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嘉倚
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林宏昇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
9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嘉倚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林宏昇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許嘉倚於民國106年3月17日至000年0月00日間係雲林縣環境 保護局(下稱雲林縣環保局)之約僱人員(案發後於111年3 月1日離職),其於000年0月間,經機關首長以職務命令指 派負責辦理「110年度職業安全督導及綜合管理計畫」(下 稱「職安督管計畫」)之勞務採購契約招標、決標、履約、 驗收、結算等業務,另於000年00月間,經機關首長以職務 命令指派負責辦理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補助 經費之「110年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計畫」(下稱「慶祝活 動計畫」)之活動規劃與執行,而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 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林宏昇係一 鑫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鑫公司)負責人,一鑫公 司經投標「職安督管計畫」(採限制性招標並準用最有利標 )後,為得標承攬廠商,決標金額281萬元,履約期間110年 6月30日至110年12月20日。嗣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措施 ,雲林縣環保局函請一鑫公司將其原依據「職安督管計畫」 所應辦理之「110年度清潔隊員模範頒獎典禮及餐敘」活動
,於110年12月15日改以表揚大會及禮券發放之方式辦理, 因此造成一鑫公司執行預算自64萬元增加至約81萬元,而有 經費不足之情形。詎許嘉倚、林宏昇為填補上開不足之經費 ,本應循行政程序要求雲林縣環保局增加經費,卻捨此不為 ,基於便宜行事之目的,明知雲林縣環保局於110年10月27 日上午在山線場即斗六鎮公所斗六廳所舉辦「清潔員示範關 懷活動教育訓練」、「清潔隊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各 1場,及同日下午在海線場即虎尾鎮北溪社區活動中心所舉 辦「清潔員示範關懷活動教育訓練」、「清潔隊員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各1場,係一鑫公司依據「職安督管計畫」 所辦理之教育訓練課程,而一鑫公司因上開課程向「ANY TI ME」、「日月餐飲」、「德成餅舖」等商家訂購餐點、茶水 以及聘請講師上課等費用,均已於「職安督管計畫」項內支 出,不得再重複申請核銷撥付,否則即與未實際支出而申請 核銷撥付無異,又一鑫公司並未因上開課程而向「羅倫斯生 活館」購買宣導品環保餐盒,及向「春風燈光音響工作室」 承租投影布幕及音響等設備及購買講義印製等服務,竟共同 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1月至 12月間,由林宏昇向「春風燈光音響工作室」負責人蔡春生 取得如附表編號20、31、18、29所示之「春風燈光音響工作 室」估價單及空白收據各2紙轉交許嘉倚,及許嘉倚自行向 「羅倫斯生活館」負責人程美年取得如附表編號5、3所示之 「羅倫斯生活館」估價單及空白收據各1紙,而由許嘉倚分 別在上開「羅倫斯生活館」之空白收據1紙上不實填寫「宣 導品800份、80000」及支出日期為110年11月30日等內容; 在上開「春風燈光音響工作室」之空白收據2紙上均各不實 填寫「投影設備及布幕1式、3500」、「音響設備1式、3500 」、「課程講義印刷110本、4400」、「議程表設計及輸出1 張、2000」、「健康安全文宣(2款)50張、2600」及支出 日期為110年11月30日等內容後,再以上開估價單、「羅倫 斯生活館」收據1紙(金額8萬元)、「春風燈光音響工作室 」收據2紙(金額1萬6000元、1萬6000元,共計3萬2000元) ;如附表編號8、12、23所示之「ANY TIME」收據3紙(金額 2684元、376元、3060元,共計6120元);如附表編號9、13 所示之「日月餐飲」收據2紙(金額5360元、2800元,共計8 160元);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德成餅舖」收據1紙(金額 8160元);如附表編號4、10、14、19、25、30所示一鑫公 司事先出具之補助款項領據,分別不實登載於如附表編號1 、2、6、7、11、15、16、17、21、22、26、27、28所示之 公文書,用以表示其辦理「慶祝活動計畫」有上述各項費用
