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10號
ULDV,113,勞補,10,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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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黃純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7-11新東立店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新台幣15,850元。
二、提出被告7-11新東立店營業登記資料。
三、如有其他有關本件勞資爭議之證據資料,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附錄:
勞動事件法第14條
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
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
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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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