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4238號
TPHM,112,上訴,4238,2024050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4238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忠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
年度金訴字第409、446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27號、第5280
號、第5501號、第602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7
533號、第7652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同署112年度偵字第
35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不含沒收)撤銷。前項撤銷之部分,陳志忠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
 ㈠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上訴時,第二審 法院即以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作為原審量刑妥適 與否之判斷基礎,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進行審理,至於 其他部分,則非第二審法院審判範圍。
 ㈡本案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處上訴人即被告陳志忠( 下稱被告)有期徒刑1年6月(共12罪),1年4月(共33罪) ,1年2月(共1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惟審酌被 告共犯46罪,被害人達46人之多,且被告迄今未能與被害人 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原審以不到3成之刑度定應執行刑顯屬 過輕。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分工角色為提領車手,犯 罪行為時間介於111年4月16日至111年4月23日,提領地點均 在基隆市內,所為均同為提領贓款,請求酌定較低之執行刑 等語(本院卷第55頁、第114頁)。被告於審理程序經合法 傳喚未到庭,然其原選任辯護人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狀及於 本院112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時,業已明示僅針對原審判決 之定執行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114頁)。而檢察官則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均已明示僅針對原判決定應執行刑 部分上訴(本院卷第51頁至第55頁、第114頁、第254頁), 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判範圍僅限於原判



決所處之定應執行刑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及 所犯法條(罪名)及各罪之刑部分。是本案關於犯罪事實及 所犯法條(罪名)及各罪之刑等部分之認定,均引用第一審 判決書(下稱原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 件)。
二、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於112年10月11日以基檢嘉愛112偵3581 字第1129026247號移送併辦部分與前開事實即附表編號31部 分係屬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之。三、經查:
 ㈠原判決基於其犯罪事實之認定,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為,各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並予分論併罰。本院基於 上開原判決犯罪事實之認定及法律適用,而對被告量刑部分 為審理,先予敘明。
 ㈡撤銷改判之理由:
 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 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 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 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 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 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 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 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 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 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 ,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 ,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是於併合處罰而酌定執行刑時,應審酌行為人所犯數罪侵害 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 度,及所侵害之法益是否屬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 法益,倘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反之,因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允酌定較低之應執行 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 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犯罪 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 時間及空間密接程度、行為人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外 ,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斟酌過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 時應再行審酌,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評價。



