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558號
TPHM,112,附民,1558,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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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58號
原 告 陳錫惠(即陳佳琳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珠(即陳佳琳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房立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錫惠林素珠為原告陳佳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 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陳佳琳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錫 惠、林素珠,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尋-親等聯繫一親等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1頁 ),本件自應由陳錫惠林素珠為原告陳佳琳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經本院於113年4月25日通知陳錫惠林素珠於文 到5日內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陳錫惠林素珠屆期仍未聲明 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3-17頁),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依 職權命陳錫惠林素珠為原告陳佳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 件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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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