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六簡字,113年度,53號
ULDM,113,六簡,53,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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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六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勝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12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勝騰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簡化判決,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06條第1項、第354 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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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