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187號
ULDV,113,監宣,187,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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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蔡○山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代 理 人 吳存富律師
郭光煌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蔡○聬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蔡○聬之特別代理人,依本院11
年度監宣字第124號民事裁定與112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和解
筆錄所示,應由蔡○山蔡○雯共同為之,而由兩人共同具名
聲請,因本件聲請狀僅有監護人蔡○山一人具名聲請,請補
蔡○雯具名為本件聲請之聲請狀。
二、請提出已依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24號民事裁定,會同指定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蔡○英蔡○香開具受監護宣告人蔡○聬之
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證明資料。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蔡○老之遺產經中區國稅局核定之遺產稅核
課(免稅)資料,並提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蔡○聬利益之遺產
分割方案【即受監護宣告人蔡○聬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
繼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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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