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45號
ULDM,113,聲,345,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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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元瑞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元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一百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元瑞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 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 事項,有其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並非概無拘束,依據 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 為外部性界線,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 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二者 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 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 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 線及內部性界線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且附表編號1至6所 示之刑,經嘉義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9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 役120日確定等情,有附表編號1至5裁定書、編號6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至6號 所示罪刑,既已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再加入編號7罪 刑合併定執行刑仍不得逾越法定上限即拘役120日。茲聲請 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照法定拘役上限,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傅元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60日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3日 112年1月2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97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97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6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61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103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5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6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61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1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2日 112年6月12日 112年6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嘉義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891號。 2.編號1至6之刑,經嘉義地院112年度聲字第79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1.嘉義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891號。 2.編號1至6之刑,經嘉義地院112年度聲字第79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1.嘉義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891號。 2.編號1至6之刑,經嘉義地院112年度聲字第79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毀棄損壞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拘役55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1日 112年3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10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9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9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74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562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937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7月27日 112年9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74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562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9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4日 112年10月2日 112年10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嘉義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891號。 2.編號1至6之刑,經嘉義地院112年度聲字第79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1.嘉義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891號。 2.編號1至6之刑,經嘉義地院112年度聲字第79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1.嘉義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891號。 2.編號1至6之刑,經嘉義地院112年度聲字第79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5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2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41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0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1.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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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