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60號
ULDV,112,家繼訴,60,2024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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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
原 告 高光明 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號
被 告 張麗香
高女琇
高女雲
高女足
高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高清港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高女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兩造之被繼承人高清港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死亡,並遺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分別為其長子、配偶、長女、次 女、三女及四女,對於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 所示各6分之1。又被繼承人雖於死亡當時遺有如附表三所示 之存款,然已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經全體被繼承人同意領出, 用以支付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生前積欠之醫療費、長照機構 費用、護理之家費用及在臺大醫院住院之費用,存款剩餘0 元,故此部分沒有遺產可以分配。並聲明:兩造公同共有被 繼承人高清港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上述說明之分 割方法分割。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張麗香高女琇高女足高女惠到庭均陳稱:對原告 所述沒有意見,同意原告之主張等語。
 ㈡被告高女雲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且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高清港於112年4月21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其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 繼承人已就系爭遺產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又被繼承人



雖於死亡當時遺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存款,然於被繼承人死亡 後經全體繼承人同意領出後,支付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生前 積欠之醫療費、長照費用、護理之家費用及在臺大醫院住院 之費用,而存款剩餘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高清港 之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三 類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斗六市農會 存摺明細、高清港喪葬費用、百日費用、供品、對年費用總 明細及其相關收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收據、雲林縣私立太舜居家長照機構繳費明細單、救護車繳 費收據、洪揚醫院醫療費用、洪揚醫院附設護理之家費用收 據、斗六市公墓管理基金納骨堂使用規費繳款書等件為證, 且為到庭之被告張麗香高女琇高女足高女惠所不爭執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 ,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 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 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法院選擇分割遺產之方法,應具體斟 酌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 之意願等相關因素,本於公平原則為妥適之判決。 ㈢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高清港之繼承人,其等之應繼分分別如 附表二所示,依據前開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兩造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兩造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乙 節,有本件調解不成立之調解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被繼承人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間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 人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 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審酌如附 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之 利益等情事後,認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為由兩造按 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屬公平妥當,於法尚無不合,爰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 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 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



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 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一:被繼承人高清港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 (新臺幣) 分割結果欄 1 雲林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88.00 1/2 224,400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 2 雲林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420.00 全 2,142,000元 同上 3 雲林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84.00 全 428,400元 同上 4 雲林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496.00 全 1.795,200元 同上 5 雲林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658.00 全 4,389,600元 同上 6 斗六市○○里○○路000號 全 82,200元 同上 7 斗六市○○里○○路000號 全 130,800元 同上

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高清港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備註 1 張麗香 1/6 配偶 2 高光明 1/6 長男 3 高女琇 1/6 長女 4 高女雲 1/6 次女 5 高女足 1/6 三女 6 高女惠 1/6 四女
附表三:高清港所遺存款部分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 1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450,000元 2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00000000000000 000,7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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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