 ⒉原審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雖 未逾越外部界限(被告於本件宣告刑之總和為63年2月,然 定應執行刑不得逾30年)。然觀諸被告所犯罪時間集中在11 1年4月16日起至同年月00日間反覆犯之,可見其行為態樣、 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高,本得按此基準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以符罪責相當及 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然原判決就此部分並未敘明其裁量之 理由,顯然並未具體慮及上情,以致其執行刑酌定之結果, 已嫌過重,難認允當。是被告上訴指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 刑部分,為有理由。原判決關於應執行刑部分既有前開可議 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 判。
 ⒊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犯罪名、犯罪手段相同 ,且係密集時間內犯之,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為高,數 罪對侵害法益加乘效應較微,刑罰效果予以遞減較高,且兼 衡上開各定刑因子後,予以整體非難評價,爰定被告應執行 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 行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秋田提起上訴,檢察官陳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受騙原因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受款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原審宣告刑 1. 邱仕杰(告訴人) 佯稱為「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邱仕杰稱:須操作ATM解除付款 111年04月16日14時35分許 2萬9,98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志龍 ①111年04月16日15時05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①6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1年04月16日15時06分許 ②6萬元 2. 楊忠倫(被害人) 佯稱為「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楊忠倫稱:因系統錯誤,把先前取消訂購之商品重新訂購,須操作取消付款。 ①111年04月16日14時40分許 ①9萬9,963元 ③111年04月16日15時07分許 ③1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111年04月16日15時13分許 ②9,985元 ④111年04月16日15時30分許 ④1萬4,000元 ③111年15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8分應予更正】 ③4,123元 3. 吳佩芳(告訴人) 佯稱為「誠品書局」客服人員致電吳佩芳稱:因公司誤下一筆訂單把吳佩芳設定為高級會員,將導致每個月會從吳佩芳帳戶扣款,須操作ATM取消付款。 ①111年04月16日15時04分許 ①2萬2,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莊舒涵 ①111年04月16日15時20分許 ①6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1年04月16日15時21分許 ②3萬3,000元 ②111年04月16日15時10分許 ②1萬4,123元 ③111年04月16日15時43分許 ③3萬元 ④111年04月16日16時09分許 ④1萬2,000元 ⑤111年04月16日16時10分許 ⑤1000元 4. 陳佳蓉(告訴人) 佯稱客服人員致電陳佳蓉稱:因公司誤把陳佳蓉設定為高級會員,將導致每個月會從陳佳蓉帳戶扣款,須匯款該筆付款。 ①111年04月16日15時36分許 ①9,985元 ⑥111年04月16日16時25分許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1年04月16日15時37分許 ②9,985元 ③111年04月16日15時39分許 ③9,985元 5. 郭瑋羽(告訴人) 佯稱為「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郭瑋羽稱:購買筆袋,因員工操作錯誤,導致被列入高級會員,即將扣款,故要求至ATM操作取消付款。 111年04月16日15時53分許 1萬2,147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張子揚(告訴人) 佯稱為「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張子揚稱:購買輕小說,因員工操作錯誤,導致被列入高級會員,即將扣款,故要求至ATM操作取消付款。 ①111年04月16日15時00分許 ①4萬9,983元 ⑥1萬4,000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1年04月16日15時09分許 ②6,303元 7. 曾珮琪(告訴人) 佯稱電商業者客服致電曾珮琪稱:誤升級成VIP會員,為解除該錯誤,需使用網路轉帳方式,才可以解除。 111年04月16日17時36分許 9萬9,988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榮澤 ①111年04月16日17時45分許 ①6萬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黃薏珊(告訴人) 佯稱其為蝦皮商場之買家無法順利下單,金額遭凍結,需依指示解凍金額。 ①111年04月04月16日18時37分 ①2萬2,985元 ②111年04月16日17時46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合庫基隆分行 ②3萬9,000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1年04月16日18時2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8時21分許應予更正】 ②2萬9,985元 新光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伊君 ③111年04月16日18時43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基隆二信營業部 ③2萬0,005元 ③111年04月16日18時27分許 ③2萬9,985元 ④111年04月16日18時44分許 ④6,005元 9. 方紹丞(告訴人) 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方紹丞稱:購買寫真集因電腦更新失敗導致作業錯誤,將重複扣款,需以帳戶依指示解除。 