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劉惠卿
被 告 張坤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41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 記載。
二、被告之答辯詳如附件「刑事答辯狀」之記載。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4月16日15時40分辯論 終結,此有本院113年度交易第413號113年4月16日審理筆錄 及該案錄音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而原告於同年4月16日1 5時58分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有本院收文戳印 文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在卷足憑,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 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 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