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張方瑜
張義順
張睿達即張晁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佳昭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6號返還
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①上
訴人張方瑜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②上訴人張方瑜、張義順
、張睿達即張晁愷為410萬元;③上訴人張義順為737,918元,應
分別徵①上訴人張方瑜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②上訴人張方瑜、
張義順、張睿達即張晁愷第二審裁判費各62,385元,如其一上訴
人已為繳納,於其繳納範圍內,其餘上訴人同免繳納義務;③上
訴人張義順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