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戴文財 住雲林縣○○鄉○○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劉麗雲等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
1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4,928,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7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