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3年度,5號
ULDV,113,家繼簡,5,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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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
原 告 周阿忠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
被 告 周陳阿
周金生
周淑慧
周強生

陳周寶鳳
周森雄

周武義

周武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周有德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三「分配結果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周陳阿素、周金生周淑慧周強生陳周寶鳳周森 雄、周武義、周武桐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的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周有德於民國(下同)87年5月20日死 亡,留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土地及現金新臺幣10,000元等遺產 ,而前述現金遺產已供做被繼承人之手尾錢而分配完畢。又 兩造為被繼承人周有德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而再轉繼承人 周陳阿素、周強生周金生周淑慧已就其等再轉繼承自周 大林對被繼承人周有德之應繼分(1/6)部分,協議由被告 周強生周金生周淑慧繼承,並完成繼承登記,故被繼承 人周有德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權利如附表一、 二所示。又被繼承人周有德所遺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並無 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惟被告周森目前行方不明,致兩造迄今仍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為此, 訴請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等語。




二、被告周陳阿素、周金生周淑慧周強生陳周寶鳳周森 雄、周武義、周武桐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 任何書狀作為對自己有利的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前述之事實,已有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 戶籍謄本、本院准予拋棄繼承備查函、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雲林縣土地登記簿手抄本、雲林縣地籍異動索引、土地登 記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可供證明 ,並有家事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 113年5月3日虎地一字地0000000000號函檢附分割繼承登記 申請書相關資料附卷可以補充證明,且原告主張前述現金遺 產供做被繼承人之「手尾錢」部分,亦與一般之風俗民情、 生活經驗相符而可採信。再者,被告周森雄目前行方不明乙 節,有被告周森雄之e化健保Web IR系統個人就醫紀錄查詢 (顯示無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顯示 於88年11月23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電信資訊連結作業查 詢(顯示無資料)、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惠來派出所查訪 記錄表、本院113年3月26日公務電話記錄、桃園市政府社會 局113年3月22日桃社老字第1130025448號函附卷可以佐證, 而被告周陳阿素、周金生周淑慧周強生陳周寶鳳、周 森雄周武義、周武桐受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也沒有 提出書狀做任何陳述或抗辯,所以本院綜合前述證據判斷, 自然可以相信原告的前述主張為真實。
四、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 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第1138條所 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 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本文、第1144條 第1款、第11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 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 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 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另按遺產未 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倘經全體繼承人同意,非 不得就其中一部先為分割(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1號 判決意旨參照)。依照本院調查結果,本件兩造分別為被繼 承人周有德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其等應繼分如附表二所 示,有前述證據資料在卷可以查證,依上述規定,在分割遺 產前,兩造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原告請求本件分割 遺產,以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參考被繼承人周有德 並無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又兩造對於被繼承人周有德之遺



產也沒有不為分割之約定,被繼承人周有德之遺產,依其使 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被繼承人之前述現金已供做 被繼承人之手尾錢而先行分配完畢,所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 及最高法院見解,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周有德如附表 三所示之遺產,當然有所依據。
五、次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各共有 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 分配於各共有人。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 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 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 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為適當之分割,不 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亦即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 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 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 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 之拘束。再者,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 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 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而應有部分,乃各共有人對於共有 物所有權在分量上應享有之部分。如判決就系爭遺產諭知分 割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各該共有人應有部分 為若干均未明確表示,則有判決主文不明確之違法(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82號判決意旨參照)。六、本院參酌原告請求將兩造所承繼被繼承人周有德如附表三所 示之不動產遺產,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等語,固有原告 到庭陳述在卷,惟依據上述說明,並不得分割由兩造按應繼 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然如分割由兩造按如附表二之應有部 分比例保持共有,即合於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已可兼顧當事 人之意願,並審酌前述遺產之性質、使用情形、利用價值、 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等等情事後,認為將如附表三 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三「分配結果欄」所示,該分割方 式對於兩造是屬公平合理,也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本院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七、末按因分割遺產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且兩造均因本件裁 判分割而蒙其利,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所 以本院認為裁判分割遺產訴訟,既已由法院准予分割,並為 全體公同共有人定分割方法,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



定,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始 符公平。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需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表一】繼承系統表
被繼承人 子女 孫子女 備註 周有德 87.5.20亡 配偶 周黃 86.2.19亡 【長子】 周阿忠 除繼承被繼承人周有德部分外,另再轉繼承自周武忠對被繼承人周有德部分。 【次子】 周大林 109.4.7亡 配偶 周陳阿素(再轉繼承) 【長子】 周強生(再轉繼承) 周陳阿素、周強生周金生周淑慧除再轉繼承周大林自被繼承人周有德部分外,另再轉繼承自周大林周武忠繼承被繼承人周有德部分。 【次子】 周金生(再轉繼承) 【長女】 周淑慧(再轉繼承) 【三子】 周森雄 除繼承被繼承人周有德部分外,另再轉繼承自周武忠對被繼承人周有德部分。 【四子】 周武忠 107.6.13亡 未婚、無子女,父周有德、母周黃欝均早於周武忠死亡,其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周阿忠周大林周森雄周武義、周武桐、陳周寶鳳。 【五子】 周武義 除繼承被繼承人周有德部分外,另再轉繼承自周武忠對被繼承人周有德部分。 【六子】 周武桐 除繼承被繼承人周有德部分外,另再轉繼承自周武忠對被繼承人周有德部分。 【長女】 陳周寶鳳(拋棄對周有德之繼承權) 再轉繼承自周武忠對被繼承人周有德部分。 【次女】 張周寶枝(拋棄對周有德之繼承權) 90.8.5亡 【三女】 邱周寶珠(拋棄對周有德之繼承權) 105.6.11亡
【附表二】兩造之法定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及不動產 應有部分分割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及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不動產(附表三編號1) 應有部分分割比例 備註 1 周阿忠 7/36 7/36 繼承被繼承人之應繼分,以及再轉繼承自【周武忠】對被繼承人之應繼分(1/6)。 2 周陳阿素 1/144 1/144 周陳阿素、周強生周金生周淑慧再轉繼承自【周大林】對被繼承人之應繼分(1/6)部分,已協議由被告周強生周金生周淑慧繼承;另周陳阿素、周強生周金生周淑慧再轉繼承自周大林對【周武忠】繼承被繼承人之應繼分(1/6)。 3 周強生 9/144 9/144 4 周金生 9/144 9/144 5 周淑慧 9/144 9/144 6 周森雄 7/36 7/36 繼承被繼承人之應繼分,以及再轉繼承自【周武忠】對被繼承人之應繼分(1/6)。 7 周武義 7/36 7/36 繼承被繼承人之應繼分,以及再轉繼承自【周武忠】對被繼承人之應繼分(1/6)。 8 周武桐 7/36 7/36 繼承被繼承人之應繼分,以及再轉繼承自【周武忠】對被繼承人之應繼分(1/6)。 9 陳周寶鳳 1/36 1/36 再轉繼承自【周武忠】對被繼承人之應繼分(1/6)。
【附表三】被繼承人周有德之遺產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面 積 (平方公尺) 分配結果 1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1/24 4,316.71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分割比例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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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