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296號
TPHM,113,上易,296,2024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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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芊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483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8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 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定。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芊秀(下稱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 國112年11月24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然其刑事上訴狀僅 記載「理由後補」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 3年2月29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上訴理 由,惟因被告現住居所不明,經本院依法裁定公示送達,該 命補提上訴理由之裁定業於113年3月25日、113年3月27日分 別經本院、臺北市北投區公所桃園市龍潭區公所揭示公告 ,有本院上開裁定、公示送達證書、本院113年3月20日院高 刑地113上易296字第1130102722號公示送達公告、臺北市北 投區公所113年3月25日北市○區○○○0000000000號函、桃園市 龍潭區公所113年3月27日桃市龍秘字第1130009050號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73至87頁),依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2項 之規定,經30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敘述具 體上訴理由,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
案經檢察官范孟珊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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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