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六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素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素春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簡化判決,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建築 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