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2號
MLDV,113,訴,32,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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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告 張日孟


被 告 張日東(即張均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日東張均毅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張均毅於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 民國112年12月5日死亡(曾家蓁張皓鋒就被繼承人張均毅 遺產拋棄繼承),其法定繼承人為張日東,業經本院調取11 3年度司繼字第162、187號卷宗核閱無誤,且有卷附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茲因繼承人 張日東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為張均毅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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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