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176號
ULDM,113,交易,176,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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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怡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0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怡秀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雲林縣○○ 鄉○道0號北向交流道243.7公里處時,本應注意汽車在行駛 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 臨時停車或停車,且依當時天候晴、乾燥柏油路面、無缺陷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及此,冒然減速煞停於車道,適告訴人張喬安(所涉過失傷 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自同向後方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2車因而發生 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腕部挫傷、左側腕部挫傷、右側手 部挫傷、左側手部挫傷、左側腕部鉤狀骨之體部位閉鎖性骨 折、胸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本案繫屬於本 院後,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39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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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