及講師費6000元等支出(共計14萬0440元),並已委請一鑫 公司先行代墊乙情,而持向不知情的雲林縣環保局承辦科長 鄧雅謓等主管行使,以此申請准以環保署補助之代辦經費核 銷撥付與一鑫公司,致使鄧雅謓等主管均誤信該不實之支出 事項為真實,進而核章撥付14萬0440元與一鑫公司。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嘉倚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被告林宏昇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證人蔡秉妤、鄧雅謓、王怡婷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蔡春生、程美年、李國魁、丁淑華等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10年10月27日教育訓練課程之規劃書及簽到資料,包括:㈠辦理清潔隊員健康安全促進講習規劃(他卷一第51至52頁)、㈡辦理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劃(他卷一第53至54頁)、㈢清潔隊員示範關懷活動參與名冊暨簽到表(山線場)(他卷一第55至58頁)、㈣清潔隊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參與名冊暨簽到表(山線場)(他卷一第59至62頁)、㈤清潔隊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參與名冊暨簽到表(海線場)(他卷一第63至66頁)、㈥清潔隊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示範關懷活動參與名冊暨簽到表(海線場)(他卷一第67至70頁);被告請領110年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推動清潔隊業務」宣導品800份金額8萬元之相關資料,包括:㈠被告許嘉倚110年11月29日擬採購「推動清潔隊業務」宣導品8萬元之簽呈(他卷一第71頁)、㈡雲林縣環保局金額8萬元之支出憑證黏存單(他卷一第73頁)、㈢羅倫斯生活館金額8萬元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卷一第73頁)、㈣一鑫公司領取補助款8萬元之領據(他卷一第74頁)、㈤羅倫斯生活館金額8萬元之估價單(他卷一第75頁)、㈥酷MA萌微波餐盒翻拍照片影本(他卷一第76頁)、㈦一鑫公司(下稱一鑫公司)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影本(他卷一第77頁);被告請領110年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清潔隊員健康安全促進講習」餐點及茶水費8044元、3176元、聘任講師費4000元、租賃設備及資料文宣印製費用1萬6000元之相關資料,包括:㈠被告許嘉倚110年12月2日擬聘任「清潔隊員健康安全促進講習」課程講師及採購餐點茶水共1萬5220元之簽呈(他卷一第79至80頁)、講習餐點及茶水費8044元憑證:⒈雲林縣環保局金額8044元之支出憑證黏存單(他卷一第81頁)、⒉ANY TIME金額2684元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卷一第81頁)、⒊日月餐飲金額5360元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卷一第82頁)、⒋一鑫公司領取補助款8044元之領據(他卷一第83頁)、講習餐點及茶水費3176元憑證:⒈雲林縣環保局金額3176元之支出憑證黏存單(他卷一第85頁)、⒉ANY TIME金額376元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卷一第85頁)、⒊日月餐飲金額2800元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卷一第86頁)、⒋一鑫公司領取補助款3176元之領據(他卷一第87頁)、講師費4000元憑證:雲林縣環保局金額4000元之支出憑證黏存單(他卷一第89頁)、㈡被告許嘉倚110年12月2日擬辦理「清潔隊員健康安全促進講習」租賃所需設備及課程資料文宣印製共1萬6000元之簽呈(他卷一第91至92頁)、雲林縣環保局金額1萬6000元之支出憑證黏存單(他卷一第93頁)、春風燈光音響工作室金額1萬6000元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卷一第93頁)、一鑫公司領取補助款1萬6000元之領據(他卷一第94頁)、春風燈光音響工作室金額1萬6000元之估價單(他卷一第96頁);被告請領110年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採購餐點及茶水費1萬1220元、聘任講師費2000元、租賃設備及資料文宣印製費用1萬6000元之相關資料,包括:㈠被告許嘉倚110年12月2日擬聘任「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講師及採購餐點茶水共1萬3220元之簽呈(他卷一第97至98頁)、訓練餐點及茶水費1萬1220元憑證:⒈雲林縣環保局金額1萬1220元之支出憑證黏存單(他卷一第99頁)、⒉ANY