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定嚴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
民國112年12月18日所為112年度易字第85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
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就卷內證據調查的結果為綜合 判斷,認被告蔣定嚴犯傷害罪部分罪證明確,判處拘役40日 ,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其犯罪事實認定、法律適用 及量處罪刑均無不當;認被告被訴毀損罪部分罪證不足,以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由,諭知被告無罪,已詳敘其證據取捨 的理由,且不悖論理及經驗法則,核無不當,均應予以維持 。本院為達簡化判決與訴訟經濟的要求,依法引用第一審判 決書所記載的事實、證據及理由。
貳、被告及檢察官上訴意旨: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當天一上車的時候,告訴人王君宇就說我們太大聲,在我哥 哥下車的時候,我有請對方迴轉,對方口氣也不好,說下次 要早點講。後來,在我妹婿要下車的時候,我請告訴人左轉 ,但告訴人等到綠燈就直接衝出去,我才會受不了而踢車門 。我本身罹患躁鬱症、講話很大聲、脾氣也不好,但我沒有 要犯法。如果他的受傷是因為我們當下推擠而生,我可以接 受,但絕對不是如告訴人所述,說我打他2次。告訴人當下 手就是紅紅的,根本就是想要告我,才去弄驗傷單,請就傷 害部分諭知我無罪。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原審當庭勘驗告訴人行車紀錄器影像檔案,勘驗得知:「42 秒時接著聽到大力的碰一聲,畫面有震動一下」、「44秒時 接著聽到大力的碰一聲,畫面有震動一下」等情,被告亦自 承:「二聲很大聲就是我踢告訴人的門關起來,門是開著的 ,我把它踢關起來」等語。以該畫面震動的情形研判,足認 被告是以相當強大的腳力踢踹,使告訴人的車輛右側前後車
門關閉,依一般人的社會經驗判斷,已足以確信該車輛右側 前後車門有高度可能會因此有輕微凹陷或刮漆。而本案案發 時間為凌晨,在周遭環境昏暗狀態下,告訴人自有可能無法 即時發覺前後車門有輕微凹陷,事後清理鞋印時始察覺前後 車門輕微凹陷,尚難以告訴人前後陳述不一作為他指述瑕疵 的認定。又依告訴人的證詞、毀損照片、勘驗筆錄、估價單 等間接證據,足以推論被告所為確有造成前後車門掉漆及輕 微凹陷的事實。原審判決認被告就毀損部分無罪,尚嫌遽斷 ,應就無罪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參、本院駁回被告及檢察官上訴的理由:
一、本件檢察官、被告所不爭執的事項: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2日凌晨0時8分左右,搭乘告訴人所駕 駛的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至新北市○○區○○○路0號 前時,雙方因行車路線發生爭執。
㈡被告心生不滿,於告訴人停車要求他下車時,自車後座下車 ,並開啟該車右前(副駕駛座)車門,頭及身體傾斜進入副 駕駛座內,雙方有原審勘驗筆錄所載的對話內容(如附表所 示),被告並有以腳踹告訴人前揭營業小客車副駕駛座(即 右側)的前後車門及右前車輪上的葉子板。
㈢以上事情,已經告訴人證述屬實,並有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出具的診斷證明書、UBER訂單與行程詳細資訊、錄音譯文與 原審於112年11月13日當庭勘驗檔案名稱KUDR4933所製作的 勘驗筆錄等件在卷可證,且為檢察官、被告所不爭執,這部 分事實可以認定。
二、本院駁回被告上訴的理由:
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當時說的路線我聽不太懂, 我照內建系統的路線走,被告強制要照他說的路線走,走錯 他就翻臉,當時被告鑽進副駕駛座,把我車內東西弄得亂七 八糟,並揮拳打我,之後我下車,被告又揮我一拳,造成我 受傷等語,核與他於警詢、偵訊時證述的情節大致相符,並 與原審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所製作如附表所示的勘驗筆錄內 容相符。又告訴人是於當日凌晨1時19分前往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報案,並於當日凌晨1時21分接受 警詢等情,這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調查筆錄在卷可證。 其後,告訴人於當日凌晨2時31分左右,即前往衛生福利部 臺北醫院急診科就診,並驗得頭部鈍傷、左顴骨挫傷等傷害 之情,亦有該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該傷勢核與告 訴人所證述遭被告徒手揮拳毆打頭部所可能造成的傷勢相符 。綜上,由告訴人證詞及相關書證,顯見告訴人遭被告徒手 揮拳毆傷後,隨即於密接時間報警、製作警詢筆錄及前往醫
院就診,自應認告訴人前述傷勢是因被告的傷害行為所致。 是以,原審以被告此部分犯行罪證明確,論以普通傷害罪, 核無違誤,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此部分傷害犯行,並不可採, 應予以駁回。
三、本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的理由:
