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11號
ULDM,113,簡附民,11,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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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劉旭昇
被 告 崔詠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5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金簡字第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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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