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3年度,27號
ULDM,113,金簡,27,20240513,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
偵字第10677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562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金訴字第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文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吳文輝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而為 個人財產與信用之表徵,且可預見現今詐欺集團為避免執法 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使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收受 詐欺犯罪所得工具使用,並以此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來源 或去向,竟基於縱使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亦 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8月8日某時,以 租借帳戶半個月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約定代 價(嗣未實際獲得),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元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 款卡寄交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叮噹」之姓名、年籍不詳成 年人使用。嗣「叮噹」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 所示之詐騙方法訛詐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分 別陷於錯誤,各自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 ,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匯款金額旋遭提領而掩飾、隱匿詐 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附表編號3所示匯款金額則因本案帳 戶遭圈存抵銷及通報警示帳戶,致詐欺集團成員未及提領、 轉匯,而未能掩飾、隱匿該部分之犯罪所得。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吳文輝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佐 證」欄所示之人證、書證可為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告所為 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之行



為,容任詐欺集團成員用以對告訴人陳千慈、李雅靖及被害 人詹尚杰等3人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一部分不法所得去向 及所在,已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 ,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㈡減輕部分:
  被告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罪行為,為幫助 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並遞減輕之。 
 ㈢爰審酌本案被告提供1個金融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造成告訴 人陳千慈、李雅靖、被害人詹尚杰等3人受有共13萬1089元 損失,惟其中6萬8123元因本案帳戶經圈存抵銷及通報警示 帳戶而未遭提領、轉匯等犯罪情節;被告前已有幫助詐欺取 財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素行非佳;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陳千慈、李雅靖 、被害人詹尚杰達成和解;暨被告自陳國中畢業,現擔任鐵 工、送貨員,月收入共約2萬元,已婚,育有三名子女,其 中二名已成年,現與其配偶、父母同住,而須扶養父母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之罪並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 之罪,是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之反面解釋,亦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佐證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陳千慈 告訴人陳千慈於112年8月11日8時46分許,在其販賣二手書之Facebook社團貼文上,收到詐欺集團成員偽以Facebook暱稱「馮清琳」、LINE暱稱「劉詩穎」、「7-ELEVEN專屬客服」、「VIP線上客服專員」、中國信託客服人員聯繫,向陳千慈佯稱:欲使用711賣貨便購買書籍,惟操作失敗,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前開錯誤云云,致陳千慈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8月11日18時36分許 2萬9985元 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陳千慈112年8月11日警詢筆錄(偵卷第35至38頁) ⒉告訴人陳千慈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33、39至43、53至55頁) ②告訴人陳千慈與LINE暱稱「7-ELEVEN專屬客服」、「劉詩穎」、「VIP線上客服專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3張(偵卷第47至51頁) ③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卷第50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8日儲字第1121211562號函暨所附被告吳文輝之元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卷第27至31頁)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113偵562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被害人詹尚杰 被害人詹尚杰於112年8月11日18時25分前某時許,在其販賣衣服之買賣平台「旋轉拍賣」賣場上,收到詐欺集團成員偽以LINE暱稱「蘭熙」、「旋轉拍賣官方客服」、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聯繫,向詹尚杰佯稱:欲為賣場銷售保障權益認證,需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詹尚杰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8月11日18時38分許 3萬2981元 本案帳戶 ⒈被害人詹尚杰112年8月11日警詢筆錄(偵卷第79至83頁) ⒉被害人詹尚杰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第85至93頁) ②被害人詹尚杰與LINE暱稱「蘭熙」、「旋轉拍賣官方客服」之對話紀錄暨個人頁面、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共14張(偵卷第至103頁) ③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卷第103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8日儲字第1121211562號函暨所附被告吳文輝之元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卷第27至31頁)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李雅靖 告訴人李雅靖於112年8月11日8時17分前某時許,在其販賣寵物推車之Facebook貼文上,收到詐欺集團成員偽以LINE暱稱「陳家瑜」名義聯繫,向李雅靖佯稱:欲使用711賣貨便購買書籍,惟需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身分驗證云云,致李雅靖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8月11日19時00分許 6萬8123元 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李雅靖112年8月11日警詢筆錄(偵卷第57至58頁) ⒉告訴人李雅靖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61至67、75至77頁) ②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卷第71頁) ③LINE暱稱「陳家瑜」之個人頁面截圖(偵卷第73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8日儲字第1121211562號函暨所附被告吳文輝之元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卷第27至31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