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12年度,8號
TPHM,112,附民上,8,202405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正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夏學理

上列當事人間因誣告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所為111年度附民字第212號
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被上訴人即被告夏學理(下稱被告)因誣告等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60號、第2 261號、第2262號起訴,原審審理後,就被告被訴涉犯刑法 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以 111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後,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 ,原審對於上訴人即原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吳正己(下稱 上訴人)就此部分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上訴人在第 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以被告 之行為成立犯罪,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刑事附 帶民事上訴狀上訴之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於中 國時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下方,以半版篇幅《寬26公 分、長35.5公分》,刊登本件民事判決書全文各一日,並負 擔刊登費用。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吳正己新臺幣6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前項請求,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所載,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