TIME金額3060元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卷一第99頁)、⒊德成餅舖金額8160元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卷一第100頁)、⒋一鑫公司領取補助款1萬1220元之領據(他卷一第101頁)、講師費2000元憑證:雲林縣環保局金額2000元之支出憑證黏存單(他卷一第103頁)、㈡被告許嘉倚110年12月2日擬辦理「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租賃所需設備及課程資料文宣印製金額1萬6000元之簽呈(他卷一第105至106頁)、雲林縣環保局金額1萬6000元之支出憑證黏存單(他卷一第107頁)、春風燈光音響工作室金額1萬6000元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卷一第107頁)、一鑫公司領取補助款1萬6000元之領據(他卷一第108頁)、春風燈光音響工作室金額1萬6000元之估價單(他卷一第110頁);雲林縣環保局110年度職業安全督導及綜合管理計畫(下稱職安督管計畫)決標、付款、驗收等相關資料,包括:㈠⒈雲林縣環保局110年6月30日決標公告(他卷一第113至116頁)、㈡雲林縣環保局金額168萬6000元、112萬4000之支出憑證黏存單(他卷一第117至118頁)、㈢一鑫公司金額168萬6000元、112萬4000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卷一第117至118頁)、㈣雲林環境保護局111年3月1日、110年12月10日分批(期)付款表(他卷一第119至120頁)、㈤被告許嘉倚110年12月10日擬依契約支付職安督導計畫第一期款168萬6000元之簽呈(他卷一第121至122頁)、㈥雲林縣環保局110年12月10日雲環廢字第1100016903號函(稿)(他卷一第123頁)、㈦職安督管計畫契約附件:雲林縣環保局勞務採購工作及履約規範、服務費用分析表、契約工作項目單價複價表、驗收規範節本(他卷一第125至134頁)、㈧職安督管計畫期末工作報告(定稿)節本(他卷一第135至139頁)、㈨驗收資料:雲林縣環保局111年2月21日驗收紀錄、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他卷一第141至142頁)、雲林縣環保局111年2月8日雲環廢字第1110001602號開會通知單(稿)(他卷一第143頁)、被告許嘉倚111年2月8日擬定於111年2月21日辦理職安督管計畫驗收之簽呈(他卷一第144頁)、雲林縣環保局職安督管計畫結案報告確認表(他卷一第145至146頁)、雲林縣環保局111年1月26日雲環廢字第1110001293號函(他卷一第147頁);雲林縣「110年度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執行成果報告2份(他卷二第101至104、467至477頁);雲林縣環保局雲環人字第1110002824號離職證明書(他卷二第113頁);一鑫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他卷二第115至116頁);雲林縣110年「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計畫書-暫定版(他卷二第131至135頁);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111年8月8日審雲縣一字第1110052839號函暨所附雲林縣環保局辦理110年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慶祝活動計畫)核銷經費一覽表(他卷二第193至201頁);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10月11日營存字第11101196231號函函暨所附一鑫公司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交易期間:110/11/01~111/06/16}(他卷二第225至232頁);蔡春生庭呈與LINE暱稱「Roy(林宏昇)」、「蔡秉妤」之群組對話紀錄截圖9張(他卷二第253至261頁);程美年庭呈與LINE暱稱「嘉倚(Chia-yi)環保局」之對話紀錄截圖(他卷二第275頁);雲林縣環保局112年6月21日雲環費字第1121020323號函暨所附110年職安督管計畫辦理「清潔隊員模範頒獎典禮及餐敘活動」相關資料(他卷二第323至443頁)暨附件1、2:雲林縣環保局110年12月2日雲環廢字第1101039327號函及草稿(他卷二第373至377頁)、被告許嘉倚110年11月29日擬以發放清潔隊員每人新臺幣500元等值禮卷方式辦理110年度清潔隊員模範頒獎典禮及抽獎活動之簽呈(他卷二第379頁)、被告許嘉倚110年10月15日擬請鈞長擇定辦理110年度清潔隊員模範頒獎典禮及餐敘執行方案之簽呈(他卷二第381至383頁)、一鑫公司110年10月14日、110年11月19日一鑫環廢字第110101401、110111901號函(他卷二第387至389頁)、110年度雲林縣模範清潔隊員及優良防疫人員表揚大會規劃書(修正二版)(他卷二第391至405頁)、雲林縣110年度清潔隊員模範頒獎典禮及餐敘規劃書(他卷二第415至433頁)、雲林縣環保局110年10月27日雲環廢字第1100014432號函(他卷二第435至436頁)、附件3:環保署110年8月3日環署督字第1101105982號函暨所附110年環保署與地方環保局合辦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研商會議會議記錄(他卷二第359至363頁)、附件4:環保署110年8月27日環署督字第1101108194號函暨所附慶祝活動計畫書撰寫