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郁涵
選任辯護人 黃勝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世紘
選任辯護人 段誠綱律師
張立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佳慧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陳佳雯律師
袁啟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孟均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若妘
選任辯護人 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
趙翊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政偉
選任辯護人 鄭雅方律師
傅宇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義鈞
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郁森
選任辯護人 莊頌瑞律師
黃勝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10年度金訴第45號,中華民國111年
4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
字第17447、27713、27714、27919號;追加起訴案號:109年度
偵字第24663、27063號;暨移送併辦案號:併辦一:109年度偵
字第12094、第12095、20526、20527、20528、20529、20530、2
0531、20532號;併辦二:109年度偵字第12093號;併辦三:109
年度偵字第12091號;併辦四:109年度偵字第24631、24632、24
728、25621號;併辦五:109年度偵字第29592號;併辦六:109
年度偵字第31563、31564、31934號;併辦七:110年度偵字第38
60號;併辦八:110年度偵字第10406號;併辦九:109年度偵字
第27063號、110年度偵字第2192、2224、2225、6114、6116、61
17、12307、14290號;併辦十:110年度偵字第23746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陳郁涵、侯孟均、李若妘、林政偉、翁郁森除不 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外,均撤銷。
二、陳郁涵、侯孟均、李若妘、林政偉、翁郁森與法人之行為負 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各處如下所示之刑及沒收:
㈠陳郁涵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㈡侯孟均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㈢李若妘、林政偉、翁郁森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分別提供60、100、100小時之義務勞務。 ㈣沒收如附表7所示。
三、其他上訴(即夏世紘、周佳慧、黃義鈞部分)駁回。
犯罪事實
壹、相關人士及公司之角色及背景
一、緣Financial.org公司號稱為一全球性會員制之金融交易平 台,於西元2016年由名為Arnaud Georges(官網翻譯中文名 :阿諾德喬治)所創立,號稱擁有AI人工智慧代操美股技術 ,並註冊Financial.org網址為公司網站,於全球各地招募 會員入會,並指派新加坡籍PECK WEI HONG JOEY(中文名白 偉宏,檢察官另案通緝中)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包子」成 年男子,來臺成立下列公司招募會員:
㈠白偉宏及「包子」於民國105年間,受姓名年籍不詳Financia l.org.集團高層指派至我國境内招募會員。白偉宏為大規模 招攬會員加入Financia1.org.所推投資方案而達吸收資金之 目的,遂與梁祐鈞(經檢察官另行通緝,另對外化名「梁文 生」)合作,由梁祐鈞負責在我國境内成立公司、安排不知 情之人頭擔任負責人、租借辦公室、開戶以及所有需要公司 負責人出面辦理之事宜。
㈡梁祐鈞先後替白偉宏成立下列公司及承租辦公室,並交由白 偉宏為作為Financial.org.於我國招攬會員吸收資金之用: ⒈富南斯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富南斯顧問公司】,於1 05年12月14日設立,以陳德坤(已於106年2月17日死亡)為 負責人。
⒉富南斯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富南斯投資公司】,於106年 5月2日設立,以朱禹豪(與下載陳明德、林澤木,均經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負責人,並以富南斯投資公司名義 於105年12月26日起承租臺北市○○區○○路0段0號38樓之1(臺 北101大樓38樓);於107年1月1日起承租同址20樓(臺北10 1大樓20樓)為辦公處所。