㈠犯罪事實應憑證據以資認定,法院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 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的方法,以 為裁判的基礎。而證據的取捨與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 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的職權;如果法院就此所為的裁量 及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的定則或論理法 則,且於判決內論敍其何以作此判斷的心證理由者,即不得 任意指摘其為違法。又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是對於文書 、建築物、礦坑或船艦以外的他人之物,有毀棄、損壞或致 令不堪用的任一行為,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足成 罪。其中所謂的「毀棄」是指毀滅或拋棄,使物之本體或其 效用全部喪失;「損壞」是指損害或破壞,使物的性質、外 形及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 指以毀棄、損壞以外的方法,雖未毀損原物的外形或物理存 在,但使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全部效用者而言。是以,如物 的本體或者物的主要效用並未因行為人的行為有所喪失,縱 有造成他人之物使用上的一時不便,其行為即不該當刑事上 的毀損罪,而有令負刑事責任的必要。
㈡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被告以腳踹我營業小客車的車門,造 成車輛右側前後車門輕微掉漆等語;於偵訊時改稱:被告用 腳踹我車子副駕駛座的前、後車門(及右前車輪上葉子板) ,造成板金凹陷,我有回原廠報修,更換零件費用共計新台 幣4萬餘元等語;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被告所為造成我之 前提出的照片上那個樣子,只有輕微凹陷,是輕微的板金凹 陷跟掉漆,掉漆是腳印的部分,美容打蠟很久才磨掉,凹陷 是當時看到那邊有輕微凹進去的感覺,說它折損也不是,就 是跟原本光滑的感覺不一樣,但現場拍照拍不出來等語。由 告訴人歷次的證述內容,可知告訴人的營業小客車因遭被告 踢踹,究竟是造成車門「輕微掉漆」,抑或「板金凹陷」, 前後所述已有不一。再者,告訴人所稱車身「掉漆」及「板 金凹陷」,或僅是較頑強的髒污沾附,或是「感覺」有輕微 凹陷而無法經由照片呈現,且均能經由事後美容打蠟予以清 除及回復,顯然並未造成該等車身部位受有損壞致不堪使用 的情狀,核與前述所說明(參、三、㈠)毀損罪的構成要件 不符。又告訴人於偵查中所提出的車身照片數幀,雖然可見 該營業小客車右側車身因遭踢踹而沾附有鞋印的印痕,但該
等印痕外觀上均僅為被告鞋底的泥灰沾附於車身所形成,無 從看出該等車身部位有因遭踢踹,而造成「掉漆」或「板金 凹陷」的情況。至於告訴人所提出的維修估價單1紙,其上 所記載的估價日期為112年2月6日,距離本案事發日期相隔 已近半年之久,且該估價單上所記載的車輛維修項目高達28 項,其中許多項目核與前述告訴人所稱踢踹車身部位不符( 如右前保險桿、右頭燈),即難認與被告的踢踹行為有何直 接的關聯性。是以,告訴人證述被告的踢踹行為有造成該營 業小客車車身部位受損壞致不堪使用之情,欠缺補強證據可 資佐證,原審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刑事訴訟法則 ,就此部分諭知被告無罪,已論敍其何以作此判斷的心證理 由,依照上述說明所示(參、三、㈠),不得任意指摘其為 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另成立毀損罪,並不可 採,應予以駁回。
肆、結論:
綜上所述,本院審核全部卷證資料後,認原審判決就被告上 訴意旨所指摘的傷害罪刑認定均無違誤,被告的上訴意旨並 不可採,應予以駁回。至於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毀損罪部分 ,除告訴人前後不一的供述之外,並無其他任何積極證據可 以證明被告的犯行,則依照上述說明所示,既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自應為無罪諭知。檢察官上訴意旨未能再積極舉證被 告確有起訴意旨所指毀損的犯行,已經本院論駁如前所述。 原審同此見解而為無罪諭知,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猶執前 詞指摘原審判決證據取捨及認定不當,其上訴理由亦不可採 ,應予以駁回。
伍、法律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 本件經檢察官朱柏璋偵查起訴,於檢察官陳建勳提起上訴後,由檢察官李奇哲在本審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附表:
勘驗檔案名稱:KUDR4933 影片長度:44秒。 錄影畫面:畫面內容連續無中斷、彩色、有聲音。 畫面時間:1至44秒,告訴人王君宇與被告蔣定嚴間對話的聲音 出現在影片內,以下為該兩人對話內容: 告訴人:我想照導航走。(台語)(見圖1) 被 告:這是哪裡?(台語) 告訴人:你喝醉… 被 告:叫你左轉,我不是叫你左轉麼(台語)。 告訴人:我怎麼知道這邊走,那邊走。 被 告:那是直走,還是左轉… 告訴人:先生,你講話不要那麼兇喔。 被 告:靠背,你是殺小(台語)。 告訴人:麻煩你下車。 被 告:是怎樣(台語)? 告訴人:麻煩你下車。 被 告:幹你娘ㄟ。 告訴人:你這樣罵髒話不行,你這樣下車,太沒禮貌了,你 下車,麻煩你下車(告訴人將車停下,見圖2)。 被 告:幹你娘,錢怎麼算(台語)。 告訴人:到這裡為準、到這裡為準。在這為準、在這裡在者 裡。(台語) 被 告:幹你娘。 告訴人:你再罵髒話,我要叫警察喔。 被 告:殺小,叫來(台語)。 被 告:你娘老雞巴,你是殺小。 (聽到煞車及開門聲) 被 告:(音量變大)殺小,幹你娘老雞巴。 (關門聲) (42秒時接著聽到大力的碰一聲,畫面有震動一下,見圖3) 被 告:你娘老雞巴。 (44秒時接著聽到大力的碰一聲,畫面有震動一下,見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