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救字,113年度,1號
ULDV,113,司救,1,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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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芃妤


代 理 人 陳淑香律師
相 對 人 林奕先

上列聲請人與林奕先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著有明文。又經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
二、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有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學生證等影本在卷可稽。且未有顯無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 定,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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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