⒊富裔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富裔公司】,於107年5月25日成立 (嗣於108年4月25日更名為富裔應用材料有限公司),以陳 明德為負責人,並以富裔公司名義於107年8月起承租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11樓為辦公處所。 ⒋富安尼教育有限公司【下稱「富安尼公司】,於107年4月18 日成立,以林澤木為負責人,並以富安尼公司於000年0月間 承租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6樓之1(鼎盛大樓)為辦 公處所。
⒌梁祐鈞除以上開四家公司【以下合稱富南斯集團】名義開立 銀行帳戶交由白偉宏使用外,並於Financial.org.網站上公 布集團在我國設有臺北辦公室(臺北市○○區○○路0段0號20樓 )及臺中辦公室(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6樓之1)。
⒍白偉宏、「包子」及梁祐鈞雖非富南斯集團各公司所登記之 董事或經理人,然其經上開人頭負責人概括同意授權,由白 偉宏、「包子」」及梁祐鈞實質上執行富南斯集團各公司之 全部業務,有為富南斯集團各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為 富南斯集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二、富南斯集團為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遂以約定返還本金及給 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為號召,經由舉辦說明會等方式, 以富南斯集團各公司名義,招攬投資人,而以介紹他人參加 為投資人主要收入來源:
㈠富南斯集團於106年3月間正式開幕後,即在富南斯集團辦公處 所以及全省各地,以「金融講座」、「新人培訓課程」、「講 師培訓課程」為名舉辦說明會,並以富南斯集團為Financia l.org.集團在台分支機構之名推出投資入會方案,由講師及 文宣對不特定人宣稱因Financial.org.擁有AI人工智慧代操 美股之技術,會員繳交之投資款係交由AI人工智慧,選定GO OGLE、FACEB00K等24家美國知名上市企業為藍籌股,以高頻 交易之方式套利,提供會員下列投資服務方案:①000年0月 間推出「ATP C」投資方案,最低門檻為美金3,000元,「每 日回酬0.35%」、「每月回酬5.8%至10.2%」,換算年化報酬 率為69.6%至122.4%。②106年7月1日起至107年12月為止推出 「FOIA:8%(本金償還)+8%(自動交易盈利)」之投資方 案,以美金1萬元為1單位,合約為1年期,本金前8個月每月 償還8%、後4個月每月償還9%,自動交易盈利每月8%至9%, 總計每月回報16%,以此方式換算結果本金於1年到期後全數 攤還,加計自動交易盈利,半年即可回本,1年到期總回報 為196%至208%,故富南斯公司推出之FOIA投資方案,對外即 以「半年還本、1年翻倍」為口號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 。
㈡富南斯集團為誘使會員對外招攬更多人加入,除向會員宣告可 領得每月16%的投資獲利(集團內俗稱之靜態獲利)外,另鼓吹 可經由推介他人加入富南斯集團而領取:直推獎金(每推薦1 人得投資額6%)、對碰獎金(推薦下線左一、右一各美金1萬 元,可得美金1,000元)、團隊GCC獎金(自己投資5萬以上, 直推之下線團隊月業績達5萬者累積3個,即可領取美金1萬元) 、忠誠獎金(下線投資美金1萬元,推薦人每月可得投資額8% 的5%即美金40元),藉此加強投資人入會及招攬下線的誘因 ,並無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其會員申請書所載套裝課程之 事實,而以介紹他人(即下線)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㈢白偉宏、「包子」、梁祐鈞於富南斯集團在台準備完成後, 復覓得廖泳寯(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暨其下
線陳郁涵;李榮華;夏世紘、周佳慧;張承澔(原名張振龍 、張詠勝,已歿,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暨其下線 蔡佳恩、許麗華、侯孟均;鍾承志;方鈺云暨其下線李若妘 、黃義鈞、翁郁森、林政偉等人(李榮華、蔡佳恩、許麗華 、鍾承志、方鈺云由本院另為判決)暨其他集團成員(上開 諸人以下合稱富南斯集團成員;不包括僅基於幫助犯意或無 犯意之單純投資人),為牟私利,均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 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 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 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且均知悉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 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應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 務之合理市價,而不應主要源於介紹他人加入,自收取後加 入者之會員會費所取得,竟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非法收受存 款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為富南斯集團吸收 資金達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10億8,015萬9,953元。 