格式及申請補助經費之相關參考文件(他卷二第345至358頁)、附件5:雲林縣環保局110年9月6日雲環廢字第1100011912號函暨所附雲林縣110年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計畫書(他卷二第365至371頁)、附件6:環保署110年10月4日環署督字第1101138220號函暨所附辦理核銷撰寫格式文件、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核銷相關應辦注意事項、經費編列基準表(他卷二第329至344頁)、附件7:環保署111年1月3日環署督字第1101183451號函暨所附督察總隊110年12月30日收款收據(他卷二第325至327頁);雲林縣環保局110年12月15日新聞資料、110年清潔隊員表揚大會縣長致詞稿、模範清潔人員與優良防疫人員獎狀範例(他卷二第464至466頁);全聯福利中心商品禮卷60萬元之電子發票影本(他卷二第483頁)等佐證,足以擔保被告2人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所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係著 重於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學理上稱為「身分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祇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不 論其係經由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更 不論其係專職或兼任、長期性或臨時性。又所謂「法定職務 權限」,並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其他具有法規性質之 命令、機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分配而為之職務命令,以及機 關內發布之行政規章等所定之職務,皆屬之。凡公務員在其 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為其「法定職務權限」 ,並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即無關公權力之公行 政作用及其他私經濟行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上字第139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106年3月17 日至000年0月00日間係雲林縣環保局之約僱人員,負責本案 「職安督管計畫」之勞務採購契約業務及「慶祝活動計畫」 之活動規劃與執行,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稱身分公 務員。另如附表編號1、2、6、7、11、15、16、17、21、22 、26、27、28所示之簽呈、支出憑證黏貼單,均為被告基於 公務員身分在其職務所掌範圍而製作之文書,依刑法第10條 第3項規定,自係公文書無訛。
㈡被告2人明知並無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各項費用支出,仍登載 不實內容於上開簽呈、支出憑證黏貼單,並持向不知情的雲 林縣環保局承辦科長鄧雅謓等主管行使,核其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至被 告2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2人為填補「職安督管計畫」 內容依法變更所增加之預算支出,於密切接近之期間內行使 上開簽呈、支出憑證黏貼單,主觀犯意同一,且侵害同一國 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
㈢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
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林宏昇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許嘉 倚間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規定,為共同正犯。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文書之動機目的、角色分工及手段等全案犯罪情節,被告林 宏昇犯後自始坦承犯行,被告許嘉倚亦終能坦承犯行,被告 2人均無任何犯罪前科,而雲林縣環保局表示請本院依法處 理,暨被告許嘉倚自陳大學畢業,現於私人公司擔任輔導及 撰寫計劃書之經理,月薪4萬5000元,未婚,無子女,家裡 尚有父母、姊姊、弟弟而與其同住,經濟狀況尚可;被告林 宏昇自陳碩士畢業,現已非一鑫公司負責人,改擔任標案主 持人,月薪4萬元至4萬5000元,已婚,配偶正懷孕第一胎, 父親已過世,家裡尚有母親,而與母親、配偶同住,經濟狀 況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其犯後均坦承犯行 ,而雲林縣環保局表示請本院依法處理,已如前述,本院審 酌被告2人本案俱屬初犯,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 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許嘉倚、 林宏昇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分別向公庫支付3萬元、2 萬元,以資警惕。如被告2人如未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 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 告,附此說明。