111年04月16日18時54分許 1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榮澤 ⑤111年04月16日19時03分許 基隆市○○區○○路0號臺灣企銀基隆分行 ⑤2萬0,005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王郁嵐(告訴人) 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王郁嵐稱:網站遭駭客入侵,故將王郁嵐之會員升級為VIP,每月將需多扣款,若要取消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帳戶解除。 ①111年04月16日16時34分許 ①4萬9,986元 臺中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琇苑 ①111年04月16日16時52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①2萬0,005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111年04月16日16時53分許 ②2萬0,005元 ②111年04月16日16時42分許 ②3萬5,989元 ③111年04月16日16時34分許 ③2萬0,005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元,應予更正】 ④111年04月16日16時55分許 ④2萬0,005元 ③111年04月16日17時18分許 ③2萬9,989元 ⑤111年04月16日16時56分許 ⑤6,005元 ⑥111年04月16日17時23分許 ⑥2萬0,005元 ⑦111年04月16日17時24分許 ⑦2萬0,005元 11. 蔡潛毅(告訴人) 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蔡潛毅稱:網路將自動扣款,若要取消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帳戶解除。 111年04月16日17時1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11分許應予更正】 1萬9,985元 ⑧111年04月16日17時25分許 ⑧1萬9,005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黃鵬僑(被害人)(起訴書誤載黃鵬橋應予更正) 佯稱「電商客服人員」致電黃鵬僑稱:購買球衣物品,因網站設定錯誤導致加入會員,若欲解除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 ①111年04月16日16時13分許 ①9,124元【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更正】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文賢 111年04月16日17時16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2,005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元應予更正】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②111年04月16日16時15分許 ②9.98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更正】 ③111年04月16日16時33分許 ③2,105元 13. 羅素卿(告訴人) 佯稱客服人員致電羅素卿稱:電腦作業問題,羅素卿之個人資料將可能外洩,導致帳戶金額遭盜領,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 111年04月19日17時14分許 2萬9,989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怡真 ①111年04月19日17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24分55秒,實為17時24分41秒,應予更正】 基隆市○○路000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基隆分行 ①2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1年04月19日17時2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25分41秒,實為17時25分26秒,應予更正】 基隆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基隆分行 ②9,000元 ③111年04月19日18時02分 基隆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基隆分行 ③5萬7,000元 ④111年04月19日18時12分 ④2萬元 ⑤111年04月19日18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8時13分20秒,實為18時13分21秒,應予更正】 ⑤1萬元 14. 李易儒(告訴人) 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李易儒稱:重複訂購書籍,因係使用電子支付,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扣款。 ①111年04月19日23時55分許 ①4萬9,989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謙翔 ①111年04月20日00時07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合庫東基隆分行 ①5,000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111年04月20日00時08分 基隆市○○路000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基隆分行 ②3萬元 ③111年04月20日00時09分 ③3萬元 ④111年04月20日00時10分 ④3萬元 ②111年04月19日23時58分許 ②4萬9,989元 ⑤111年04月20日00時10分 ⑤5,000元 ⑥111年04月20日00時38分 ⑥2萬0,005元 ③111年04月20日00時31分 ③4萬0,080元 ⑦111年04月20日00時39分17秒 ⑦2萬0.005元 ⑧111年04月20日00時39分50秒 ⑧1,005元 15. 張耀仁(告訴人) 佯稱網路買家致電張耀仁稱:如欲解除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 ①111年04月20日00時04分 ①4萬9,989元 嘉義文化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潘誌和 ①111年04月20日00時11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合庫東基隆分行 ①2萬0,005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1年04月20日00時12分 ②2萬0,005元 ②111年04月20日00時09分 ②4萬9,989元 ③111年04月20日00時13分 ③2萬0,005元 ④111年04月20日00時14分 ④2萬0,005元 ⑤111年04月20日00時115分 ⑤2萬0,005元 ⑥111年04月20日00時16分 ⑥2萬0,005元 ⑦111年04月20日00時17分 ⑦1萬5,005元 16. 