各行為人之角色、領導或下線關係、行為、參與期間及參與 之吸金規模詳如下述,各行為人為領導團隊或會員上線或推 薦人之吸金金額詳如附表1「被告為領導團隊或會員上線或 推薦人之吸金金額(非指犯罪規模)」所載,各行為人及其 下線所招攬之吸金金額詳如附表1「被告招攬之吸金金額( 非指犯罪規模,且上線應包括下線)」所載,各行為人參與 期間及所共同吸收資金之規模詳如附表1「被告犯罪規模( 被告參與期間之吸金總額)」欄,即附表2各被告「總計」 列所示。
貳、富南斯集團及行為人與投資人間之關係
一、陳郁涵部分
廖泳寯在夏世紘所經營醫美診所聽聞白偉宏及「包子」之規 劃後,受白偉宏招攬成為富南斯集團大領導,以自己為Fina ncial.org.投資人之身分上臺分享,長時間、頻繁且固定擔 任富南斯集團舉辦之說明會、課程、培訓活動之主力講師團隊 。陳郁涵經廖泳寯招攬成為下線後,竟與其餘富南斯集團成 員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非法收受存款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 法之犯意聯絡,由廖泳寯手寫獎金制度向陳郁涵說明富南斯 集團提供之獎金制度,並向富南斯集團索取公司簡章交陳郁 涵招攬使用,陳郁涵則於臉書與投資議題相關之社團内張貼 與富南斯集團推出之投資方案相關之廣告文字,向不特定多 數網友宣傳富南斯集團推出之投資方案,待臉書上素不相識 之網友於貼文下方或透過私訊方式表示有興趣時,陳郁涵即 以約見面、安排報名說明會等方式帶網友前往聽取富南斯集
團舉辦之說明會,待講師說明會結束後,陳郁涵再將自己介 紹前往之人帶開進行小組談話,廖泳寯亦會以陳郁涵之領導 身分在場協助回答投資人提問,於106年12月7日(即附表1- 1-1編號11)起至108年12月2日(即附表1-1-1編號26)止, 共招攬如附表1-1-1所示之投資人及款項,合計1,688萬7,95 0元,其中廖泳寯為領導之款項計1,246萬3,750元。二、夏世紘、周佳慧部分
㈠夏世紘與其餘富南斯集團成員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非法收受 存款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於105年底出借 所經營之醫美事業辦公室予白偉宏、「包子」召開小型說明 會招攬投資人加入,並受白偉宏招攬成為富南斯集團大領導 ,成立夏爸團隊,以鑫紘公司作為向投資人說明富南斯集團 投資方案之場所,遊說投資人加入,且鼓勵下線再招攬親朋 好友前往鑫紘公司聽夏世紘之說明,夏世紘亦遊說並搭載投 資人前往聽取富南斯集團之說明會。白偉宏另特別安排私人 助理周佳慧服務夏世紘團隊之會員,提供夏世紘團隊成員相 關服務。夏世紘招攬如附表1-3-A「存款人」欄所示之人而 吸收資金共計1,355萬272元。
㈡周佳慧過去曾在新加坡工作而與白偉宏熟識,於000年0月間 受僱於白偉宏擔任私人助理,竟與其餘富南斯集團成員共同 基於違反銀行法非法收受存款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犯意 聯絡,成為富南斯集團說明會、「新人培訓課程」、「講師 培訓課程」及TBC會員培訓活動之主要講師團隊,除以自己 為Financial.org.投資人之身分上臺分享外,並長時間、頻 繁且固定擔任富南斯集團舉辦之說明會、課程、培訓活動之 主力講師團隊,亦為富南斯集團培訓新人講師,並指派新人 講師前往全省各地之說明會擔任講師,以此方式為富南斯集團 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加入投資方案而吸收資金,且受白偉宏指示 協助服務夏世紘團隊之會員。周佳慧招攬如附表1-3-B「存 款人」欄所示之人而吸收資金共計1,194萬1,250元。 ㈢夏世紘及周佳慧於106年5月26日(即附表1-3編號1)起至107 年9月5日(即附表1-3編號64)止,招攬如附表1-3所示之投 資人及款項,合計2,549萬1,522元。 三、侯孟均部分
張承澔經夏世紘介紹認識白偉宏後,受白偉宏招募成為富南 斯集團上開說明會、「新人培訓課程」、「講師培訓課程」 及TBC會員培訓活動之主要講師團隊,除以自己為Financial .org.投資人之身分上臺分享外,並長時間、頻繁且固定擔 任富南斯集團舉辦之說明會、課程、培訓活動之主力講師團隊 ,許麗華經張承澔招攬成為下線後,侯孟均復經許麗華招攬
加入富南斯集團之投資方案成為下線,竟與其餘富南斯集團 成員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非法收受存款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 理法之犯意聯絡,組成領導團隊,擔任說明會講師,對外宣傳 行銷富南斯集團所推出給付「每月8%還本、8%盈利」與本金顯不 相當紅利之投資入會方案,每單位美金1萬元,於106年8月29 日(即附表1-4-3編號1)起至108年11月25日(即附表1-4-3 編號74)止,共招攬如附表1-4-3所示之投資人及款項,合 計4,163萬3,000元。
