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1號
原 告 張瑞枝
被 告 陳眀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12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