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230號
ULDV,112,司聲,230,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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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即 相對人 倪健銳

相 對 人
即 聲請人 倪明雄
倪富國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各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均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 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 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 項、第92條分別明文規定。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 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 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 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又所謂訴訟費用, 除裁判費外,專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及同 法第466條之3所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 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 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法院所 命到場之當事人到場費用、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 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第三審 律師之酬金及其他進行訴訟必要之費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即相對人倪健銳(即倪丁財之承 受訴訟人)該案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4,160元。 相對人即聲請人倪明雄倪富國曾則另具狀陳稱:共同支付 訴訟費用32,035元,為此提出相關單據,聲請本院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兩造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六簡字第219 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倪健銳)負擔50%; 由被告倪明雄倪富國負擔17%,其餘由被告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中區分署負擔,後倪明雄倪富國不服上訴,經本院11 2年度簡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諭知: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 費用由上訴人(即倪明雄倪富國)負擔,此據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嗣經本院調卷審查各項收據後,並 發函通知倪明雄倪富國一併提出費用計算書,嗣倪明雄倪富國分別具狀向本院提出計算書,並提出相關收據影本為 憑,請求本院一併予以計算,本院爰僅先就兩造所預納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 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㈡而依倪健銳所提單據,其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660元、地政規費6,100元、鑑定費用16,400元,共計24,16 0元(計算式:1,660元+6,100元+16,400元=24,160元)。復 依倪明雄倪富國所提出單據,兩人於第一審支出地政規費 29,300元,第二審費用計有:裁判費、戶政規費、地政規費 ,惟第二審暨為倪明雄倪富國上訴,且經決諭知裁判費由 二人負擔,是第二審費用均應剔除;又經兩人陳稱支出之費 用均係兩人均分,是倪明雄倪富國所支出之費用各為14,6 50元。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並未就本件聲請提出任 何單據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爰僅先就倪健銳、倪明 雄、倪富國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如當事人曾於上 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㈢經本院依兩造所聲請及所提出單據核算,本件訴訟費用共計 為53,460元(計算式:24,160元+14,650元+14,650元=53,46 0元),並依第一審判決核算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 例後,當事人等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均詳如附表「訴訟費 用負擔金額」欄所示。經相互抵銷後,倪健銳、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中區分署各應給付倪明雄倪富國之訴訟費用額,依 附表核計後,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均依首揭規定,加計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當事人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訴訟費用 負擔金額 已繳納之 訴訟費用 應給付倪明雄 之金額 應給付倪富國 之金額 倪健銳 50% 26,730元 24,160元 1,285元 1,285元 倪明雄 17% 9,088元 14,650元 0元 0元 倪富國 17% 9,088元 14,650元 0元 0元 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中區分署 16% 8,554元 0元 4,277元 4,277元 備註: ①兩造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均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53,460元乘以其原應有部分比例,計算結果如上開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 ②倪健銳倪明雄倪富國已支出而應列計之費用如上開理由欄所載,與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加減後,尚應由倪健銳應各給付倪明雄倪富國各1,285元[計算式:(26,730元-24,160元)÷2=1,285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應各給付倪明雄倪富國各4,277元(計算式:8,554元÷2=4,2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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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