林俊呈(告訴人) 佯稱網路賣家致電林俊呈稱:如欲解除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 111年04月21日16時33分許 1萬8,12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鈺涵 111年04月21日17時00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1萬8,000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丁鈺霖(告訴人) 佯稱「亞瑟3C電商業者」致電丁鈺霖稱:系統遭駭客入侵,竄改錯誤設定,若要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 111年04月21日19時14分許 4萬9,981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江宛妤【起訴書誤載為「郭婉妤」應予更正】 ①111年04月21日19時19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①2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1年04月21日19時20分 ②2萬元 ③111年04月21日19時21分 ③1萬元 ④111年04月22日00時10分01秒 ④2萬元 18. 梁馨(告訴人) 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梁馨稱:因系統更新,遭誤設為高級會員,重複訂購10本電子書,若要取消則需依指示操作取消。 ①111年04月21日19時00分許(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①2萬9,987元【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⑤111年04月22日00時10分43秒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⑤1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1年04月21日19時11分許【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②2萬9,98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①111年04月21日19時22分 ①2萬0,005元 ③111年04月21日19時47分許 ③9,986元 ②111年04月21日19時23分 ②1萬0,005元 ④111年04月21日19時17分許 ④2萬9,985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賴柏升 ⑤111年04月21日19時45分許【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⑤1萬9,98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9. 陳于慈(告訴人) 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陳于慈稱:因系統錯誤設定為團體方案,將重複購買電子書籍,如欲取消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 ①111年04月16日20時08分許 ①4萬9,995元 合作金庫銀行美村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宜蓁 ①111年04月16日20時18分 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 ①2萬0,005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2萬0,005元 ③2萬0,005元 ②111年04月16日20時19分 ④2萬0,005元 ②111年04月16日20時21分許 ②4萬9,995元 ③111年04月16日20時20分17秒 20. 黃于瑛(告訴人) 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黃于瑛稱:因訂單設定錯誤,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 ①111年04月16日20時35分許 ①3萬4,320元 合作金庫銀行美村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宜蓁 ④111年04月16日20時21分03秒 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 ⑤2萬0,005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⑤111年04月16日20時21分47秒 ⑥2萬0,005元 ②111年04月16日20時38分許 ②1萬0,018元 ⑥111年04月16日20時46分07秒 ⑦2萬0,005元 ③111年04月16日20時40分許 ③5,600元 ⑦111年04月16日20時46分54秒 ⑧9,005元 ⑧111年04月16日20時47分 21. 凌羽嫺(告訴人) 佯稱「電商客服」致電凌羽嫺稱:因作業系統設定錯誤,導致設定成高級會員,將自動下單,若要取消,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 111年04月16日21時29分許 2萬0,123元 臺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竣諺 ①111年04月16日22時33分許 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 ①2萬0,005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廖惠萍(告訴人) 佯稱「蝦皮買家」向廖惠萍稱:因無法下單,請其與佯裝蝦皮客服之人以網路銀行進行認證程序,再依指示至ATM操作。 ①111年04月16日21時46分許 ①2萬9,985元 臺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竣諺 ②111年04月16日22時34分許 ②2萬0,005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1年04月16日21時58分許 ②9,123元 ③111年04月16日22時35分許 ③1萬9,005元 23. 李香姝(告訴人) 佯稱「FACEBOOK」賣家致電向李香姝稱:李香姝所留資料為批發商客戶,將會進行自動扣款,若要取消則需依指示操作ATM取消。 111年04月16日21時31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恩志 ①111年04月16日22時37分許 ①2萬0,005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羅晨豪(告訴人)【原判決誤載「羅辰豪」應予更正】 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羅晨豪稱:因會計疏失,造成羅晨豪綁定之信用卡將被扣款,若要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 ①111年04月16日22時20分許 ①4萬9,999元 ②111年04月16日22時38分許 ②2萬0,005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1年04月16日22時22分許 ②2萬3,018元 25. 