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22號
ULDV,113,聲,22,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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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璿
蘇嘉維
複代理人 鍾罡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方日宏

利害關係人 方嘉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方嘉銘住嘉義縣○○鄉○○村○○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6號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方日宏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即被告騎乘重型機車與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碰撞(下稱本件事故),因而受有頭部 外傷併急性右側硬腦膜及雙側蜘蛛膜下出血、右側顳股骨折  、左脛腓骨及左跟骨、跗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併出血性休克  、左側股骨粉碎性骨折、左側橈骨尺骨開放性骨折、雙側硬 膜下積水及水腦症等傷害,現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 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目前沒有意識居住安養院等情,有利 害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子方嘉銘於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113年 度簡字第36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言詞辯論時當庭陳 述明確,並有其提出之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 民國113年3月5日醫療診斷證明書附上開案卷可參,足信屬 實。
三、聲請人即原告當庭言詞聲請選任利害關係人方嘉銘擔任相對 人之特別代理人,進行本件訴訟等語。本院審酌利害關係人 為相對人之長子,有利害關係人提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附本



案卷可參;且利害關係人陳明現預向法院聲請相對人為監護 宣告,並由利害關係人擔任監護人等語,堪信由利害關係人 擔任相對人於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能有效保障相對人訴 訟上之權益,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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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