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9號
原 告 黃瀅晉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被 告 莊芳妮
訴訟代理人 王碧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 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 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 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 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將訴外人甲○ ○列為被告,嗣後於民國113年3月4日具狀撤回其對訴外人甲 ○○之訴(本院卷153頁),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方面:
㈠原告與訴外人甲○○於89年12月12日結婚登記,且育有二名 子女。原兩人感情和睦、婚姻生活靜好,然因訴外人甲○○ 於111年間末常有傍晚或晚上時間外出不知所蹤,且皆未 抽空陪伴小孩之情況,甚至子女有重大比賽活動亦未至現 場陪伴打氣,原告復自斯時起,漸感其配偶日益疏遠。訴 外人甲○○長時間使用手機回覆訊息,對家庭生活關懷不再 等異狀,原告獨自撫育二名子女,含莘茹苦,小孩之教育
陪伴等,均由原告獨自撐起。
㈡原告遂覺有異,且經原告查看訴外人甲○○自用小客車之行 車紀錄器檔案時,發現訴外人甲○○曾將自用小客車於111 年12月20日駛至臺中,接送被告乙○○一同前往古坑約會, 兩人於自用小客車內提及兩人係自交友軟體認識,且被告 乙○○聊天過程中以曖昧口吻詢問訴外人甲○○:「啊有像我 們這樣手牽手嗎?」等語,依社會一般經驗,兩人顯然有 逾越男女交往分際,且訴外人甲○○更坦承其於婚姻存續期 間曾多次於交友軟體內,數次與不同異性約會,由此可見 ,訴外人甲○○時常透過交友軟體,私下與異性親密約會, 而被告乙○○與訴外人甲○○於111年間即有上開不正常之交 往行為,兩人間之曖昧情愫,顯而易見。
㈢再觀諸兩人駛車至古坑路途中之談話,訴外人甲○○提及其 交友軟體自我介紹中,有明確表明其為已婚狀態,而被告 乙○○亦有明確表明知悉訴外人甲○○為已婚,是以,被告乙 ○○顯係明知訴外人甲○○為已婚,仍執意侵害原告配偶權。 ㈣嗣至112年11月6日原告因孰難承受婚姻之背叛,而與訴外 人甲○○攤牌,訴外人甲○○於談話間,自承其與被告乙○○發 生多次性關係,且其時常向公司請假,僅為與被告乙○○幽 會,顯見訴外人甲○○所為已逾社會一般夫妻對忠誠貞潔義 務之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
㈤從而,被告乙○○與訴外人甲○○見面時間頻繁,見面時勾摟 肩背、正面依偎、互相依偎、肢體緊貼碰觸,堪認兩人關 係親密,舉止互動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男女正常交 往之範圍。又原告照料未成年子女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時,發覺A女情緒低落,便向其詢問情緒低落之原因 ,A女遂將其與同學之對話紀錄提供予原告瀏覽,始發現 訴外人甲○○曾假藉攜未成年之A女至劍湖山世界遊樂園( 下稱劍湖山世界)遊玩時,與被告乙○○製造巧遇之機會, 甚至曾以同樣手法製造機會,私約至游泳池幽會牽手、環 抱,不巧被A女目睹此幕,造成未成年之A女有輕生之念頭 ,影響甚鉅。
㈥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85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此於不法 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準用之,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甚明 。
