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04號
ULDV,111,訴,604,2024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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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4號
原 告 胡碧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李梅桂

被 告 徐玉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童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經原告另具狀提出證據,尚有事 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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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