陳怡如(告訴人) 佯稱「FACEBOOK團購主」致電陳怡如稱:帳號遭系統升級為高級VIP,每月會自動扣款,若要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 ①111年04月16日22時44分許 ①2萬0,123元 ③111年04月16日22時39分許02秒 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 ③2萬0,005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1年04月16日23時04分許 ②9,875元 ④111年04月16日22時39分許51秒 ④2萬0,005元 ⑤111年04月16日22時40分許 ⑤2萬0,005元 ⑥111年04月16日22時41分許 ⑥2,005元 ⑦111年04月16日22時49分許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⑦2萬1,000元 ⑧111年04月16日23時20分許 ⑧9,000元 26. 莊樹明(被害人) 佯稱「電商業者客服」致電莊樹明稱:購物方式因設定錯誤,如要解除該類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 ①111年04月17日19時05分許 ①9萬9,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易瑄 ①111年04月17日19時22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號第一銀行瑞芳分行 ①2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111年04月17日19時10分許 ②6,123元 ②111年04月17日19時23分許 ②2萬元 ③111年04月17日19時45分許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533號、第7652號陳志忠安樂、瑞芳提領紀錄附表(下稱追加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③2萬9,999元【追加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③111年04月17日19時24分許 ③2萬元 ④111年04月17日19時26分許 ④2萬元 ⑤111年04月17日19時27分許 ⑤2萬元 ⑥111年04月17日19時28分許 ⑥6,000元 27. 陳建豪(告訴人) 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陳建豪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遭升級為高級會員,將遭銀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 ①111年04月17日21時35分許   ①9萬7,856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令 ①111年04月17日22時00分許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①2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111年04月17日22時01分01秒 ②2萬元 ③111年04月17日22時01分41秒 ③2萬元 ②111年04月17日21時40分許 ②4萬9,785元 ④111年04月17日22時02分20秒 ④2萬元 ⑤111年04月17日22時02分58秒 ⑤2萬元 ⑥111年04月17日22時03分許 ⑥2萬元 ⑦111年04月17日22時04分許 ⑦2萬元 ⑧111年04月17日22時05分許 ⑧2萬元 ③111年04月17日21時45分許 ③4萬7,998元 ⑨111年04月17日22時06分00秒 ⑨2萬元 ⑩111年04月17日22時06分41秒 ⑩1萬5,000元 28. 葉彥宜(告訴人) 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葉彥宜稱:因訂單錯誤,需依指示至ATM操作解除。 111年04月17日23時22分許 1萬9,988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令 ①111年04月17日23時32分許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①2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1年04月17日23時33分11秒 ②2萬元 ③111年04月17日23時33分56秒 ③2萬元 ④111年04月17日23時34分許 ④2萬元 ⑤111年04月17日23時35分許 ⑤2萬元 ⑥111年04月17日23時36分許 ⑥2萬元 29. 潘聿昕(被害人) 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潘聿昕稱:因訂單錯誤,需依指示至ATM操作解除。 111年04月18日00時10分許 11萬9,999元 ⑦111年04月18日00時15分許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⑦2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⑧111年04月18日00時16分許 ⑧2萬元 ⑨111年04月18日00時17分許 ⑨2萬元 ⑩111年04月18日00時18分08秒 ⑩2萬元 ⑪111年04月18日00時18分57秒 ⑪2萬元 ⑫111年04月18日00時19分許 ⑫2萬元 30. 劉奐伶(被害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81號併辦意旨書】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①111年04月17日19時32分 ①2萬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鎧豪 ①111年04月18日00時26分03秒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①2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111年04月18日00時26分44秒 ②2萬元 ②111年04月17日19時34分 ②2萬9,985元 ③111年04月18日00時27分23秒 ③2萬元 ④111年04月18日00時28分05秒 ④2萬元 ③111年04月17日19時54分 ③2萬9,985元 ⑤111年04月18日00時28分43秒 ⑤2萬元 ④111年04月17日20時07分 ④3萬 ⑥111年04月18日00時29分21秒 ⑥2萬元 31. 謝丞鈞(告訴人) 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謝丞鈞稱:因VIP客戶錯誤設定,需依指示至ATM操作解除。 ①111年04月18日00時31分 ①4萬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饒家禎 ①111年04月18日00時40分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①2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111年04月18日00時41分 ②2萬元 ②111年04月18日00時32分 ②4萬9,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匯款時間欄第三格記載「111年04月18日00時32分」應予刪除;追加起書附表匯款欄第三格記載之「4萬9,985元」應予刪除】 ③111年04月18日00時42分07秒 ③2萬元 ④111年04月18日00時42分47秒 ④2萬元 ⑤111年04月18日00時43分 ⑤2萬元 ③111年04月17日17時47分 ③2萬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采潔 ①111年04月18日00時44分20秒 ①2萬元 ④111年04月17日17時47分 ④2萬9,985元 ②111年04月18日00時44分58秒 ②2萬元 ⑤111年04月17日17時54分 ⑤2萬0,123 ③111年04月18日00時45分 ③2萬元 ⑥111年04月18日00時34分 ⑥2萬9,985元 32. 曾韋軒(告訴人) 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曾韋軒稱:因員工處理訂單錯誤,導致設定成經銷商,將會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至ATM操作解除。 ①111年04月18日00時36分 ①2萬9,985元 ④111年04月18日00時46分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④2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1年04月18日00時44分 ②3萬元 ⑤111年04月18日00時46分 ⑤1萬元 33. 廖家淳(告訴人) 佯稱為「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廖家淳稱:購買書本,因員工操作錯誤,導致被列入高級會員,即將扣款,故要求至ATM操作取消付款。 111年04月20日22時38分許 1萬7,017元 中華郵政南投竹山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婉俞 111年04月20日22時50分許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4萬5,000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黃鈺惠(告訴人) 佯稱為「郵局客服人員」致電黃鈺惠稱:購買老花眼鏡,因設定錯誤,要將黃鈺惠升級為高級會員,然需繳納金額,若要取消則需操作網路銀行帳戶取消。 111年04月20日19時12分許 2萬9,985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趙珮琪 ①111年04月21日00時25分許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①2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呂奕葳(黃小莉代為報案)(被害人) 佯稱為「誠品書局」客服人員致電呂奕葳稱:因公司誤下一筆訂,將導致多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付款。 111年04月20日20時02分許 3萬1,985元 ②111年04月20日00時26分許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②9,000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 陳月玲(告訴人) 佯稱為「臺灣好農」客服人員致電呂奕葳稱:因公司誤下一筆訂,將導致多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付款。 111年04月21日00時36分許 4萬9,987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趙珮琪【追加起訴書附表受款帳戶欄誤載「張令(Z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③111年04月21日00時41分許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③2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④111年04月21日00時42分07秒 ④2萬元 ⑤111年04月21日00時42分46秒 ⑤1萬元 37. 周世揚(告訴人) 佯稱為「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周世揚稱:購買書本,因員工操作錯誤,導致購買成一批書籍,即將扣款,故要求至ATM操作取消付款。 ①111年04月23日14時22分 ①4萬9,989元 中華郵政鳳山新富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趙子翔 ①111年04月23日14時31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00號郵局基隆大武崙郵局 ①5萬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111年04月23日14時30分 ②4萬9,989元【追加起訴書附表匯款金額欄第二格記載「5萬0,004元」應予更正】 ②111年04月23日14時32分許 ②5萬 ③111年04月23日14時38分 ③4萬9,989元 ③111年04月23日14時49分許 ③4萬9,000元 38. 林修平(被害人) 佯稱為「誠品書局」客服人員致電林修平稱:因設定貨到付款時錯誤設定,若要解除該設定需以網路銀行操作解除。 ①111年04月23日15時59分 ①9萬9,983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卜愈 ①111年04月23日16時11分16秒 基隆市○○區○○○路000○00號郵局基隆大武崙郵局 ①2萬0,005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111年04月23日16時11分59秒 ②2萬0,005元 ③111年04月23日16時12分44秒 ③2萬0,005元 ④111年04月23日16時13分許 ④2萬0,005元 ②111年04月23日16時02分 ②5萬0,337元 ⑤111年04月23日16時14分12秒 ⑤2萬0,005元 ⑥111年04月23日16時14分54秒 ⑥2萬0,005元 ⑦111年04月23日16時15分35秒 ⑦2萬0,005元 ⑧111年04月23日16時16分16秒 ⑧1萬0,005元 39. 謝茹閔(被害人) 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謝茹閔稱:謝茹閔之會員誤申請到升級,每月將需多扣款,若要取消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帳戶解除。 111年04月23日18時18分 1萬6,998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辛榮龍 ①111年04月23日17時57分許 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 ①2萬0,005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1年04月23日17時58分許 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 ②2,005元 ③111年04月23日18時30分許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③1萬7,005元 40. 