㈦次按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 為內容的權利。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 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 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 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 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 ,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 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參照)。是以維護婚姻忠誠義 務之目的言,其主要內容應在於維護配偶間親密關係之排 他性,不許有配偶者與第三人間發生感情交往關係、與性 慾有關之行為,或為性行為而破壞婚姻關係。又婚姻自由 乃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婚姻家庭為社會形成與 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人民享有締結婚姻與否 之意思決定自由,此亦經司法院釋字第242號、第554號、 第569號、第712號解釋所揭櫫,故配偶經婚姻制度所享有 「婚姻圓滿」及配偶間「親密關係之排他權益」,仍應屬 民法上所保護之「配偶權」之內涵。
㈧被告乙○○明知訴外人甲○○為已婚之人,卻與訴外人甲○○於1 11年末開始,為擁抱、牽手、出遊、通姦等行為,是被告 所為足以破壞原告與其配偶即訴外人甲○○間婚姻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致使原告處於難堪之境地,自屬共同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故意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及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因而受有相當之精神上 痛苦,並於112年1月26日至112年10月19日持續於嘉義市 崇安診所治療焦慮症及失眠症,故原告依前揭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法律規定向被告請求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應屬 有據。
㈨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 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損害賠償 之請求,為未確定期限之債務,依法應為催告,被告始負 遲延責任。查原告擬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而送達訴狀,與 催告自有同一之效力,故原告併請求被告於收受本件起訴
狀繕本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 當然。
㈩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暨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得為假執行。
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
⒈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權之態樣略為: ⑴111年12月20日,被告與訴外人甲○○前往古坑約會,兩 人並於自用小客車內提及兩人係自交友軟體認識及有 手牽手。
⑵112年4月5日被告與訴外人甲○○至劍湖山遊玩,並有牽 手、環抱之行為。
⑶000年00月間被告與訴外人甲○○至嘉義市威士登水上樂 園(下稱威士登水樂園)遊玩,並有牽手、環抱之行 為。
⑷112年11月6日原告與訴外人甲○○攤牌,訴外人甲○○於 談話間,自承其與被告發生多次性關係,且其時常向 公司請假,僅為與被告幽會。
