明:
按緩刑之目的,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 過自新而設,即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 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 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 ,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針對此類犯罪儘可能適用
緩刑制度,以勵犯罪者自新。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 犯後業已坦承犯行,除附表一編號1、8、13所示之告訴人外 ,其餘告訴人、被害人均與被告達成和解,且和解總金額高 達635萬7800元,足認被告確實有悔悟之心,若被告入監服 刑,對於已和解、尚分期履行中之告訴人、被害人受償,恐 生不利影響;另因附表一編號1之告訴人林苡晴希望被告一 次給付賠償、附表一編號13之告訴人張家慈希望被告賠償其 全部損失(即折合新臺幣約148萬元),均已超出被告之和 解能力,至於附表一編號8之告訴人林芫妤則表示無和解意 願(見本院卷第283頁),而未能成立和解,難謂被告就此 部分毫無和解誠意。本院認被告經此次教訓後,當已知所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尚無因未與附表一編號1、8、13所示告 訴人達成和解而須執行刑罰之必要,本院審酌上情,認對被 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 款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應依附件一至八所示調解筆錄、和解 筆錄、和解書之內容履行賠償,且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 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條件內容得為民事強 制執行名義。另為使被告加深因此次犯行所得之教訓及警惕 ,得於緩刑期間保持良好品行而預防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 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 接受12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 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 ,避免被告再犯他罪,以啟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 前揭緩刑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同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姵涵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提起上訴,檢察官劉成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遭詐欺時間及方式 告訴人/被害人匯款日期 遭詐欺金額 (新臺幣) 告訴人/被害人虛擬貨幣匯至詐騙集團提供之虛擬錢包 和解金額 調解筆錄卷頁位置 1 林苡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5日,先以IG暱稱「琳琳琳」發送訊息予告訴人,佯以可提供按日增加1,000元兼職工作云云,復由Line暱稱「荳荳馬歆媛」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日15時29分許 71萬元 自Oxedle29743e90665febb016f694df4b27b615ccc5 至 0x268ba2d9185da50d0000000e7828f2d46d6527a9 未和解 無 2 黃晴晅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5日12時許,先以IG暱稱「芷琳」結識被害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復由Line暱稱「荳荳」向被害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5日16時17分許 10萬元 自0xa9cdc5c6d2c8aa34d77397b9c29b10d2f9c7fdf7 至 0x2f3cf5cbdbadcb390bbaa75fcbb76541Z0000000 00萬元 原審卷第289頁 111年10月5日16時18分許 5萬元 111年10月6日11時51分許 10萬元 111年10月6日11時52分許 5萬元 111年10月7日12時59分許 10萬元 111年10月7日12時59分許 2萬元 3 劉彥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8日14時44分許,先以IG帳號「cing_tw」分享兼職工作云云,復以Line暱稱「詩晴」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8日14時13分許 10萬元 自 0xb72f36e2ab45c8d66a2 c54dfc7c3f09d71cedd3f 至 0x2f3cf5cbdbadcb390bbaa75fcbb76541d0000000 0萬2000元 原審卷第288頁 111年9月28日14時27分許 16萬元 4 謝宛蓁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2日23時前某時許,以IG帳號「apple.77」、Line暱稱「Lin Yi Fu」等向被害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2日23時1分許 5萬元 自0x6717f4fdbb10740e16550b8cb6c2c294ef79e3f0 至 0x2f3cf5cbdbadcb390bbaa75fcbb76541Z0000000 00萬元 原審卷第289頁 111年9月27日0時58分許 5萬元 111年9月28日0時27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28日13時46分許 46萬元 5 林佳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7日12時許,先以IG暱稱「Xiao