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訴字,112年度,326號
TPHM,112,原上訴,326,2024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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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德武



邱星漢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
度金訴字第83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390號、第35654號、第4
85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德武邱星漢(下合稱被告2人)、 李孟瑋(另行審結),及陳柏翰劉效經、陳昱宏(由原審另 行判決)、王嘉豪蔡厚洲(由原審另行審結)等人(下合稱 同案被告6人)與林國醴張修齊(由檢察官另案偵辦),於 民國111年5月間某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加入詐欺集團。渠等由劉效經媒介李孟 瑋、蔡厚洲、陳昱宏加入詐欺集團,李孟瑋及陳昱宏擔任提 領車手,蔡厚洲則搭載車手前往指定地點取款;次由被告2 人及李孟瑋陳柏翰王嘉豪、陳昱宏張修齊依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之指示分別擔任1號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 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帳戶內之贓款)、2號車手(向1號車手 收取所提領之贓款後交給3號車手)或3號車手(向2號車手收 取贓款後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末由林國醴向提領車手收取 贓款(俗稱收水)。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 於錯誤,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再由林國醴張修齊、被告2人及同案被告6人以附表所示之 分工模式,將贓款提領殆盡,並上繳詐欺集團之上游成員。 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云云。二、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2人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6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附 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單據、附表所示 人頭帳戶交易明細、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畫面、提領熱點資料 各1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劉德武堅決否認有公訴意旨 所指之犯行,辯稱:我是被威脅的,他跟我說如果我敢跑敢 叫的話邱星漢就死定了,我跟邱星漢都是緬甸華僑,我們是 遠親,邱星漢跟我說工地的錢可以來這裡領,我的機車就停 在旁邊而已,如果我要做壞事我何必把機車停在那裡,卡片 是我不認識的人交給我的,他就站在我後面,他給我壹張並 告訴我密碼,密碼我還記得,是6 個0 ,一開始我不想弄, 他要我敢快弄,現場有三個人監督我,一個先來,後來又有 換另一個人,好幾個人換來換去,都在我身後,他們的確在 我身後,他們在我的對面一直看著我,他們拿我的手機去寫 字什麼的,我沒有犯意等語。被告邱星漢經合法傳喚未到庭 ,惟亦於原審審理時堅決否認犯行,亦辯稱:我跟劉德武當 時都是被威脅、逼著去領錢的等語。經查:
 ㈠被告2人雖於均坦承有持人頭帳戶提領款項之行為,並有相關 人頭帳戶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及提領一覽表、交易明細附卷 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然被告劉德武於警詢時供稱 :我去找邱星漢邱星漢要求我協助提領,不然他會死掉, 然後一位身分不詳的男子出現指示我去提領,卡片也是他給 我的,我迫於無奈下去提領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28390號 卷第35頁反面);又於偵查中供稱:對方說如果我不去領錢 他就會傷害我的家人,還說我跑的話會死掉,所以我不敢跑 ,後來我趁對方離我遠一點我就趕快跑等語(見同上卷第31 7頁反面);再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當時是兩個人逼著 我去領錢,如果我不做,邱星漢就會死等語(見原審金訴卷 一第424頁),且於本院審理中亦為同一之供述。此核與被 告邱星漢於警詢時供稱:有3名男子威脅我說「你舅舅的安 全要不要顧阿?」,當天有3個人監督我舅舅劉德武,3個人 監督我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28390號卷第51頁反面、第54 頁);又於偵查中供稱:我領錢的時候,「小胖」叫來的人 在我後面看著,我一路半推半就的領錢,我說我不要領了, 後面就有4、5個人跑出來,我去找我舅舅劉德武,他也跟我 說對方強迫他去領錢等語(見同上卷第314頁反面);再於 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當時生病的狀態,無法跟他們反駁 ,小胖說不依他的意思做,劉德武會有危險,我跟劉德武趁 他們不注意,坐計程車偷跑去錦和派出所報案,到警察局門 口,小胖打電話過來說如果敢報警,他知道我的老婆小孩住



哪裡,絕對不會放過我,我當天確實有報警,但不是報這個 案件,因為怕他傷害我的家人等語(見原審金訴卷二第212 至213頁)。依上開被告2人前後之供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沒 有明顯齟齬之處,可見被告2人於案發之初至本院審理時, 對於上開所為,係遭人威脅提款乙節,並非全然係杜撰之詞 ,且其2人於原審審理時互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亦均為相 同情節之證述,參以其2人均為緬甸華僑,與同案被告6人之 身分背景有明顯差異,是其2人是否與同案被告6人有參與共 同犯罪之意思,確非無疑。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雖認:⒈現今詐欺集團分工細膩,非少數人所 能遂行,其分層工作包括成立詐欺集團資金之提供、成員之 招募與確認、機房架設與維護、資訊網路通路、人頭帳戶與 電話門號之蒐集、向被害人施詐、領取被害人匯入或交付之 款項以及將詐得之款項向上級交付等工作。是以,詐欺集團 除首謀負責謀議成立詐欺集團並招募成員外,其成員均分別 執行上開詳細分層之工作任務,各成員僅就其所擔任之工作 分層負責,且各成員對彼此存在均有知悉為已足,自不以須 有認識或瞭解彼此為必要。且詐欺集團為免遭詐欺之被害人 前往警局報案,而使得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遭凍結 ,導致詐欺集團之前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之成果化為泡沫,必 當積極尋覓多名車手以待命,隨時依指示前往提款,而各該 車手聽令於上手之指揮前往提領款項,且於通訊軟體中均使 用暱稱,尚難期待各車手間均知悉彼此之真實姓名、彼此間 相識之情形,而原審判決以被告劉德武邱星漢與同案被告 李孟瑋等6人間不甚認識,而認其等間主觀上尚無犯意聯絡 ,尚與目前詐欺集團之運作方式未符。⒉被告劉德武、邱星 漢雖供稱:其在等提領之際,遭人監視,為求人身安全虛應 配合對方提款等語,惟觀之卷附之自動櫃員機、及路口監視 器錄影畫面截圖,可知本案之提領地點均係在公開之公眾場 所,均未見有他人在提款之際而後方有他人監視之影像,亦 甚或未有影像中之人於行走之際遭他方後方監控之情形乙節 ,有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佐,足見被告劉德武邱星漢供稱其等係遭脅迫始為提領,此部分與卷內客觀事證 未符,亦未有相關證據可佐;況且,被告邱星漢於111年5月 27日22時44分許,雖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 出所報案,然當時報案內容係指訴其帳戶遭盜用,而非指稱 遭他人脅迫、跟蹤,益徵被告劉德武邱星漢辯稱係遭脅迫 始為提領,實屬臨訟卸責之詞,被告劉德武邱星漢與同案 被告李孟瑋等6人均為該詐欺集團內之車手甚明。原審不察 ,遽為無罪之諭知容有認定證據不當之誤會等語。惟查:



 ⒈本件同案被告6人彼此幾乎有所認識,業據其6人於警詢及偵 查中供述在卷,而就其等是否認識被告2人乙節,同案被告 李孟瑋於羈押訊問時供稱:邱星漢我不認識,劉德武我也不 認識等語(見111年度聲押字第293號卷第4頁);同案被告 陳柏翰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劉德武我不認識,邱星漢認識 ,好像是朋友介紹,他是否是車手,我不清楚等語(見原審 金訴卷一第310頁);同案被告劉效經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 :就我所知本案詐騙集團有我、「瑪莎」、「小胖」、李孟 瑋、蔡厚洲、陳昱宏,「瑪莎」在對岸,「小胖」是林國醴 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28390號卷第142頁反面、111年度偵 字第48516號卷二第88頁);同案被告王嘉豪亦於警詢時供 稱:一個叫「馬沙」的人指揮我們去領錢,「小胖」會在群 組內聊天,提領現場有我、李孟瑋、陳昱宏劉效經等語( 見111年度偵字第48516號卷一第171頁);同案被告蔡厚洲 於偵查中供稱:我只認識李孟瑋劉效經、陳昱宏劉德武 我不認識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48516號卷二第57頁);同 案被告陳昱宏於偵查中供稱:我不認識邱星漢劉德武等語 (見111年度偵字第35654號卷第225頁反面)。依上可見, 本件除同案被告陳柏翰供稱認識被告邱星漢,但不認識被告 劉德武外,其餘同案被告6人均不認識被告2人,況且同案被 告陳柏翰於原審準備程序也供稱,雖然認識邱星漢,但是也 不知道被告邱星漢是否是車手。況且起訴書附表編號14、15 、17至22均提及被告邱星漢提領款項後係交給同案被告陳昱 宏,附表編號23則提及被告劉德武提領款項後係交給同案被 告李孟瑋,惟同案被告陳昱宏已明確供述不認識被告邱星漢 ,同案被告李孟瑋亦明確供述不認識被告劉德武,是被告2 人是否與同案被告6人間為共同正犯,實屬有疑。由此可見 ,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6人間彼此間之密切關係,顯然不同, 並無法證明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6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檢察 官上訴意旨徒以被告2人並不一定要與其餘同案被告6人間有 所認識為必要,固非無見。惟被告2人既否認有共同犯意之 聯絡,而同案被告6人又均不認識被告2人,也不清楚被告2 人是否為車手,則被告2人是否有擔任車手之犯意聯絡,而 確非因為被脅迫而非出於本意所為,自當有積極之證據足以 證明,始克該當,自不能以推測之詞據為被告2人不利之認 定。