⒉就原告主張111年12月20日被告與訴外人甲○○手牽手乙事 ,被告答辯只是其與訴外人甲○○二人欲穿越馬路恰好有 車輛駛近,訴外人甲○○乃順勢拉被告之手通過,且穿越 馬路即放手,並無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分際云云。然而 ,若如被告所辯,渠等二人於111年12月20日手牽手乙 情,僅係單純訴外人甲○○順勢拉被告,則在原證二之行 車紀錄器錄影檔案中,二人應不至於有「啊有像我們這 樣手牽手嗎」、「好好想清楚喔,死不承認」、「感覺 為什麼不一樣」…等曖昧之語氣,且若僅係單純訴外人 甲○○順勢拉被告穿越馬路,訴外人甲○○與被告應不會事 後如此談論有關「牽手」話題,且綜觀原證二之對話全 文,二人之談話實質上係被告在詢問訴外人甲○○與其約 會跟他人比較起來有何不同,足認被告與訴外人甲○○確 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行為。
⒊就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甲○○於112年兒童節連假期間, 在劍湖山世界有牽手、環抱之行為等情,被告答辯稱其 於112年4月5日攜孫子至劍湖山世界遊玩,恰巧碰到訴 外人甲○○攜未成年子女A女於園區遊玩,故四人便一同 遊樂,被告與訴外人甲○○並未相約,且亦無任何親密行
為云云。然而,證人A女於原告訴訟代理人詢問:「你 跟父親還有乙○○碰面後,有全程一起在劍湖山世界玩嗎 」、「你們一起玩的過程中,有無看父親跟乙○○有比較 親暱的舉動」、「你有無辦法詳細說明父親與乙○○有何 親暱舉動?」等問題時,證人均詳述「有全程與甲○○及 被告在劍湖山世界遊玩」、「在靠近迷宮前,我轉頭看 到他們牽手,然後瞬間鬆開。」、「在海盜船上的時候 ,有看到乙○○靠著我父親的肩膀。」等語,且證人A女 於被告訴訟代理人詢問:「你轉頭看的時候,你父親跟 乙○○的手是十指相扣或分開?」時,證人A女亦詳述: 「我轉過去的時候,比他們快一秒,所以看到的時候手 指是相扣的。」等語,足認被告與訴外人甲○○確有逾越 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行為。
⒋就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甲○○於000年00月間在威士登水 世界有牽手、環抱之行為等情,被告答辯稱其與訴外人 甲○○於威士登水世界亦係巧遇,因其上下水池恐滑倒, 故訴外人甲○○始伸手扶被告及被告之孫子,並無原告所 稱之親密行為云云。然而,證人A女經原告訴訟代理人 詢問:「你跟父親及乙○○碰面後,有無一起在威士登水 世界玩?」、「你們遊玩得過程中,你有無看到父親跟 乙○○比較親暱的舉動」時,證人A女證述:「被告下游 泳池的時候,我有看到父親接著他。」等語,且於鈞院 詢問A女:「就你的年紀,你認為你父親跟莊凡凡的通 話跟相處過程,是男女間的親密行為嗎?」,證人A女 稱:「是」。足認就證人A女觀之,訴外人甲○○與被告 相處之舉措係屬「男女間之親密行為」。
⒌就原告主張112年11月6日原告與訴外人甲○○攤牌,訴外 人甲○○於談話間,自承其與被告發生多次性關係,且其 時常向公司請假,僅為與被告幽會等情,被告答辯稱於 112年11月6日,被告與訴外人甲○○之談話錄音中,訴外 人甲○○係於原告無理之纏問下,才回覆「對啊」、「對 啊」,難認該對話即可認被告有與訴外人甲○○發生性行 為,亦無從據此推斷被告與訴外人甲○○有逾越一般正常 交往之情云云。然而,若被告答辯稱原告所提出112年1 1月6日與訴外人甲○○之對話,均係訴外人甲○○賭氣之陳 述,並無原告所述之親暱行為,何以訴外人甲○○不積極 否認並做合理之解釋,足見被告所辯實無理由。 ⒍綜觀證人A女之證述,除得以證明被告與訴外人甲○○間之 相處過程顯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情外,且證人A 女與訴外人甲○○為父女,具一定之親密關係,伊證述並
