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666號
TPHM,113,上易,666,2024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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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666號
上訴人 侯泰榮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
審易字第4207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2932號),提起上訴,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狀未敘述理由 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明文規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侯泰榮犯傷害罪,經原審處拘役4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 3年3月11日提起上訴,未附具理由。經本院於113年4月25日 裁定命被告於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裁定於113年4月30日送 達於被告居所地,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3樓,本人親 自簽收受領,有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25頁)。至今逾期 已久,被告仍未補正。依上述規定,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 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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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