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72號
ULDM,113,訴,72,2024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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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柏宏



選任辯護人 林子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09
84號、第12112號、113年度偵字第814號、第1809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潘柏宏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潘柏宏於民國112年3月前某時,在大陸廈門地區認識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漢堡」、「鯊魚」之人 後,加入由「漢堡」、「鯊魚」所主持之三人以上,以實施 詐術為手段之罪,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 集團,嗣被告潘柏宏林偉傑劉峻誠劉奇杰分別基於招 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2年3月前某時,先由潘柏 宏招募林偉傑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次由林偉傑招募劉峻誠加 入本案詐欺集團,復於112年10月4日前某時,由劉峻誠招募 劉奇杰趙志瑋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再由劉奇杰招募林凱云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郭奕堂則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翰」之男子之招募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告潘柏宏林偉傑劉峻誠並共同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負責 監督、指揮劉奇杰趙志瑋郭奕堂林凱云等人隨時接受 渠等指示執行詐欺、洗錢任務,及遵守詐欺、洗錢工作規範 。
 ㈡被告潘柏宏林偉傑劉峻誠劉奇杰趙志瑋郭奕堂林凱云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漢 堡」、「鯊魚」、「五條」、「何天」、「昀汞車隊主控」 、「昀汞車隊控台B」之人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 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先於112年10月4 日某時以通訊軟體Telegram召開線上會議,由「漢堡」、「 五條」、被告潘柏宏林偉傑劉峻誠等宣達隔日面交取款 時之注意事項,復由劉峻誠指示劉奇杰將工作包及工作機交 付予林凱云郭奕堂則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翰



之人取得工作包及工作機。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 2年10月5日上午8時3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野村證 券-徐夢昕」向王志福佯稱可再持續於「野村理財E世代」投 資平台儲值獲利,約定於112年10月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 雲林縣○○鎮○○路00○0號馬光農會辦事處前面交新臺幣366萬 元云云,王志福因先前已遭騙取283萬7,000元,隨即報警處 理,並假意配合該詐欺集團之指示,於前開約定時間在馬光 農會辦事處等候,林凱云郭奕堂趙志瑋即分別受被告潘 柏宏林偉傑劉峻誠、「漢堡」、「五條」等人之指揮, 於112年10月5日上午10時30分許,抵達上開地點,由林凱云 以「野村理財專員黃佑勳」名義向王志福取款,郭奕堂在附 近等待指示收取林凱云取款之金額,趙志瑋則在附近監視林 凱云之取款行為及郭奕堂之收水行為,劉峻誠則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車輛來回監視林凱云郭奕堂趙志瑋等3人 ,並回報現場狀況,嗣林凱云王志福點收款項之際,林凱 云、郭奕堂趙志瑋等3人即當場為埋伏員警查獲而未遂, 劉峻誠則伺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逃離現場。 因認被告潘柏宏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前段指揮犯罪組織罪嫌、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 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案被告潘柏宏業於113年5月23日死亡,此有中山醫學大學 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就被告潘柏宏部分,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

法 官 陳靚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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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