無偏袒原告或誣陷訴外人甲○○之可能性,再觀原告所陳 之相關事證,均足認被告確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事實, 懇請鈞院賜如訴之聲明而為判決。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甲○○經常外出約會見面,見面時勾 摟肩背部、正面依偎、肢體碰觸,堪認兩人關係親密,舉 止互動已逾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男女正常交往之範圍。且被 告與訴外人甲○○屢屢發生性行為,私下多次幽會等行為, 已達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情節 重大。認被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損害100萬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云云,為無理由。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所明定;又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 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參照)。 ㈢被告與訴外人甲○○間並無原告所指逾越一般社交之不正當 往來、發生性關係等行為,詳述如下:
⒈111年12月20日訴外人甲○○接送被告看診部分: 被告與訴外人甲○○係於線上聊天軟體認識之網友,二人 經常利用該聊天軟體聊天。111年12月20日係被告與訴 外人甲○○相約第一次見面,因被告已預約當天要到台中 看診,訴外人甲○○乃開車載被告前往。回程時因被告想 答謝訴外人甲○○的幫忙,所以請訴外人甲○○去古坑喝咖 啡,並非如原告起訴狀所稱「前往古坑約會」。當天被 告與訴外人甲○○會牽手係因訴外人甲○○開車到醫院附近 停好車後,被告與訴外人甲○○欲穿越道路前往對面的醫 院時,因有車輛駛近,訴外人甲○○乃伸手拉住被告接著 順勢拉手通過,此乃一般人常有的習慣性動作,且過完 馬路即放手,並非始終手牽手。依一般社會通念,顯難 僅憑二人此等行為即認為係逾越通常男女交往分際及社 交禮節範疇之不正當交往行為。
⒉劍湖山世界部分:
112年兒童節連假期間,劍湖山世界舉辦「水陸童樂會 」,有優惠活動,被告乃於112年4月5日攜孫子前往遊 玩。在園區內碰到訴外人甲○○亦攜女到園區遊玩,乃四 人一起排隊等候玩園內設施。證人A女雖證稱「在靠近 迷宮前,我回頭看到他們牽手,然後瞬間鬆開;在海盜
船上的時候,有看到乙○○靠著我父親的肩膀」等語。然 而,⑴證人A女亦證稱:「(在迷宮時,妳跟父親還有阿 姨為何沒有在一起?)我跟她孫子在前面想要快點進去 玩」、「(大人在後面距離你們多遠?)沒有很遠,大 概在中間,大概隔6個人」等語。故實情係當時被告等 人已靠近迷宮,證人A女與被告的孫子衝到前面,已經 快要進入迷宮了,訴外人甲○○擔心小孩衝入迷宮後會與 大人走失,乃拉被告的手,想拉被告趕到前面與小孩會 合,後又怕證人A女看到誤會,連忙鬆手。⑵搭乘海盜船 遊樂設施時,因海盜船遊樂設施之頭尾兩側搖晃得較為 厲害,證人A女喜愛刺激,故坐在該遊樂設施的前面位 置,訴外人甲○○與被告及被告之孫子害怕搖晃,所以坐 在遊樂設施船體中間的位置上。且證人A女亦證稱被告 的頭靠著訴外人甲○○的肩膀時,海盜船已經在搖晃了等 語。當時因海盜船上下激烈搖晃,被告被搖晃的害怕, 不由自主的靠向鄰座的訴外人甲○○。惟在遊樂區玩遊樂 設施時,在遊樂設施的運作下,遊客被刺激到尖叫、哭 喊或其他過激反應者,比比皆是,被告害怕的靠向鄰座 ,亦是正常反應,並無環抱之行為,尚難認為被告頭靠 向訴外人甲○○之行為係親密動作。且該劍湖山世界是公 共場所,被告與訴外人甲○○間之互動,並無不妥之處, 自非原告所稱不正常交往之行為。
⒊威士登水世界部分:
000年00月間,被告帶孫子前往威士登水世界,想到SPA 池及養生池泡一泡,以紓緩勞累。於走往SPA池之走道 上時,訴外人甲○○坐在SPA池階梯上向被告打招呼,並 告知其亦攜女兒即證人A女至該處游泳。剛好兩個小孩 有伴,被告就帶著孫子與訴外人甲○○父女一起到水位較 低的SPA池戲水。因該SPA池並未設置欄杆或扶手,上下 水池唯恐滑倒造成危險,所以訴外人甲○○有伸手扶被告 及被告的孫子之動作,此乃上下游泳池常有之現象;在 池內嬉戲期間,因池內人數不少,被告孫子玩得興起, 掛著向訴外人甲○○女兒借的游泳圈橫衝直撞亂游,被告 在旁護著,有時差點撞到其他泳客,訴外人甲○○見狀伸 手護持以免被告與人碰撞。證人A女亦證稱:「(你們 遊玩過程中,妳有無看到父親與被告比較親暱的舉動? )我只看到被告下來的時候,父親有扶著她」、「就是 她下游泳池的時候,我有看到父親接著她」、「(除了 扶著她以外,父親和被告還有無其他比較親暱的舉動? )我是看他們有坐一起在那邊聊天」等語,並無原告所
指環抱動作,是尚難認被告與訴外人甲○○於上開時、地 之互動已逾普通友人一般交誼之界線。