Xi」結識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復由Line暱稱「筱熙」、「芯柔」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0日19時36分許 10萬元 自 OxZ000000000aD3F8Ab760E2b5F8392a0000000f3D 至 OZ00000000000000000f96652e94c590f7e0000000 0萬元 原審卷第288頁 6 林季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3日2時3分許,先以IG暱稱「Claire」發送訊息予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後以Line ID「yo0920ci」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5日20時47分許 5萬元 自 Ox8356EfAleF92531d63bD1388d67f2B23d98C23b3 至 OZ00000000000000000f96652e94c590f7e0000000 0萬元 原審卷第288頁 7 劉思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4日,先以IG暱稱「芳瑜」發送訊息予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後以Line ID「ffyu0723」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0日12時56分許 4萬元 自 OxC1B81bbF8FCB787589E4016d0000000bB6E60BD4 至 Oxff8bZ00000Z0Z0Z00326c45d00000000Z0000000 000萬9400元 本院卷第425頁 111年11月23日12時17分許 50萬元 111年11月23日12時53分許 50萬元 111年11月24日18時20分許 110萬元 111年11月27日18時32分許 84萬元 111年11月28日13時8分許 150萬元 111年11月28日16時18分許 31萬8000元 8 林芫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9日,先以IG暱稱「小璇」結識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後以Line 暱稱「小璇風」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1日21時21分許 9萬元 Ox72aD254bBOc157FOBb17AD76c9DOdD57989FO2B7 未和解 無 9 陳詩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7日19時30分許,先以IG暱稱「HAN」結識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後以Line 暱稱「Wei Jian_技術指導」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21日17時33分許 3萬元 自 0x56bc9aad054faf5c4763b7aa3feee9aa8b49d6 至 0x268ba2d9185da50d0000000e7828f2d46d6527a9 43萬2000元 原審卷第288至289頁 111年7月27日0時2分許 63萬元 111年8月10日13時41分許 80萬元 111年8月23日13時59分許 70萬元 10 林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上旬,以Line暱稱「浩-CTO技術長」、「IG」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6日13時45分許 20萬元 自 0x39134A3A00000000DC0617C6c2887d33c67B0126 至 0x268ba2d9185da50d0000 000e7828f2d46d6527a9 17萬元 本院卷第187至188頁 111年8月17日19時32分許 20萬元 111年8月18日15時23分許 20萬元 111年8月19日18時36分許 20萬元 111年8月19日9時10分許 5萬元 11 林鷺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5日16時37分許,先以IG暱稱「Christy」結識告訴人,後以Line暱稱「浩-CTO技術長」、「芸」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8日10時49分許 5萬元 自 0x04b8b6EbEE9656c5FB3Dc5b1AC0d7a2dA67A75E5 至 0x268ba2d9185da50d0000 000e7828f2d46d6527a9 12萬元 原審卷第289頁 111年8月28日10時52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29日13時54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29日13時50分許 4萬8999元 111年9月1日0時22分許 30萬元 12 邱雅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9日18時6分許,先以IG暱稱「rui16_」結識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後以Line暱稱「珈芮」、「芯柔」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4日12時10分許 3萬元 自 OxFD8F68D8DEeC104E90f5398E7A30a1c59BF2F3Db 至 Ox2f3cf5cbdbadcb390bbaa75fcbb76541Z0000000 00萬元 本院卷第191至192頁 111年10月7日18時23分許 19萬5000元 111年10月8日21時32分許 65萬5000元 13 張家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5日22時許,先以IG暱稱「Xiao Xi」結識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後以Line暱稱「芯柔」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3日20時5分許 美金1,567元 自 