四、李若妘、黃義鈞、翁郁森、林政偉部分
㈠方鈺云經鍾承志介紹認識白偉宏,受白偉宏招募成為富南斯 集團說明會、「新人培訓課程」、「講師培訓課程」及TBC會 員培訓活動之主要講師團隊,除以自己亦為Financial.org. 投資人之身分上臺分享外,並長時間、頻繁且固定擔任富南 斯集團舉辦之說明會、課程、培訓活動之主力講師團隊。李若 妘係方鈺云之妻,竟與其餘富南斯集團成員共同基於違反銀 行法非法收受存款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受 白偉宏及方鈺云招募成為富南斯集團說明會、「新人培訓課 程」、「講師培訓課程」及TBC會員培訓活動之主要講師團 隊,除以自己亦為Financial.org.投資人之身分上臺分享外 ,並長時間、頻繁且固定擔任富南斯集團舉辦之說明會、課 程、培訓活動之主力講師團隊,為富南斯集團招募不特定人 加入投資方案而吸收資金,於106年11月10日(即附表1-6-1 編號1)起至107年6月25日(即附表1-6-1編號6)止,共招 攬如附表1-6-1所示之投資人及款項,合計155萬3,500元。 ㈡黃義鈞則經方鈺云介紹後與其餘富南斯集團成員共同基於違 反銀行法非法收受存款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 ,受方鈺云招募成為富南斯集團頒發之品牌大使,並鎖定其 熟悉之桃園市八德區一帶發展,固定於每週四於桃園市八德 區介壽路上之7-11統一超商用餐區包場召開小型說明會,另承 租桃園市○○區○○○00號之場所作為黃義鈞(Morris)團隊小 型說明會集會場所,親自講授Financial.org.公司、網頁後 台、投資方案內容、獎金制度等等,遊說不特定多數人加入富南 斯集團推出之投資,並以先挪用其他用途之資金先行套利、半年 回本、1年翻倍等話術遊說投資人加入,復於其成立之通訊軟 體群組「幸福來了」內公布黃義鈞(Morris)團隊自辦業績競 賽獎勵制度之方式,並以「獎金是公司發的,不是你朋友發的」 、「利用佣金制度讓自己快速獲利也讓你的朋友快速獲利」等話 術鼓吹下線成員對外招攬更多人加入投資,以此方式發展黃 義鈞(Morris)團隊,於106年8月2日(即附表1-6-2編號1 )起至107年11月29日(即附表1-6-2編號38)止,共招攬如
附表1-6-2所示之投資人及款項,合計2,497萬5,500元。 ㈢翁郁森經方鈺云介紹後,竟與其餘富南斯集團成員共同基於 違反銀行法非法收受存款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 絡,受方鈺云招募成為富南斯集團上開「說明會」、「新人 培訓課程」、「講師培訓課程」及TBC會員培訓活動之講師 團隊,並經鍾承志指派前往富南斯集團於高雄、臺中等地舉 辦之說明會擔任講師,向臺下不特定多數人講授Financial.org .網頁後台、投資方案內容、獎金制度等等,並以自辦翁郁森 團隊小型說明會、成立通訊軟體群組「Foin領導人群」之方式 ,培訓下線成員對外招攬更多人加入投資,以此方式發展翁 郁森(Benson)團隊,於106年10月12日(即附表1-6-3編號 1)起至108年11月1日(即附表1-6-3編號42)止,共招攬如 附表1-6-3所示之投資人及款項,合計1,408萬369元。 ㈣林政偉經李若妘介紹後,竟與其餘富南斯集團成員共同基於 違反銀行法非法收受存款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 絡,受李若妘招募成為富南斯集團說明會及TBC會員培訓活動 之講師團隊,並接受李若妘之指揮製作、修改說明會上講師講 授使用之簡報檔,向臺下不特定多數人講授內容包含Financia l.org.網頁後台、投資方案內容、後台操作方式、提領獎金制 度等等,並於說明會簡報檔上留下個人通訊軟體的QR CODE,提 供說明會後投資人有疑問之詢問管道,並以成立通訊軟體群組 之方式,於通訊軟體群組中傳送「靜態16%vs動態無限大, 靠的是不斷分享,用機率成就機會」,培訓下線成員對外招攬 更多人加入投資,以此方式發展林政偉(Sam)團隊,於106年 12月20日(即附表1-6-4編號1)起至107年11月26日(即附 表1-6-4編號13)止,共招攬如附表1-6-4所示之投資人及款 項,合計1,233萬2,500元。
五、富南斯集團成員以前開高額投資獲利大規模招攬投資人加入 ,並給付豐厚獎金誘使會員對外招攬更多人加入,惟嗣後漸難 招募新資金以支應龐大紅利,竟自107年6月間起,片面強制將 會員投資額全數轉換成富南斯集團自己發行之FOIN虛擬貨幣 ,並要求會員加碼投資美金5,000元至9,000元不等金額,差額 以虛擬貨幣補足(會員間可彼此交易),組成新的1單位美金1 萬元,聲稱以此方能激活帳戶,持續賺取佣金、每月8%本金及 賺取8%投資利潤;該虛擬貨幣將於108年8月在國外虛擬貨幣交 易所公開交易,發展前景可期,是市場上最有價值的虛擬貨幣 等語,藉此手法持續吸收新、舊會員資金。嗣後富南斯集團 至107年10月開始停止出金,會員無法將後台帳戶內顯示之USD 金額提領出來,白偉宏遂先於107年10月11日潛逃出境。富南斯 集團自106年2月8日起至108年12月19日止,在臺經由陳郁涵