⒋就112年11月6日原告與甲○○之談話錄音紀錄部分: 依原告提出之談話錄音及譯文觀之,並無訴外人甲○○已 承認經常與被告外出約會見面並發生數次性關係之記載 。且訴外人甲○○是因原告幾近無理程度之纏問,一再強 逼訴外人甲○○承認未曾發生之事,訴外人甲○○被問煩了 ,才無奈答稱「賀啦,好都是啦。都是啦,阿捏對不對 ,阿捏賀某,你滿意沒阿」,之後訴外人甲○○就原告質 問「對阿,那你就承認你跟她發生關係阿」、「那就很 多次阿」時,雖答稱「對阿」、「對阿」,然顯係賭氣 之回答,此由上開譯文之前後文連續觀之,即可知悉訴 外人甲○○上開「對阿」、「對阿」等語是賭氣的回話, 是自難以訴外人甲○○與原告賭氣之對話,即認被告有與 訴外人甲○○發生性行為。原告斷章取義,指稱訴外人甲 ○○自承有此部分行為,原告此部分主張,恐流於主觀片 面的過度解讀,自無可採。當亦無法據此推認原告所主 張被告與訴外人甲○○間有逾越一般正常交往等情為真實 。
⒌被告否認其為「原證7」截圖中與訴外人甲○○聊天之「老 莊」:
由原告提出之「附件1」訴外人甲○○於111年12月20日與 被告之對話中,可知訴外人甲○○使用交友軟體已久,有 不少聊天之網友;參以證人A女所證:「老莊」之前的 暱稱是「莊凡凡」,二者是同一人,因為上面的聊天訊 息是一樣的;在劍湖山世界時,訴外人甲○○僅告知證人 A女稱被告係其公司同事、讓證人稱呼被告「阿姨」, 證人A女當時不知道被告姓名,證人A女之所以將「阿姨 」與「莊凡凡」認為係同一人,是因為「媽媽有告訴我 ,那是莊凡凡」等語。足見證人A女認為被告係「莊凡 凡」,亦即係「老莊」,係原告灌輸予證人A女之概念 ,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即為「原證7」截圖中與訴外 人甲○○聊天之「老莊」。
㈣綜上,原告指稱被告與訴外人甲○○經常外出約會見面,並 發生數次性關係之行為,然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舉證 以實其說。而依原告所舉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與訴外 人甲○○之間有發生性行為、親吻、擁抱等超越一般男女正 常交往之舉措,亦無法推認原告所主張被告與訴外人甲○○ 間有逾越正常男女一般社交行為之界限之指訴為真實,自 不足以證明被告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故原告就其配偶權之
主張自屬無據。
㈤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提供擔保免予假執行。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與訴外人甲○○於89年12月12日結婚登記,且育 有二名子女。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現戶全 部)二紙(本院卷第55頁至第57頁)為證,此部分並無疑 義。
㈡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被告並不否認其與訴 外人甲○○確曾牽手、在劍湖山世界及威士登水世界一同遊 玩,並有於劍湖山世界之海盜船遊樂設施上將頭靠在訴外 人甲○○肩膀上等情,然否認有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事實, 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被告並不否認其與訴外人甲○○確曾牽手,雖以前詞置辯 ,但一般男女有其身體及心理距離之分寸,若非十分熟 悉且感情良好,即便在道路上併肩行走,遇到危險,雙 方也不至於貿然去牽對方的手,或碰觸對方的身體,被 告辯稱其第一次與訴外人甲○○見面,在路上遇到危險訴 外人甲○○就牽其手云云,並不足以採信,應係渠等二人 本即有婚姻外之男女情愫始為如此之行為。況且,若如 被告所辯,渠等二人於111年12月20日手牽手乙情,僅 係單純訴外人甲○○順勢拉被告,則在原證二之行車紀錄 器錄影檔案中,渠等二人應不至於有「啊有像我們這樣 手牽手嗎」、「好好想清楚喔,死不承認」、「感覺為 什麼不一樣」…等曖昧之語氣,且若當時僅係單純訴外 人甲○○順勢拉被告穿越馬路,訴外人甲○○與被告應不會 事後如此談論「牽手」話題,且綜觀原證二之對話全文 ,渠等二人之談話實質上係被告在詢問訴外人甲○○與其 約會跟他人比較起來有何不同,足認被告與訴外人甲○○ 確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行為。
