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70號
ULDM,113,附民,270,202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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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70號
原 告 黃玟珵


被 告 王健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王健梆傷害之刑案,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 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14日9時14分宣判,此有本院簡式 審判筆錄在卷可佐,惟原告黃玟珵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 年5月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所 提「告訴人、被害人意見調查表」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為 憑,可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在刑案第一審言 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為之,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非 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本院就本件所為程序性駁回判決,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 徑主張權利,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案 當事人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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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