OxC31ad25e7c3db123889balZ0000000000a818174 至 Ox2f3cf5cbdbadcb390bbaa75fcbb76541d0000000 未和解 無 111年9月29日16時38分 美金4萬4919元 14 許馨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8日,先以IG暱稱「Cing Yang」結識告訴人,佯以可介紹投資方式云云,後以Line暱稱「Erin二寶媽(執協)」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30日7時46分許 3萬元 自 Oxffd06a89fa040b65bc58fe387b9d915bb29030c2 至 Ox268ba2d9185da50d0000 000e7828f2d46d6527a9 40萬元 本院卷第431至432頁 111年9月22日1時43分許 90萬元 15 鄭雅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4日15時16分許,先以IG帳號「xx.tomato.2230」結識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後以Line暱稱「Erin二寶媽(執協)」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6日22時29分許 3萬元 自 Ox7D4D1a40919a966EZ0000000000000e98E09000E 至 Ox2f3cf5cbdbadcb390bbaa75fcbb76541Z0000000 00萬8000元 原審卷第288頁 111年9月27日22時2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28日0時32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28日1時2分許 20萬元 111年9月28日1時10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28日1時16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28日1時18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28日20時22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29日18時8分許 2萬元 111年9月29日23時8分許 2萬元 16 江怡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5日14時45分前某時許,先以IG暱稱「coco.2020」結識告訴人,佯以可提供投資賺錢資訊云云,後以Line暱稱「芸」、「馬歆媛」、「李浩」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5日14時45分許 10萬元 自 0xf84a1bdc0b124ecca1fc9ade30a7f13070e692ca 至 0x268ba2d9185da50d0000000e7828f2d46d6527a9 35萬元 原審卷第288頁 111年8月15日14時47分許 40萬元 111年8月19日11時7分許 85萬元 111年8月29日16時39分許 29萬元 17 李羽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4日6時51分前某時許,先以IG暱稱「HAN」結識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後以Line暱稱「Erin寶媽(協理)」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4日6時51分許 3萬元 自 0x2a2c88fc193c3b4948db624323dbc50957abd402 至 0x2f3cf5cbdbadcb390bbaa75fcbb76541Z0000000 00萬元 原審卷第284頁 111年9月27日8時8分許 33萬元 111年9月28日11時41分許 14萬元 111年10月 17日20時16分許 60萬元 18 廖子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7日,先以IG帳號「13_11111e」發送訊息予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復由Line暱稱「Erin寶媽(協理)」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9日13時19分許 5萬元 自 Oxa31a321937d874826d120e4b61617a09c9829c4c 至 Oxff8bZ00000Z0Z0Z00326c45d00000000Z0000000 00萬元 原審卷第284頁 111年11月19日22時40分許 5萬元 111年11月22日0時4分許 10萬元 111年11月22日1時38分許 20萬元 111年11月22日8時26分許 20萬元 19 王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1日,先以IG暱稱「芷琳」結識告訴人王雅,復以Line暱稱「芷琳」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4日20時58分許 3萬元 自 0x74307baf0afcb0b95cff5b0ce61507ceefb775c0 至 Oxff8bZ00000Z0Z0Z00326c45d00000000Z0000000 00萬元 原審卷第284頁 111年10月25日10時45分許 17萬元 20 吳于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Line暱稱「許瓊文」、「黃南洲技術總監」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6日18時41分許 10萬元 自 0xff7a90f092c44d44837c Z000000000b8ce36f3f9 至 Oxff8bZ00000Z0Z0Z00326c45d00000000Z0000000 00萬元 本院卷第471頁 111年11月29日22時17分許 50萬元 111年11月30日15時50分許 50萬元 111年11月30日22時20分許 30萬元 21 陳怡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5日,Line暱稱「寶媽協理」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3日 