⒉證人A女曾在通訊軟體上與友人對話稱:「我心情不好, 等一下跟妳說一件事情(為什麼心情不好?)嗯,上次 跟妳說我爸爸外遇的事,我爸爸帶莊凡凡去劍湖山,假 裝巧遇,其實我知道那個是爸爸的外遇,我坐海盜船有 拍到他們坐在我後面,回家我有跟媽媽說,其實我很恨 我爸爸,他已經不愛我們,不愛媽媽,不愛這個家了, 因為這樣我很想跳樓自殺」、「而且爸爸還約外遇莊凡 凡去威士登游泳,又假裝巧遇,爸爸在威士登,跟那個
外遇牽手還抱抱,被我看倒,俺很森氣,氣的要死了, 我恨死他們了。」等語,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61頁至第65頁)。上開證人A女之通訊 軟體截圖出自伊與友人之平時對話,當時又無本件訴訟 事件發生,當屬證人A女對真實發生事實之陳述及情緒 之表達,足認該等對話之內容可以做為認定本件事實之 依據。
⒊證人A女於113年4月10日本件審理時到庭證稱:「(你在 112年4月多時,有無跟父親到劍湖山世界玩?)有。( 你跟父親到劍湖山世界玩的時候,有無碰到父親的朋友 乙○○?)有。(你們是如何碰面的?乙○○還有帶何人到 場?)她帶她的孫子,我們是在一開始走進去後就碰面 。(你跟父親還有乙○○碰面後,有全程一起在劍湖山世 界玩嗎?)有。(你們一起玩的過程中,有無看父親跟 乙○○有比較親暱的舉動?)有。(你有無辦法詳細說明 父親與乙○○有何親暱舉動?)在靠近迷宮前,我轉頭看 到他們牽手,然後瞬間鬆開。(除了牽手以外,還有無 其他比較親暱的舉動?)我在海盜船上的時候,有看到 乙○○靠著我父親的肩膀。(乙○○是用身體的何部位,靠 著你父親的肩膀?)頭。(就你上述看到的狀況,是單 純像朋友間扶著手,或是禮貌性靠著身體嗎?)不是。 (你在000年00月間有無與父親到威士登水世界玩?) 有。(你跟父親到威士登水世界玩的時候,有無碰到跟 劍湖山世界遇到的同一個阿姨即乙○○?)有。(你們是 如何碰面的?乙○○還有帶何人?)我們是在游泳池裡面 後過了幾分鐘就看到他,然後乙○○帶著孫子一起來。( 你跟父親及乙○○碰面後,有無一起在威士登水世界玩? )有。(你們遊玩得過程中,你有無看到父親跟乙○○比 較親暱的舉動?)我只看到乙○○下來的時候,父親有扶 著他。(你方才稱乙○○下來的時候,詳細的情況是指什 麼?)就是她下游泳池的時候,我有看到父親接著他。 (除了扶著他以外,父親跟乙○○還有無其他比較親暱的 舉動?)我是看他們有坐一起在那邊聊天。(他們坐在 一起的時候,動作是很親暱的嗎?)我不太確定。(【 提示原證五,本院卷第61頁至第65頁】這是否是你傳給 你同學的訊息?)是。(為何你會傳這些訊息給你的同 學?)因為我心情不好。(為何你會心情不好?因為什 麼事情會心情不好?)想到這件事。(請詳述想到什麼 事情?)想到他們巧遇的事情。(目前父親跟母親在家 中的狀況如何?)他對媽媽都冷暴力。(你所稱的冷暴
力是指什麼?)爸爸都對媽媽的態度不佳。(【提示原 證7 ,本院卷第175頁至第179頁】)這些圖片是你拍攝 你父親用手機的畫面?)是。(你看父親用手機跟暱稱 「老莊」的聊天有無很多次了?)很多次。(你是否記 得父親跟「老莊」大概都在聊什麼內容?)甜言蜜語的 內容。(請詳述所謂的甜言蜜語大概的文字為何?)他 們都在聊以前沒有跟媽媽聊過的,內容我沒有印象了。 (【提示原證7 ,本院卷第175頁至第179頁】這個照片 是你母親請你拍的?)部分是媽媽叫我拍的,部分是我 想幫媽媽。(你拍很多次了嗎?)只有拍這次。(媽媽 有無告訴你要拍什麼畫面?)就拍他們聊天的畫面。( 偷拍這個事情,是在你們從劍湖山世界或威士登水世界 之後或之前?)之前。(偷拍的畫面是老莊,你跟同學 聊天說是莊凡凡?)對,他以前的暱稱是這樣,老莊之 前是莊凡凡。(這兩個人是否是同一人?)是,因為上 面的聊天訊息跟莊凡凡是一樣的。(你有無將爸爸的手 機拿回來看?)沒有,是他有往上翻。(你們在劍湖山 世界碰到乙○○的時候,父親有無跟你介紹這個阿姨如何 稱呼?)他只是說那是他公司的同事。(你怎麼稱呼他 ?)我都叫他阿姨。(你知道他姓什麼?)當時不知道 。(你為何跟同學說他叫莊凡凡?)因為他以前的暱稱 叫莊凡凡。(你如何將爸爸介紹的阿姨跟莊凡凡認為是 同一人?)因為媽媽有告訴我,那是莊凡凡。(在劍湖 山世界時,你說看到乙○○投靠到你父親的頭上,那 時 候海盜船在搖晃?)已經在搖晃。(在迷宮的時候,你 往後看有看到父親的手跟乙○○有相碰?)有。(你轉頭 看的時候,你父親跟乙○○的手是十指相扣或分開?)