 ⒉同案被告陳昱宏於警詢時供稱:因為當天的1號車手(指邱星 漢)提領速度太慢,群組裡面的人指示我幫忙領款等語(見 111年度偵字第35654號卷第10頁反面),是被告邱星漢前述 所稱身體不適、被威脅、半推半就下領錢等節,亦非全然無



據。再被告2人於111年5月27日22時44分許,一同前往新北 市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由被告邱星漢報案等節,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案相片、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見111年度他字第4485號卷第47頁反面、第48頁),雖被 告邱星漢報案內容並非指訴遭人威脅提款一事,惟被告2人 經起訴之提領行為均在111年5月27日,衡情其2人若係詐欺 集團之成員,甫從事詐欺犯行後,應不至於立即前往派出所 ,徒增身分暴露之風險,是被告邱星漢供稱係至派出所前遭 威脅,方未於當時將遭威脅一事報案,並非全然無據。況且 檢察官上訴意旨亦不否認被告邱星漢確於111年5月27日22時 44分許,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報案, 雖然當時報案內容係指訴其帳戶遭盜用,而非指稱遭他人脅 迫、跟蹤,然此與被告邱星漢上開所辯,確有坐計程車偷跑 去錦和派出所報案,到警察局門口,是因為小胖打電話過來 說如果敢報警,他知道我的老婆小孩住哪裡,絕對不會放過 我,因為怕他傷害我的家人,所以才報其他案由等語,也相 符合,益徵被告2人上開所辯,並非不可採信。至被告2人於 行為當時既係遭脅迫、跟蹤而為本案行為,則脅迫、跟蹤之 人按理說當隱匿在遠端監控,避免被監視器側錄而發現行蹤 ,此乃論理上可得而知之事。是檢察官上訴意旨徒以卷附自 動櫃員機、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均未見有被告2人在 提款之際遭後方他人監視之影像紀錄,亦甚或未有影像中之 人於行走之際遭他方後方監控之情形乙節,即謂被告2人所 辯與卷內客觀事證未符,亦未有相關證據可佐云云,此亦與 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有違,亦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所舉證據,僅能證明被告2人有上 開客觀行為,但並不能證明被告2人有共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之共同犯意聯絡。原審判決同此認定,以公訴意 旨所舉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2人確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而為有利於被告2人無罪 判決之諭知,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徒憑己意 ,認被告2人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職 權行使所為之指摘,並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四、被告邱星漢經合法傳喚未到,爰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提起公訴,檢察官蘭巧玲提起上訴,檢察官黃正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遭詐欺匯款流入帳戶及遭詐欺匯款金額(新臺幣),僅列本案被告等涉及部分 提領贓款地點、數額/被告 1 被害人 陳姿綾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陳姿綾,佯稱其為清新溫泉客服,因先前訂房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陳姿綾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2時8分、22時2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分別轉帳3,017元、2萬6,017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共計損失2萬9,034元。 (一)22時16分16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1萬9,000元。 (二)22時31分14秒至33分40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11統一超商)提領2筆共2萬7,000元。 (三)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 被害人 謝碧景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謝碧景,佯稱因先前在門諾醫院之捐款錯誤設定為定期定額,故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謝碧景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0時51分、20時5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分別轉帳4萬9,987元、4萬9,987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共計損失9萬9,974元。 (一)20時52分58秒至56分23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6筆共9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3 告訴人 張瑞瑛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張瑞瑛,佯稱其為博客來客服,因先前網路賣場購物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張瑞瑛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19時48分、19時56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分別轉帳4萬9,986元、4萬9,986元至(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共計損失9萬9,972元。 (一)19時52分47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提領2萬元。 (二)19時53分30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提領2萬元。 (三)19時53分58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提領1萬元。 (四)20時2分54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五)20時4分12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六)20時5分29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七)20時6分54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1萬5,000元。 (八)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4 告訴人 吳士新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吳士新,佯稱其為博客來客服,因先前網路賣場購物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吳士新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0時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萬5,296元至(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共計損失2萬5,296元。 (一)20時2分54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二)20時4分12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三)20時5分29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四)20時6分54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1萬5,000元。   (五)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5 告訴人 沈易姍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沈易姍,佯稱其為博客來客服,因先前網路賣場購物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沈易姍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0時17分,以自動存款機方式,轉帳9,985元至(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共計損失9,985元。 (一)20時29分37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提領1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6 被害人 陳涵莉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陳涵莉,佯稱其為FACEBOOK商店客服,因先前網路賣場購物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陳涵莉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0時25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1萬1,012元至(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共計損失1萬1,012元。 (一)20時30分42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提領1萬1,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7 告訴人 黃宜穠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黃宜穠,佯稱其為隱和旅HOTEL客服,因系統誤植訂房紀錄,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訂房,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黃宜穠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0時13分、1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分別轉帳4萬9,989元、3萬9,123元、20時18分轉帳9,600元、21時44分轉帳4萬9,989元至(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24日21時2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4萬9,930元至(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一、000-00000000000 (一)111年5月24日20時19分52秒至25分33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6筆共9萬8000元。 (二)111年5月25日0時6分59秒起,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3筆共5萬元。 (三)111年5月25日0時21分17秒起,在新北市○○區○○街00號提領2筆共3萬元。 (四)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二、000-000000000000 (一)21時30分11秒至35分34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5筆共7萬2,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8 告訴人 賴姿竹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賴姿竹,佯稱其為FACEBOOK客服,因員工誤將其設為VIP客戶,為避免遭扣款而依郵局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賴姿竹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1時17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5元至(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一)21時27分28秒至28分25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2筆共3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9 告訴人 張詠勝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張詠勝,佯稱其為電商客服,因員工誤將其設為VIP客戶,為避免遭扣款而依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張詠勝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1時1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6,088元至(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一)21時30分11秒至35分34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5筆共7萬2,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0 告訴人 魏偉城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魏偉城,佯稱其為網路電商客服,因網路賣場購物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魏偉城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1時29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1萬6,123元至(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一)21時30分11秒至35分34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5筆共7萬2,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1 被害人 朱佳莉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朱佳莉,佯稱其為慾望城市汽車旅館客服,因系統誤植訂房紀錄,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訂房,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朱佳莉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於111年5月24日21時39分、21時5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分別轉帳4萬8,018元、1萬6,018元(後筆非經提領而係跨行轉帳至其他帳號)至(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2.於111年5月24日20時2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9,998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一、000-000000000000 (一)21時50分49秒至52分53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7號提領3筆共4萬8,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二、000-000000000000 (一)20時33分31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1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2 告訴人 周珮琪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周珮琪,佯稱其為藍天海灣民宿業者,因系統更新問題誤植訂房紀錄,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訂房,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周珮琪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19時17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7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一)19時20分1秒至20分38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2筆共3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3 告訴人 黃崇堯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黃崇堯,佯稱其為博客來客服,因先前網路賣場購物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黃崇堯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19時2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3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一)19時29分30秒至32分1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2筆共2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4 告訴人 楊政恒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楊政恒,佯稱其為賣場客服,因先前誤設定扣款,故須聽從假冒員工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楊政恒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18時50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4筆4萬9,056元、5,089元、2萬6,970元、6,050元共8萬7,165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 (一)18時57分9秒至19時1分29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6筆共11萬3,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5 告訴人 張永洲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張永洲,佯稱其拍賣平台系統遭害入,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張永洲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於111年5月27日18時5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1筆2萬8,985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 2.