1885.2顆USDT 自 0xa9bf9f009ab95d0ab000 00000bbc182543a3ea0 至 Oxff8bZ00000Z0Z0Z00326c45d00000000Z0000000 00萬元 原審卷第284頁 111年11月27日 42086.84顆USDT (合計140萬元) 22 顏柏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初,Line暱稱「Alan方旭」等人向告訴人顏柏瑜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自111年8月2日起至111年8月29日止 合計190萬9367元 38萬元 原審卷第283至284頁 23 邱淑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0日,先以IG暱稱「b.cccqb」傳送線上賺錢訊息予告訴人邱淑婷,後加入Line暱稱「ZARALINOO」、「寶媽協理」等人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0日 1萬元 自 Ox4a9952DEDb3f7A33F4965Cc8e39797b37D52caDB 至 Ox4a9952dedb3f7a33f4965cc8e39797b37d52cadb 27萬4000元 原審卷第287頁 111年11月22日0時26分許 64萬元 111年11月25日16時30分許 72萬元 24 張莉萍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0日22時34分許,先以交友軟體暱稱「夏天」結識被害人張莉萍,後以Line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1日14時27分許 1萬元 9萬4000元 原審卷第257頁 111年7月11日14時28分許 1萬元 111年7月11日15時45分許 4萬元 111年7月12日15時15分許 4萬3000元 111年7月13日10時12分許 1000元 111年7月13日16時2分許 5萬元 111年7月13日16時4分許 4萬9000元 111年7月15日13時40分許 3500元 111年7月21日13時57分許 4000元 111年7月21日14時13分許 1萬元 25 曹至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6日,先以交友軟體探探以暱稱「孫雅涵」結識告訴人曹至斌,後以Line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6日10時55分許 59萬2000元 自 TZ17Msu7rMaPkR1tnWhGy8AU6N3pJYcPZN 至 TPu111h6jSJzty7ceGEyN1xzRFZn3vsKWr 11萬8400元 原審卷第284頁 26 彭鈺婷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在網路上結識被害人彭鈺婷,後加入Line群組,向被害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3日16時10分許 1500元 自 Ox4A2CF8b59e0Ab34ac5F1CB7547e60CeB2C5E86BF 至 Oxff8bZ00000Z0Z0Z00326c45d00000000Z0000000 00萬元 原審卷第289頁 111年10月31日16時2分許 500元 111年11月14日15時10分許 2萬元 111年11月20日10時12分許 38萬元 111年11月24日9時42分許 54萬元 111年11月25日14時20分許 21萬元 111年12月4日15時32分許 17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證據名稱 卷頁位置 1 林苡晴 林苡晴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248頁至第250頁、第254頁至第255頁 林苡晴之報案資料 偵33826卷第251頁正背面 LINE對話紀錄 偵33826卷第252頁 臺灣銀行轉帳紀錄擷圖 偵33826卷第253頁 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 偵33826卷第253頁 2 黃晴晅 (未提告) 黃晴晅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256頁至第257頁 3 劉彥汝 劉彥汝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258頁正背面 LINE、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33826卷第259頁背面至第262頁、第263頁 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偵33826卷第263頁背面 虛擬貨幣USDT交易紀錄擷圖 偵33826卷第262頁背面、第263頁背面至第264頁 4 謝宛蓁 (未提告) 謝宛蓁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265頁正背面 5 林佳慧 林佳慧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266頁至第268頁 6 林季醇 林季醇之警詢證詞 偵41639卷第72頁至第74頁 林季醇之報案資料 偵41639卷第71頁正背面 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41639卷第74頁背面至第77頁 詐欺網站Bitrue畫面 偵41639卷第77頁 7 劉思琪 劉思琪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275頁至第276頁 劉思琪之報案資料 偵33826卷第276頁背面至第278頁 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33826卷第279頁至第292頁 詐欺網站Bitrue交易畫面 偵33826卷第292頁背面至第293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偵33826卷第293頁背面 8 林芫妤 林芫妤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294頁正背面 林芫妤之報案資料 偵49963卷第64頁至第65頁背面 LINE對話紀錄 偵33826卷第295頁至第299頁 電子錢包MetaMask及轉帳紀錄擷圖 偵33826卷第297頁正背面 9 陳詩宜 