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3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原告與被告鄭陳月春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及調解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899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