五、不予沒收之說明:
就被告2人本案所行使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起訴書雖認 均係因犯罪所生之物,而聲請本院宣告沒收,然上開文書業 經被告2人用以對雲林縣環保局承辦科長鄧雅謓等主管行使 ,而由雲林縣環保局取得,已非屬被告2人所有之物,尚與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未合,均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仕庸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名稱 1 被告許嘉倚110年11月29日擬請採購環保餐盒金額8萬元之簽呈 2 雲林環保局110年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推動清潔隊業務之宣導品800份」金額8萬元之支出憑證黏貼單 3 羅倫斯生活館免用統一發票8萬元收據 4 一鑫公司領取110年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之宣導品補助款8萬元領據 5 羅倫斯生活館宣導品800份金額8萬元之估價單 6 被告許嘉倚110年12月2日為辦理「清潔隊員健康安全促進講習」擬請聘任課程講師及採購餐點茶水金額1萬5220元簽呈 7 雲林環保局110年「清潔隊員健康促進講習餐點及茶水費」金額8,044元之支出憑證黏存單 8 「ANY TIME」免用統一發票2684元收據 9 「日月餐盒」免用統一發票5360元收據 10 一鑫公司領取110年「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之清潔隊員健康安全促進講習餐點及茶水費8044元款項領據 11 雲林環保局110年「清潔隊員健康促進講習餐點及茶水費」金額3176元之支出憑證黏存單 12 「ANY TIME」免用統一發票376元收據 13 「日月餐盒」免用統一發票2800元收據 14 一鑫公司領取110年「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之清潔隊員健康安全促進講習餐點及茶水費3176元款項領據 15 雲林環保局110年「清潔隊員健康促進講習講師費」金額4000元之支出憑證黏存單 16 被告許嘉倚110年12月2日為辦理「清潔隊員健康安全促進講習」擬請租賃辦理講習所需設備及課程資料文宣印製金額1萬6000元簽呈 17 雲林環保局110年「清潔隊員健康促進講習設備租賃及資料文宣印製」金額1萬6000元之支出憑證黏存單 18 「春風燈光音響工作室」免用統一發票1萬6000元收據 19 一鑫公司領取110年「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之清潔隊員健康安全促進講習租賃辦理講習所需設備及課程資料文宣印製1萬6000元款項領據 20 春風燈光音響工作室估價單 21 被告許嘉倚110年12月2日為辦理「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擬請聘任課程講師及採購餐點茶水金額1萬3220元簽呈 22 雲林環保局110年「清潔隊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餐點及茶水費」金額1萬1220元之支出憑證黏存單 23 ANY TIME」免用統一發票3060元收據 24 「德成餅舖」免用統一發票8160元收據 25 一鑫公司領取110年「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之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餐點及茶水費1萬1220元款項領據 26 雲林環保局110年「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講師費」金額2000元之支出憑證黏存單 27 被告許嘉倚110年12月2日為辦理「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擬請租賃辦理講習所需設備及課程資料文宣印製金額1萬6000元簽呈 28 雲林環保局110年「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金額1萬6000元之支出憑證黏存單 29 「春風燈光音響工作室」免用統一發票1萬6000元收據 30 一鑫公司領取110年「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租賃辦理講習所需設備及課程資料文宣印製1萬6000元款項領據 31 春風燈光音響工作室估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