等人,合計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達10億8,015萬9,953元(陳 郁涵、夏世紘、周佳慧、侯孟均、李若妘、林政偉、黃義鈞 、翁郁森參與期間,富南斯集團吸收資金數額,詳如附表2 總計列所示,均達1億元以上),除部分款項在臺灣直接回流 至「領導團隊」成員銀行帳戶、匯至投資會員帳戶充作投資收 益及獎金外,其餘款項悉由白偉宏指示提領現金、匯至國外或去 向不明。
理 由
壹、審理範圍
一、按本案係於110年6月18日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修正施行 後(111年7月21日)繫屬本院,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判斷。
二、本件檢察官僅就原審判決被告許麗華(經本院另為判決)、 侯孟均有罪部分,以量刑不當為由,提起上訴,至原判決不 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既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 第348條第2項但書規定,該不另為無罪部分,非本院審判範 圍,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部分:
檢察官、被告陳郁涵、夏世紘、周佳慧、侯孟均、李若妘、 林政偉、黃義鈞、翁郁森及其等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下列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 卷㈣第13至92頁、第285至356頁、卷㈥第124至201頁),本院 審酌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 情況,認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至被告黃義鈞及其辯護人 爭執證人即同案被告蔡衣縈、證人呂旻儒、蔡紫綸、陳盈潔 、陳盈婷、吳建忠、賴怡勤、孫妤珺警詢、偵詢時所為陳述 ,屬傳聞不具證據能力部分,本院不採為判斷被告黃義鈞是 否犯罪之依據,併此敘明。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郁涵、夏世紘、周佳慧、侯孟均、李若妘、林政 偉、翁郁森均坦認犯行不諱(見本院卷㈥第240至241頁); 被告黃義鈞固坦承前開客觀犯罪事實,然矢口否認有違反銀 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犯行,辯稱:我跟白偉宏沒有任 何直接聯絡管道,並非富南斯集團核心幹部或成員,係因相 信富南斯集團不是詐騙而投資發展自身下線,只是單純投資 人,也造成自己的投資損失,並無主觀犯意,也與其他被告 沒有任何犯意聯絡云云。
二、經查:
㈠關於被告夏世紘、周佳慧、侯孟均、李若妘、林政偉、翁郁 森部分:
⒈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事實,為被告夏世紘、周佳慧、侯孟 均、李若妘、林政偉、翁郁森所坦認,並如附表1-3-A、1-3 -B、1-4-3、1-6-1、1-6-3、1-6-4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復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⑴夏世紘手機數位採證資料、夏緯凱之臺灣土地銀行客戶歷史 交易明細、周佳慧手機數位採證資料、李若妘與下線「曉芳 」之LINE對話截圖、林政偉於「FOINS秘...」群組内之訊息 截圖、林政偉扣案手機「LINE FOPAY」群組截圖、翁郁森扣 案手機「FOIN領導人群」群組截圖、黃義鈞筆記本(見A2卷 第311至398、669至704、637至667、919至925頁、A3卷第43 至47、127至141頁、A4卷第185至187頁、A12卷第79至93頁 、B12卷第31至37頁)。
⑵白偉宏、方鈺云及李榮華3人之通訊軟體群組截圖、富南斯集 團投資會員交易歷史明細、張承澔筆記本、隨身碟資料、冨 南斯投資公司資料、會員資料、會員申請書、被告鍾承志電 腦内扣得之會員名單及ONLY FOIN教材、方鈺云住處扣得之 會員名單、富南斯集團公司製作之會員名單(見A2卷第431 至440、487至488頁、A3卷第361至464頁、A4卷第41至49頁 、B5卷第297至349頁、B17卷第77至79頁)。 ⑶劉麗香與方鈺云之LINE對話截圖、劉麗香與黃義鈞之LINE對 話截圖、賴宜勤之收據和證書、付款時間表、黃一中之投資 確認單、侯品宏之投資確認單、辜曉蓉之帳戶交易明細、群 組對話内容、宋保言之收據和證書、柳鍾台之投資確認單、 范家誌交易網頁、葉珮廷與劉慧君對話内容、台北富邦銀行 台北一0一分行107年12月13日北富銀台北101字第107000002 4號函、108年1月21日北富銀台北101字第1080000002號函、 台北富邦銀行市府分行107年12月20日北富銀市府字第10700 00228號函、108年1月22日北富銀市府字第1080000021號函 、108年3月5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80000936號函、台北富邦 銀行存入存根、106年9月23日、11月9日、107年4月28日、6 月30日、7月30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7年7月31日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 