陳詩宜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300頁至第301頁 陳詩宜之報案資料 偵33826卷第302頁至第304頁背面 台新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 偵33826卷第306頁 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33826卷第307頁至第320頁背面 10 林蓉 林蓉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320頁正背面 11 林鷺均 林鷺均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321頁至第322頁背面 12 邱雅婷 邱雅婷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323頁至第324頁背面 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33826卷第325頁至第329頁背面 電子錢包MetaMask及轉帳紀錄擷圖 偵33826卷第326頁背面至第327頁 13 張家慈 張家慈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330頁至第331頁背面 14 許馨云 許馨云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332頁至第333頁背面 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33826卷第334頁至第336頁 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 偵33826卷第335頁背面 15 鄭雅云 鄭雅云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337頁至第338頁背面 鄭雅云之報案資料 偵33826卷第339頁至第341頁 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 偵33826卷第341頁背面至第348頁 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33826卷第345頁至第346頁 16 江怡慧 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33826卷第350頁背面至第355頁背面 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 偵33826卷第352頁背面至第353頁背面 台新銀行網路轉帳紀錄 偵33826卷第352頁背面至第353頁 17 李羽晞 李羽晞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356頁至第357頁 18 廖子涵 廖子涵之警詢證詞 偵46423卷第5頁至第11頁背面 廖子涵之報案資料 偵46423卷第44頁至第47頁 虛擬貨幣流向清單 偵46423卷第12頁正背面 詐騙集團電子錢包地址 偵46423卷第13頁至第15頁 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 偵46423卷第16頁至第17頁、第36頁至第37頁 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46423卷第18頁至第35頁背面 詐騙網站BTCEX、Bitrue畫面擷圖 偵46423卷第22頁背面、第38頁至第43頁 19 王雅 王雅之警詢證詞 偵41639卷第52頁至第53頁 王雅之報案資料 偵41639卷第54頁正背面 MaiCoin轉帳紀錄畫面 偵41639卷第55頁正背面、第56頁背面至第57頁 土地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 偵41639卷第56頁 虛擬貨幣幣安儲值畫面 偵41639卷第57頁背面至第59頁 電子錢包MetaMask交易紀錄擷圖 偵41639卷第59頁背面至第60頁背面 詐騙網站Bitrue交易畫面 偵41639卷第60頁至第60之1頁 詐欺集團之LINE照片 偵41639卷第61頁背面 20 吳于涵 吳于涵之警詢證詞 偵41639卷第63頁至第64頁背面 吳于涵之報案資料 偵41639卷第62頁正背面 中國信託帳戶帳戶資料及匯款紀錄 偵41639卷第65頁 LINE對話紀錄 偵41639卷第66頁至第70頁背面 21 陳怡伶 陳怡伶之警詢證詞 偵41639卷第79頁正背面 陳怡伶之報案資料 偵41639卷第78頁正背面 電子錢包MetaMask轉帳紀錄擷圖 偵41639卷第80頁正背面 22 顏柏瑜 顏柏瑜之警詢證詞 偵49963卷第45頁正背面 顏柏瑜之報案資料 偵49963卷第46頁至第47頁 詐騙網站Bitrue交易畫面及客服對話紀錄 偵49963卷第48頁至第49頁 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 偵49963卷第308頁至第312頁 23 邱淑婷 邱淑婷之警詢證詞 偵49963卷第71頁正背面 邱淑婷之報案資料 偵49963卷第72頁、第73頁正背面、第94頁至第95頁 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49963卷第74頁至第92頁 詐騙網站BTCEX、Bitrue交易畫面 偵49963卷第83頁至第84頁 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偵49963卷第93頁 24 張莉萍 (未提告) 張莉萍之警詢證詞 偵49963卷第96頁至第99頁 張莉萍之報案資料 偵49963卷第100頁至第102頁背面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49963卷第108頁至第104頁背面 25 曹至斌 曹至斌之警詢證詞 偵49963卷第105頁至第106頁 曹至斌之報案資料 偵49963卷第107頁至第108頁背面 LINE對話紀錄 偵49963卷第109頁 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 偵49963卷第109頁 26 彭鈺婷 (未提告) 彭鈺婷之警詢證詞 偵49963卷第136頁正背面 彭鈺婷之報案資料 偵49963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 偵49963卷第140頁至第141頁背面 虛擬貨幣購買紀錄擷圖 偵49963卷第313頁至第3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