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國審附民字,113年度,1號
ULDM,113,國審附民,1,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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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李湘雯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5
李家誠

李秋妹


兼上三人
之代理人 朱美雲 住雲林縣○○鄉○○村○○路0號 附民
原告 李富鄰 住同
附民被告 EVI RAHMA PRATIWI(中文名:阿維)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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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