7年12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70107169號函、108年1月2 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010578號函、108年3月12日國世 銀存匯作業字第1080000850號函、中國信託銀行107年12月1 3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84145號函、中國信託銀行108年1 月18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012288號函、108年2月27日中 信銀字第108224839036998號函、108年1月18日中信銀字第1 08224839012428號函、108年12月3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082 264170號函、107年9月26日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07
年10月26日、11月29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陳文田之中國 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07年10月1日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 託書、辜曉蓉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影本、107年9月5 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7年8月21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 出匯款申請書、侯品宏之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 銀行108年5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07647號函、108年 5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12077號函、108年9月25日中 信銀字第108224839206802號函、王淑雲之玉山商業銀行存 摺影本、侯品宏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07年7月31 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7年9月26日第一商業銀 行匯款申請書回條、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07年9月10 日台中銀行國内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元大商業銀行10 8年12月5日元錄字第1080012418號函及匯款指示、107年9月 26日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月14日儲字第1080011535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08年1月15日儲字第1080013061號函、合作金庫臺北分行108 年2月11日合金台北存字第1080000166號函、第一銀行匯款 申請書回條、107年2月13日永和福和郵局存款人收執聯、10 7年2月13日、3月28日、29日、30日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 提款交易憑證、107年3月30日玉山銀行存款回條及107年6月 25日台北富邦銀行存入存根、鄭燕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 摺、中國信託銀行108年1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01159 7號函、王傳盛與陳郁涵之對話截圖、王傳盛與魏岑靜之lin e對話内容及魏岑靜、林述忠之匯款單據等件(見A1卷第41 至74、105至121、291至335頁、A3卷第317至322頁、A4卷第 695至723頁、A8卷第175至179、459至460頁、A9卷第193、2 55至271頁、A10卷第17至331、A12卷第39至43、147至181頁 、B1卷第29至33頁、B8卷第141、175至195、225、245至247 、249、257至259頁、B14卷第159至331、333至418頁、B10 卷第173至223頁、B15卷第85、95、257、481至482、607、6 09至611、635、643、649頁、B16卷第73、75至86、247、32 3、363至364、425頁、B17卷第75至76、81至82、169、B18 卷第45至57、73至91、93至168、175至208、391、393、395 至411頁、B19卷第47至66頁、B20卷第23至30、355至358頁 、C1卷第65、103、231頁、甲2卷第253至266頁)。 ⑷翁基福、張資晟之投資匯款單據、鄭宇翔之會員申請書、投 資課程保密合約、投資匯款單據、潘盈君、林長珠、潘慶龍 之投資匯款單據、潘慶龍之帳戶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 群組對話截圖、何依珍、柯盈賢之投資匯款單據、陳碧郎、 吳忠憲、李慧卿、葉滋基之投資匯款單據、通訊軟體LINE群