我 轉過去的時候,比他們快一秒,所以看到的時候手指是 相扣的。(在迷宮的時候,你跟父親還有阿姨為何沒有 在一起?)我跟他孫子在前面想要快點進去玩。(大人 在後面離你們多遠?)沒有很遠,大概在中間。(隔幾 個人?)大概隔六個人。(你跟同學的對話,你母親為 何會知道?)我跟媽媽的帳號是相連的,我使用的是媽 媽以前的手機跟帳號,所以媽媽可以隨時進去看。(你 們家從爸爸帶你到劍湖山世界玩到目前快一年的這段期 間,你們家的早晚餐是何人準備,是何人送你接送上學 ?)都是我爸爸。(家中的家務包含洗碗、曬衣服等都 是何人做?)爸爸、媽媽跟哥哥。(你放學的時候媽媽 在家嗎?)他有時候出去工作,有時候在家。(你跟哥 哥的教育陪伴,需要陪伴都是何人?)我都是在安親班
寫完,回家都是在做自己的事情。(所以你們家中的生 活,及子女的相處,是爸爸媽媽共同都在做,還是爸爸 或媽媽獨立做?)兩個都一樣負責照顧我們生活起居。 (【提示本院卷第175頁至第179頁】你拍攝這些照片時 ,你站在你父親後面?)對,離我父親大概空兩格的人 。(你父親知道你在後面嗎?)他知道。(他知道你在 拍照嗎?)他不知道。(他以為你在做什麼?)他以為 我在玩遊戲。(你爸爸不怕你看到他手機聊天內容?) 我不確定。(你拍這些照片時,你父親是坐著嗎?)對 。(你是站著嗎?)我是坐在沙發上。(為何角度比較 高可以拍到你父親的手機畫面?)因為我是坐在沙發的 上面,我爸爸是坐在沙發前面的椅子,所以沙發比較高 。(你拍這個照片,你有用將鏡頭畫面拉近?)有。( 你媽媽叫你拍你爸爸手機聊天的照片時,你媽媽跟你爸 爸就有為莊凡凡的事情爭吵過?)有。(時常嗎?)不 知道。(拍照的時候,離去劍湖山世界的時間大概有多 久?)大概有一個月。(你說在劍湖山世界入口的時候 就遇到莊凡凡帶她的孫子?)就是進去的時候。(碰到 的時候,你父親有無很訝異莊凡凡怎麼也正好在那邊? )沒有。(你跟你爸爸去威士登水世界,莊凡凡出現的 時候你爸爸有無很訝異正好碰到?)他們是說好巧喔, 正好遇見。(你拍照的你父親所使用的通訊軟體,是哪 個通訊軟體?)LINE。(你有看過你父親打電話給莊凡 凡嗎?)我沒有看過。(就你的年紀,你認為你父親跟 莊凡凡的通話跟相處過程,是男女間的親密行為嗎?) 是。」等語(本院卷第214頁至第224頁),觀證人A女 之上開證述,其並未刻意偏袒原告,就伊被詢問之事項 亦有做對被告有利或中性的之陳述,如「(你們遊玩得 過程中,你有無看到父親跟乙○○比較親暱的舉動?)我 只看到乙○○下來的時候,父親有扶著他。(你方才稱乙 ○○下來的時候,詳細的情況是指什麼?)就是她下游泳 池的時候,我有看到父親接著他。(除了扶著他以外, 父親跟乙○○還有無其他比較親暱的舉動?)我是看他們 有坐一起在那邊聊天。(他們坐在一起的時候,動作是 很親暱的嗎?)我不太確定。」等語,足認伊所證述之 內容,得以做為認定本件事實之證據。
⒋就證人A女於原告訴訟代理人詢問:「你跟父親還有乙○○ 碰面後,有全程一起在劍湖山世界玩嗎」、「你們一起 玩的過程中,有無看父親跟乙○○有比較親暱的舉動」、 「你有無辦法詳細說明父親與乙○○有何親暱舉動?」等
問題時,證人A女均詳述「有全程與甲○○及被告在劍湖 山世界遊玩」、「在靠近迷宮前,我轉頭看到他們牽手 ,然後瞬間鬆開。」、「在海盜船上的時候,有看到乙 ○○靠著我父親的肩膀。」,且證人A女於被告訴訟代理 人詢問:「你轉頭看的時候,你父親跟乙○○的手是十指 相扣或分開?」時,證人A女亦詳述:「我轉過去的時 候,比他們快一秒,所以看到的時候手指是相扣的。」 等語,足認被告與訴外人甲○○在劍湖山世界確有牽手及 以頭靠肩之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行為。被告雖辯稱 係為上前靠近被告之孫子,訴外人甲○○始牽伊手向前進 及在海盜船遊樂設施上被告因為恐懼而自然將頭靠至訴 外人甲○○之肩膀上云云,然本院認為若無男女間之情愛 關係,一般人在被告所陳之狀況下,並無牽手之可能, 而且即便在海盜船遊樂設施上心生恐懼,亦僅可能低頭 縮肩,而不可能將頭靠至異性之肩膀上,故被告所辯, 徇不足採。
⒌就證人A女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詢問:「你跟父親及乙○○碰 面後,有無一起在威士登水世界玩?」、「你們遊玩的 過程中,你有無看到父親跟乙○○比較親暱的舉動」時, 證人A女證述:「被告下游泳池的時候,我有看到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