劉興藩(被害人) 佯稱電商業者客服致電劉興藩稱:訂購書籍設定錯誤,若要解除該錯誤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帳戶解除。 111年04月23日18時18分 14萬9,985元【追加起訴書附表匯款金額欄誤載15萬0,000元應予更正】 中華郵政羅東大同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榆軒 ①111年04月23日19時11分14秒 ①6萬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111年04月23日19時11分15秒 ②6萬 【追加起訴書附表提領時間欄第三格、第四格記載「111年04月23日19時11分14秒」、「111年04月23日19時11分15秒」及提領金額欄第三格、第四格記載「6萬元」、「6萬元」應予刪除】 41. 陳嘉修(告訴人) 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陳嘉修稱:陳嘉修若要升級為白金會員將可抵銷金額,若有需要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帳戶匯款。 ①111年04月23日19時22分 ①9萬9,989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研菲 111年04月23日19時44分許 基隆市○○區○○路○段000號統一新長基門市 10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111年04月23日20時21分 ②1萬6,803元 42. 陳姿靜(被害人) 佯稱「UNIQ手機殼供應商」致電陳姿靜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因該公司與陳姿靜所屬銀行有簽約,將於每個月扣款,若欲取消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帳戶匯款。 ①111年04月23日20時11分 ①3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姿祐 ①111年04月23日20時00分02秒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①2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1年04月23日20時17分01秒 ②1,000元 ②111年04月23日20時19分 ②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姿祐【追加起訴書附表受款帳戶欄誤載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研菲」應予更正】 ③111年04月23日20時00分02秒 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 ③2萬元 ④111年04月23日20時00分50秒 ④9,000元 ③111年04月23日20時20分 ③9,985元 ⑤2萬元 ④111年04月23日20時21分 ④9,333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姿祐 ⑤111年04月23日20時21分許 ⑥2萬元 ⑤111年04月23日20時30分 ⑤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姿祐 ⑥111年04月23日20時21分許 ⑥111年04月23日20時31分 ⑥9,985元 ⑦111年04月23日20時32分 ⑦9,987元 43. 莊永泰(告訴人) 佯稱「電商客服」致電莊永泰稱:電腦輸入員誤植為兩份柿子餅,若不取消將扣款,若欲取消則需依指示操作ATM取消。 111年04月23日19時51分 2萬9,982元【追加起訴書附表匯款金額欄誤載為「2萬9,997元」應予更正】 ⑦111年04月23日20時33分06秒 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 ⑦1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⑧111年04月23日20時33分53秒 【追加起訴書附表陳姿靜提領時間欄第三格至第五格記載之「111年04月23日20時26分26秒、111年04月23日20時29分49秒、111年04月23日20時30分37秒」均刪除】 ⑧1萬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陳姿靜提領金額欄記載之「5000元、1萬元、2000元」均刪除】 44. 吳盈怡(被害人) 佯稱「銀行客服」致電吳盈怡稱:帳戶扣款設定錯誤,如欲解除,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 ①111年04月23日20時37分 ①2萬5,274元 中華郵政古坑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詹沅凱 ①111年04月23日21時12分許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①6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1年04月23日20時37分 ②4萬9,983元 45. 廖經元(被害人) 佯稱為「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廖經元稱:因公司誤把廖經元設定為高級會員,將導致每個月會從廖經元帳戶扣款,須操作ATM解除付款。 111年04月23日21時10分 4萬9,987元 ②111年04月23日21時13分許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②6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③111年04月23日21時14分許 ③6,000元 46. 彭可欣(告訴人) 佯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致電彭可欣稱:因員工處理訂單錯誤,導致設定成經銷商,將會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至ATM操作解除。 ①111年04月23日23時36分 ①9,989元【追加起訴書附表匯款金額欄漏未記載】 中華郵政高雄順昌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怡汝 ①111年04月23日23時44分許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①3萬元 陳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1年04月23日23時37分 ②9,989元【追加起訴書附表匯款金額欄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②111年04月24日00時00分06秒 ②6萬元 ③111年04月23日23時38分 ③9萬9,999元 ③111年04月23日00時00分50秒 ③4萬元 ④111年04月23日23時56分 ④9,989元【追加起訴書附表匯款金額欄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