組對話截圖、黃榆庭、藍宜靜之投資匯款單據、林秋彤之投 資匯款單據、侯沁潔之投資匯款單據、許望完之投資匯款單 據(見併1B1卷第7頁、併1B2卷第7至11頁、併1B3卷第171至 180頁、併1B5卷第13至27頁、併1B6卷第175至191頁、併1B7 卷第15至50頁、併1B8卷第15至31、179頁、併1B9卷第7頁、 併1B10卷第7至26頁),蔡紫綸之投資匯款單據、錄音檔案 勘驗報告(併2A1卷第129至137、併2A2卷第7至33頁),鄭 筱蓉、張修銘、何秋蓉、魏鑽順、謝素琴、許寶桂之投資匯 款單據、李積德之投資證明、會員帳戶網頁截圖、與張鈞盛 LINE對話紀錄、孫妤珺之投資匯款單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18260 號函(見併4B1卷第199至205、207至211、223至233頁、併4 B2卷第7至至13頁、併4B3卷第19至23、189頁、併4A4卷第15 至27頁),劉碧蘭之投資匯款單據、與黃素青LINE對話紀錄 、陳鈺春之投資匯款單據、與陳明潔LINE對話紀錄、蕭雪容 之投資匯款單據、與陳妙箏LINE對話紀錄、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3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2381 6號函(併6B3卷第15至19、27至62頁、併6B6卷第11至46、9 8至114頁、併6B8卷第19至31頁),隆新蓮郵局跨行匯款申 請書、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 條聯、陳郁涵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邱思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2 紙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陳郁涵陳報之匯款單據、中信銀 行存款交易明細、隆新蓮FoPay電子錢包紀錄(見併8A3卷第 6至10、17至58、313至315、333至336、348至350頁),陳 君、梁桂榮、陳鳳媚、黃淑芬、曹介羽、李立仁、沈鳳珠、 沈玉琳、王月桂、陳雅莉、王勝弘之投資匯款單據、黃淑芬 、王勝弘之LINE對話紀錄、周昭誠之投資匯款單據、LINE對 話紀錄、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7年10月15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 070004537號函、曾筱雲之投資匯款單據、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110年1月1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08285號函、蕭占美 蓉之LINE對話紀錄、郵局存簿交易明細(見併9A2卷第203至 207頁、併9A3卷第217至221頁、併9A5卷第51至59頁、併9A6 卷第13至19頁、併9A7卷第177至185頁、併9A8卷第15至19、 157至187頁、併9A9卷第9至175頁、併9A10卷第71至79頁、 併9A20卷第19至23、33至49頁、併9A22卷第161至197頁), 丁勛倫、陳雅玲、丁振朝、王桂蘭、陳瓊瓊、陳雅莉、陳崇 信、陳李碧吟、陳君、梁桂榮之投資匯款單據、通訊軟體LI NE對話紀錄、侯孟均匯款新台幣99萬元至陳金城帳戶之匯款
單(見併10A2卷第81至201頁、追B1卷第71至80頁、追甲1卷 第51頁)。
⒉綜上所陳,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事實,應堪信實。 ㈡關於陳郁涵、黃義鈞之辯護人主張不可採部分 ⒈被告陳郁涵業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坦認犯行(見本院卷㈥第240 頁),並有前揭證據在卷可憑,然其辯護人猶為其主張附表 1-1-1所示之被害人江建華、王傳盛、魏岑靜、林述忠、張 蜀玉、林軒亞、周馨瑀、林育承、隆新蓮等人並非陳郁涵所 招攬應予扣除云云,然查:
⑴陳郁涵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認:我在106年12月借當時男朋友掛 名投資1單位,我母親楊綉靜、大哥陳賴榮、父親陳賴財、 二哥陳啟翔、大嫂楊美鈐、友人黃翊熏、謝瑋錡、林育承、 邱思瑋、宋保言、江建華及魏岑靜等人曾經問我在從事何種 投資,我告訴他們,我在投資富南斯的美股投資業務,他們 也想加入投資,所以我才把他們都加入我的下線等語(見B9 卷第407頁、第409頁);邱思瑋、宋保言、林育承及黃翊熏 是我在富南斯公司的下線,黃翊熏及隆新蓮是我的直接下線 ,林軒亞是黃翊熏再對外介紹的下線,江建華是我的朋友, 當初也是經我介紹參加富南斯公司舉辦的投資說明會,並開 始投資,是我的下線(見A4卷第272至第274頁、第278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