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11號
ULDV,113,司促,1511,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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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林憲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蔣阿隱之繼承人、張豐三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 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先後於 民國113年3月25日、113年4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 正:相對人張豐三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蔣阿 隱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蔣阿隱之繼承 人未聲明拋棄繼承、已將票據現實提出相對人等面前請求付 款,該通知已分別於113年3月28日、113年4月18日送達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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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