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號
異議人 即
聲 請 人 雲林縣林內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明
相 對 人 黃素玉(兼賴勝騰之承受訴訟人)
賴思涵(即賴勝騰之承受訴訟人)
賴言庭(即賴勝騰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民
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一0三年度司全字第四九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 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 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 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明文規定。末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 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著有明文。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原相對人賴勝騰於民國113年2月13日死 亡依法程序當然停止,而待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後方得續行, 本院於113年2月23日所為裁定於法尚有違誤,爰聲明異議, 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就原相對人賴勝騰死亡部分,已聲明由其繼承 人承受訴訟,且經本院通知賴勝騰之繼承人。而異議人以其 假扣押聲請人之地位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於法亦屬有據,是 足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並另依異議 人之聲請,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