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得時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秀珍、黃佳偉間請求拆屋還
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 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 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 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