於111年5月28日0時4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3萬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 3.於111年5月27日17時35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5元至(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4.於111年5月27日19時26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5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一、000-00000000000000 (一)18時57分9秒至19時1分29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6筆共11萬3,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二、000-0000000000000 (一)0時58分36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3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三、000-00000000000 (一)17時42分2秒至44分43秒,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提領3筆共3萬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四、000-000000000000 (一)19時38分54秒至42分37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5筆共8萬9,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6 被害人 林孟葳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林孟葳,佯稱其於該公司訂單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林孟葳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8日0時05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3筆4萬9,987元、4萬4,989元、2萬9,987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 (一) 1、0時21分12秒,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提領5萬元。 2、1號陳柏翰、2號張修齊、收水林國醴。 (二) 1、0時50分4秒至50分51秒,在新北市○○區○○路0號提領2筆共7萬5,000元。 2、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7 告訴人 曾佩珍 (原名:曾靖安)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曾佩珍曾靖安,佯稱其拍賣平台系統遭設定自動扣款,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自動扣款】詐欺方式,致曾佩珍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17時56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2萬5,012元至(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一)17時58分11秒至59分50秒,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提領3筆共4萬2,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8 告訴人 廖雅蘋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廖雅蘋,佯稱其拍賣平台訂單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廖雅蘋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17時53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3萬元至(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一)17時58分11秒至59分50秒,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提領3筆共4萬2,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9 被害人 傅雪雲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傅雪雲,佯稱其拍賣平台訂單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傅雪雲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17時5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1萬2,036元至(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一)17時58分11秒至59分50秒,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提領3筆共4萬2,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0 告訴人 葉曜瑭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葉曜瑭,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定期扣款,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定期扣款】詐欺方式,致葉曜瑭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於111年5月27日18時5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筆3,066元、2萬7,000元至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2.於111年5月27日19時36分、40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3萬66元及2萬8,985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一、000-00000000000000 (一)18時57分9秒至19時1分29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6筆共11萬3,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二、000-000000000000 (一)19時38分54秒至42分37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5筆共8萬9,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1 被害人 呂詠彥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呂詠彥,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經銷商,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呂詠彥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20時59分、21時14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5元、1萬12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一)21時12分49秒至14分38秒,在新北市○○區○○區○○路0段000號提領3筆共5萬1,000元,1號及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二)21時55分49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1萬元,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2 告訴人 張福來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張福來,佯稱其會員資料有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張福來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20時34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2萬985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一)21時12分49秒至14分38秒,在新北市○○區○○區○○路0段000號提領3筆共5萬1,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3 告訴人 薛凱任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薛凱任,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經銷商,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薛凱任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20時36分、43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筆4萬9,985元共9萬9,970元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一)20時47分22秒至51分4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5筆共10萬元。 (二)1號劉德武、2號李孟瑋、收水林國醴。 24 被害人 黎仕忻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黎仕忻,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經銷商,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黎仕忻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20時53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4萬9,986元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一)20時58分51秒至21時0分15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3筆共4萬9,000元。 (二)1號及2號李孟瑋、收水林國醴。 25 告訴人 莊婕綾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莊婕綾,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經銷商,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莊婕綾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2日0時1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4萬9,988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一)0時16分26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提領5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王嘉豪、3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6 告訴人 詹婷雅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詹婷雅,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經銷商,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詹婷雅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1日18時34分、4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分別1萬4,985元、1萬999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併辦部分) (一)18時34分57秒、18時42分45秒,分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39號各提領2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於111年6月2日0時2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1萬9,985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一)0時27分24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提領2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王嘉豪、3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7 被害人 薛鈺龍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薛鈺龍,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經銷商,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薛鈺龍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2日0時40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5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一)0時46分56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提領3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王嘉豪、3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8 告訴人 郭昆鑫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郭昆鑫,佯稱須取消會員,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郭昆鑫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2日0時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8,080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一)0時9分39秒至12分42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提領4筆共5萬8,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王嘉豪、3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9 告訴人 呂婉萍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呂婉萍,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呂婉萍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6日20時34分、3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分別2筆4萬9,989元共9萬9,978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 (一)20時55分14秒至57分25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3筆共12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蔡厚洲、3號陳昱宏。 30 被害人 張美玲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張美玲,佯稱捐款設定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張美玲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於111年6月6日21時26分、28分分別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筆4萬9,987元共9萬9,974元至(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一)21時30分23秒至32分37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4筆共9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蔡厚洲、3號陳昱宏。 31 告訴人 陳加祿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陳加祿,佯稱扣款設定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陳加祿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6日20時56分、21時8分分別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4萬9,989元共9萬9,978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一)21時11分30秒至16分32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提領6筆共11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蔡厚洲、3號陳昱宏。 32 告訴人 雷秋宏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雷秋宏,佯稱扣款設定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雷秋宏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6日21時7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1萬9,985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一)21時11分30秒至16分32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提領6筆共11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蔡厚洲、3號陳昱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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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