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李秋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幸瑤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113年
度重訴字第1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號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聲請法官迴避,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